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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朗昇否認採訪時阻差辦公 表證成立周四作供

陳朗昇否認採訪時阻差辦公 官裁表證成立 周四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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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媒《Channel C》多媒體製作主任、記協主席陳朗昇,去年 9 月在旺角麥花臣場館採訪元朗朗屏邨業主大會期間,被指拒向警員出示身份證被捕。他被警方落案起訴一項「阻差辦公」罪及交替的「阻礙公職人員」罪,陳否認兩項控罪,案件周三(1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由裁判官梁嘉琪審理。

綜合各警員證供,截查被告的便衣女警當日向上級匯報,指被告拒絕出示身份證,上級要求被告退後和冷靜。及後便衣警署警長到場,在被告質疑下出示委任證,同時警告被告冷靜。被告未有理會,最終遭警員壓向牆邊拘捕,警員認為他有逃走意圖,反手鎖上手扣。

辯方指出,被告過往曾遭便衣警在網上直播中,公開其身份證資料;警署警長稱不知道,另同意被告有權要求澄清便裝警員身分。裁判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辯方指陳朗昇選擇作供,案件押後至周四(18 日)續審。
警員捉被告雙手壓向牆邊
認為有逃走意圖反手鎖上手扣

控方先後傳召案發時 3 名在場警員作供,包括警署警長張清龍(音譯)、署理警長 58490 黎學宇和警員 11130 麥樂垣。

綜合各人證供,他們均隸屬旺角警區活動管理組,當日因應元朗朗屏邨在麥花臣場館舉行業主立案法團大會,在奶路臣街近染布房街一帶巡邏及作人群管理。女警 26781 和警員 22256 分別截查被告陳朗昇及同行男子,署理警長黎學宇稱聽到被告大吵大鬧,遂與警員麥樂垣上前協助,兩人均身穿軍裝執勤。

兩人上前時,警員麥樂垣聽到被告向女警詢問截查原因和隸屬小隊,女警回應稱:「我已經同你講咗。」被告又詢問在場各警員駐守何處,各人均有回答。女警亦有向署理警長黎學宇匯報,指被告不合作,沒有出示身份證和已向被告作出警告。黎指留意到有途人繞過後方行出馬路,遂要求被告退後和冷靜。被告稱:「邊度有人啊?無人阻住人啊!」

警署警長張清龍(音譯)當日便裝當值,在距離約 30 米外聽到被告稱「你邊位啊?」、「你駐守邊度」,於是上前協助。他指被告高聲問:「你又係邊位啊?」張出示委任證,要求被告退後作搜查,稱「你冷靜啲,已經好多人睇,如果你再係咁,會拘捕你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惟被告未有理會,繼續稱「呢度邊有人」、「你唔好以為大聲我會驚你」等。

張於是下令拘捕被告,捉住其雙手壓向牆邊。署理警長黎學宇指,當時見到被告不斷郁動雙手,認為他有逃走意圖而將他反手鎖上手扣。警員麥樂垣則在被告的隨身物品中,發現一個銀色卡套,內有被告的身份證。

辯方:曾有便衣警直播公開被告身份證
警署警長:不知道

警署警長張清龍(音譯)在辯方盤問下指,事發時首先伸手示意被告向後退,被告才問「你邊位啊?」然後張出示委任證及說明隸屬小隊。張另同意,被告要求澄清便裝警員身分屬合理之舉;若被告有疑問應盡力解答,以令他信納便裝人員是警察。

張又指,事前不知被告身分,將他拘捕帶返警署後才得知他是記協主席。辯方問及,張是否知道被告過往曾遭便衣警員在網上直播時公開身份證資料,而被告曾向警方投訴;張均指不知道。

辯方質疑口供無記錄庭上描述
警:被告行為已構成罪行元素

警員麥樂垣則在辯方盤問下補充,上前協助女警時,聽到女警「都幾有禮貌」地要求被告出示身份證。辯方質疑,相關描述並沒有在其記事冊或證人口供上提及,麥同意,解釋指被告事發時的行為已構成罪行元素,與對話內容無關。

辯方質疑,麥沒有目擊被告與女警之間的對話,他在證人口供上所作的記錄均由女警轉述。麥不同意,認為由女警的肢體語言和說話,可得知她一直要求被告合作,亦可知道女警有講述截停搜查的法例,「我睇到㗎嘛」。辯方另指,麥並無向被告作出警告,當時被告拿出銀色卡套,表示已拿出身份證;麥不同意。

至於署理警長黎學宇主問時,指稱被告有意圖逃走而將他反手鎖上手扣。辯方指出,此屬黎的主觀感覺,當時被告仍在追問警署警長張清龍,「只係有啲情緒激動,唔係想逃走。」黎不同意。

陳朗昇否認阻差辦公

被告陳朗昇(42 歲,報稱網媒 Channel C 採訪主任、記協主席),否認「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及交替控罪的「阻礙公職人員」罪。控罪指他於 2022 年 9 月 7 日,在旺角麥花臣場館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女警 26781;及阻礙她執行公務。

《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2 年;《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的「阻礙公職人員罪」,一經定罪可處監禁 6 個月。

WKCC3375/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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