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性戀者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父母」 高院裁定屬「普通法下的父母」

2020 年底,一對女同性戀伴侶 R 和 B 在南非結婚後,接受「互惠人工受孕」,由 R 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成胚胎後,再植入 B 的子宮,由她懷孕在香港產子。兩人其後欲一同登記成為嬰兒的「父母」,但只有 B 在嬰兒出生證明書被列為「母親」,R 則不被認可。她們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庭宣告,提供卵子的 R 在法律上均屬嬰兒「父母」。 法官歐陽桂如於 9 月中公開判詞,指隨著社會規範及醫療科技轉變,能夠容許以往不能成為父母的人,現在成為父母,故法庭應對「父母」定義持開放態度,但受條例所限,只能裁定 R 為「普通法下的父母」,若要取得法定母親的地位,須靠立法機關填補法律上的空缺。 官提到,現行條例寧願假定一名並非提供精子、但在婚姻關係下的男性為兒童父親,都不願接受一名與該兒童有血緣、且心理及社交上都視為其「父母」的人為父母,即使不考慮憲法權利,「都能看出荒謬」。 答辯人不獲列為嬰兒父母 申請人為嬰兒 K(由其監護人代表入稟),由資深大律師祁志代表;答辯人為 R,由大律師馬亞山代表;介入訴訟人為律政司司長,由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資深大律師陳樂信則是「法庭之友」,以獨立身分陳詞協助法庭。案件於 2023 年 2 月召開非公開審訊,高院原訟庭法官歐陽桂如於 8 月 31 日頒下判詞,9 月 15 日公開判詞。 案情指,B 及 R 是一對女同性戀伴侶,2019 年在南非結婚,2020 年底在當地接受「互惠人工受孕(Reciprocal IVF)」,即從 R 體內取出卵子,與捐贈者的精子結合形成胚胎,再植入 B 的子宮,由她懷孕產子。 嬰兒 K 於 2021 年在香港出生,B 和 R 其後嘗試在入境處生死登記處,登記兩人皆為嬰兒的「父母」,惟其出生證明書上,只有懷孕產子的 … Continue reading 女同性戀者為伴侶提供卵子產嬰 不獲認可為「父母」 高院裁定屬「普通法下的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