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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首解散立法會、政府運作癱瘓 在《基本法》機制下會否及如何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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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所指控顛覆謀劃,第二步是逼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從而癱瘓政府運作;第三步則是最終導致特首因重選的立法會拒絕通過原預算案而辭職。

辯方從法律及實際操作挑戰其基礎,指出內容是《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見下)訂明的機制與程序,是憲制設計,按條文行事不會是顛覆政權,而即使解散了立法會,特首亦有權力取得臨時短期撥款維持政府運作,不會導致控方所指的運作癱瘓情況。

其次,辯方亦引用戴耀廷的文章、譚耀宗的專訪及證人供詞,指出在實際操作上,解散立法會與否是由特首決定;在立法會重選中,是由選民決定民主派可否再次進入立法會。而整個由《基本法》訂明的程序,是預設的機制,解決立法會與特首之間的嚴重分歧。

第50條:
…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

第51條:
立法會如拒絕批准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行政長官可...批准臨時短期撥款

第52條:
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三)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

潘熙:透過按《基本法》行事而顛覆政權極不可能

代表鄭達鴻、梁國雄的資深大狀潘熙,在結案陳詞指出控方指控的謀劃,部分是《基本法》第 50 至 52 條訂明的程序;若果被告只是做條文容許的事,不會如控方所指是顛覆政權,質疑《基本法》早已預想的情景,怎可能是憲制危機?

潘又指,《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通過,而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故此一個人透過按照《基本法》行事而顛覆國家政權,是極不可能的情況。

潘熙亦指出,按《基本法》的程序,當立法會否決了政府預算案,而特首解散了立法會,特首可按第 51 條以上一財政年度的開支標準,批准臨時短期撥款,讓政府繼續維持運作。

法官問及,即使政府可維持運作,但與原預算案獲通過仍有分別,是否不屬嚴重干擾、阻撓政府履行職能?潘熙回應指不需說到那一步,因為他的立場是,當整體考慮上述數項證據,已能指出被告可能沒意圖做出控方指稱的行為。

被告作供引戴耀廷文章、譚耀宗專訪

部分被告作供時亦引用資料,欲證明於案發時相信按《基本法》行事不會違法。

當中,施德來引被指為組織者的時任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一篇名為〈立會否決財政預算案的憲制設計〉的文章,指該文提及即使立法會否決預算案,特首也不一定要解散立會,亦可批准臨時短期撥款,維持政府一般運作。

施亦又引用時任全國人大常委、《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譚耀宗的專訪文章,指閱讀後理解起草原意,當立法會與特首有嚴重分歧時,第 50 至 53 條便是解決機制,特首可選擇解散立法會再重選,「香港人選民可以選擇邊一邊係合理,從而解決憲制危機」。

鄭達鴻作供時亦引《基本法》條文

區諾軒稱由特首決定是否解散立會

代表何桂藍的大狀 Trevor Beel 盤問從犯證人區諾軒,指當立法會否決預算案,根據《基本法》,特首可否選擇不解散立法會?區答,「佢會去到一個位置,要決定解唔解散立法會嘅,因為如果佢繼續現行嘅立法會組成,佢就要同呢一班議員,去傾一個可以通過到嘅議案」。

法官問區諾軒,假如重選後的立法會仍否決預算案,特首就必須下台?區同意,其後在追問下稱,「睇返法律嘅機制,個假設就係期望立法會同埋行政長官,可以傾得成一個通過到嘅預算案」。

區亦同意,立法會重選時,最終是由選民決定是否讓民主派再次進入立法會;又指若屆時有更多位民主派議員當選,「咁呢個的確係市民嘅意願」。

回到控罪分析報道
(1)「非法手段」定義為何?應否以普通法原則詮釋條文?
(2)無差別否決政府預算是否《基本法》容許? 
(4)各被告何時加入串謀?可否以《國安法》前的言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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