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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機場男警監守自盜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上訴人解釋根本不通 偷竊證據罄竹難書

駐機場男警監守自盜罪成上訴被駁回 官:上訴人解釋根本不通 偷竊證據罄竹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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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歲駐機場客運大樓報案中心男警,被指 2019 年監守自盜,藏起市民拾獲的 LV 銀包失物於茶水間雪櫃底,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盜竊罪成,判監 9 個月。男警不服定罪上訴。

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 20 日)駁回申請,認為原審裁判官裁決「完全合法、合理及合情」,又指本案針對上訴人偷竊的證據「可謂罄竹難書」,而上訴人的解釋「根本說不通」,直言如有裁判官接納上訴人的說法,他會「非常驚訝」。

上訴人:原審以主觀想法作裁決

上訴人為馮奕鈞( 29 歲,警員),去年 12 月被裁判官彭亮廷裁定盜竊罪成。案情指他於 2019 年 2 月 13 日,在香港國際機場一號客運大樓 7 樓離港大堂報案中心內,偷竊一個價值港幣 7,000 元的銀包,內有現金 56,090 元。

判案書指,原審裁判官裁定上訴人收銀包至雪櫃底,徹頭徹尾是挪佔他人財物,因為如果上訴人不供出銀包位置,根本沒人會找到銀包。上訴人投訴原審裁判官選擇性接納控方證人供詞,完全無視他的證供及證據,甚或有所曲解。上訴人又認為,裁判官在沒足夠基礎和理據下,以個人主觀想法作出裁決,對他不公。

判詞:若有官信上訴人「本席會非常驚訝」

法官以「重審」方式檢閱此案,認為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正確,相反上訴人的案情在多個要項上不可能發生,包括指案發時只有他本人當值,將涉案銀包放在雪櫃底,較放在夾萬安全。法官又提到,銀包內含大量現鈔及失物者卡片、證件,上訴人卻從沒嘗試聯絡失主,也沒即時為銀包做失物紀錄,反而以「不明拾獲者」方式處理銀包,到接更警員回來後也絕口不提事件。

法官直言,若有任何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辯解可能是真的話,「本席會非常驚訝」。

判詞:看不到原審有曲解

至於上訴人聲稱,案發當日沒指示拾獲財物者到機場失物認領中心,因為機場指揮官曾下達口頭命令,不可這樣做,以便讓人覺得警察懶惰。法官指,同意原審裁判官觀察,「上訴人的解釋根本說不通」,又認為裁判官已給予詳盡而具說服力的理由。

法官指,針對上訴人的偷竊證據,「可謂罄竹難書」,他看不出原裁判官有任何曲解或遺漏。法官最終裁定,原審裁判官判處上訴人罪成,「完全合法、合理及合情」,因此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HCMA 3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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