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7人案
他們為何面對這樣的判刑?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原審塵埃落定,針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 45 人,法官採用 7 年至 15 年監禁的量刑起點。眾人最終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
《法庭線》綜合法官的判刑理由書、庭審紀錄,從刑期出發,回顧 47 位被告被指控的角色,以及他們在庭上說過的話。
初選組織者
量刑起點 12 至 15 年
3 名主要組織者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量刑起點為監禁 15 年,是《國安法》至今最重。鍾錦麟則被視為次要組織者,量刑起點為 12 年監禁。
戴耀廷
區諾軒
趙家賢
鍾錦麟
鄒家成
梁晃維
張可森
楊岳橋
吳政亨
何桂藍
劉頴匡
陳志全
林卓廷
范國威
呂智恆
梁國雄
林景楠
柯耀林
岑敖暉
王百羽
余慧明
朱凱廸
黃子悅
伍健偉
尹兆堅
郭家麒
吳敏兒
譚凱邦
黃之鋒
譚文豪
李嘉達
譚得志
胡志偉
施德來
袁嘉蔚
鄭達鴻
徐子見
楊雪盈
彭卓棋
岑子杰
毛孟靜
何啟明
馮達浚
黃碧雲
劉澤鋒
劉偉聰
李予信
戴耀廷, 60*
10年
戴耀廷案發時為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亦是「佔領中環」發起人之一。法官指他發表〈立會奪半 走向真普選重要一步〉文章、向民主派提出運用立法會否決政府預算案的權力,以爭取「五大訴求」,亦提及「大殺傷力憲制武器」一詞。戴亦提出「真攬炒十步」。
戴選擇認罪,官指其目標是推翻《基本法》和「一國兩制」下的香港特區政治架構,形容他為組織者及主謀,屬「首要分子」,以監禁 15 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後判囚 10 年。
*名字旁的數字為判刑時年齡
區諾軒, 37
6年9個月
區諾軒案發時為前立法會議員。他在一場飯局後獲邀加入籌辦初選,稱為助民主派立會過半而答應,「貢獻我視之為民主運動嘅工作」。他與戴耀廷會見政黨及有意參選者、協辦協調會議及論壇。
區指當中聯辦指控初選違法,他便「盡全力解散整個初選」,其後宣布退出,稱望情節可為同案找到從輕發落的法律基礎。區選擇認罪,成為控方證人。
官裁定他屬「首要分子」,參與程度與戴不相上下但不及其激進,量刑起點判囚 15 年,因證供關鍵、自行退出、對法律無知等,減刑至 6 年 9 個月。
趙家賢, 39
7年
趙家賢案發時為「民主動力」召集人。他供稱不想「民動」被邊緣化、「衰喺我手上」而協辦初選,而「民動」負責行政工作,例如安排報名、收取政綱。
他選擇認罪,成為控方證人,供稱戴耀廷曾向他稱各區就運用否決權有共識,又形容戴的文章「煽動性」,稱若「有仔細睇返清楚戴耀廷咁多嘅文章同埋發言,咁我好深信,我同民主動力都不會同意承辦初選。」趙在抗爭派召開記者會同日宣布退出初選。
官裁定他是「首要分子」,量刑起點為判囚 15 年,因協助控方、受戴誤導等,減刑至 7 年。
鍾錦麟, 36
6年1個月
鍾錦麟案發時為「民主動力」副召集人。案情指他是初選組織者,提供初選後勤支援。他選擇認罪,成為控方證人,供稱有份主持新東協調會議、與戴耀廷商討初選票站事宜。
官裁定他是「首要分子」,指他是組織者之一,但參與程度不如戴耀廷、區諾軒及趙家賢,量刑起點為判囚 12 年,因認罪、協助控方、對法律無知獲減刑,但指其證供不及區、趙有用,減幅較小,終判囚 6 年 1 個月。
墨落無悔發起人、公民黨黨魁
量刑起點 8 年
〈墨落無悔〉聲明書是案中關鍵證據,法官認為 3 名發起人的刑責較一般參選者更重。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則是被定罪民主派政黨領袖之中最重。
鄒家成, 28
7年9個月
鄒家成案發時為學生、有份發起〈墨落無悔〉,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不認罪,供稱參選為宣揚「香港民族」理念、爭取「五大訴求」等。在《國安法》後曾擬退選,但哽咽稱「我無法離群眾而去」。他稱〈墨〉並非協議、無差別否決亦非協調共識。
官指鄒參選目的與戴耀廷一致,欲推翻現行政治制度,裁定他罪成、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7 年 9 個月。
鄒在求情信指,想像不了參選本身原來已構成危害國安;判刑後指重獲自由之日仍相當遙遠,但看見希望。鄒已提出上訴。
梁晃維, 27
4年11個月
梁晃維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港島初選並出線,他有份發起〈墨落無悔〉聲明。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曾稱未有放棄建構香港民族;在初選論壇上稱「用議會抗爭,為街頭抗爭作燃料,為國際制裁作藥引」。
梁親撰求情信稱,在香港主權移交當年出生,每逢畢業都碰上香港「新階段」,「深感我的命運與香港緊緊扣連」,近年不少人感迷茫,但他從未喪失對港人的信心。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誤信初選合法、服務社會減刑至 4 年 11 個月。
張可森, 31
4年11個月
張可森案發時為區議員、有份發起〈墨落無悔〉,參與新西初選出線。張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提出「堅定攬炒」,形容香港是中共手上「人質」,要解決「綁匪」方得自由。
辯方求情指張在獄中經歷父親去世、兒子出世,對無法陪伴家人感悲痛。其親撰求情信稱明白不應作為政治工具,冀日後以家庭為中心,投入全副精神照顧高堂,及「一如我妻愛我般愛我妻」。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11 個月。
楊岳橋, 43
5年1個月
楊岳橋案發時為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於公民黨記者會稱若特首不回應「五大訴求」,以後政府每一個法案「我哋都會否決」。
辯方求情指楊曾與警方會面提供協助,並退出、倡解散公民黨。楊親撰信稱身為律師要承認犯刑事罪行實在難堪,又說其行為可能導致公民黨成員參與謀劃,令他們及家人承受巨大焦慮,感非常抱歉。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又指他在黨內具領導、積極、主動地位,量刑起點加至判囚 8 年,因認罪減刑至 5 年 1 個月。
吳政亨與其他參選人
量刑起點 7 至 7 年半
吳政亨被控方歸類為初選組織者,法官最終裁定他不是,但指他的刑責仍較其他參選人重,以 7 年半監禁為量刑起點。餘下被告全為參選人,不論有沒有出線,一律以判囚 7 年為量刑起點。
吳政亨, 46
吳政亨案發時以「李伯盧」名義行事,是「三投三不投」發起人,被控方指為初選組織者。他不認罪,辯方指其角色似戴耀廷的「粉絲」,指吳着重達成「35+」,但不關心「35+」之後,當選者要否癱瘓立法會。
官裁定他罪成,認為他並非組織者,惟指「三投三不投」與初選有關,他和戴亦有協議實行謀劃;他屬「積極參加」,量刑起點判囚 7 年半,因或受戴誤導而減刑至 7 年 3 個月。吳已提出上訴。
吳親撰求情信,稱一直堅信自由民主原則。在《法庭線》專訪中,他形容以澳洲為家,自覺在香港是個異鄉人。
何桂藍, 34
7年
何桂藍案發時為前《立場新聞》記者,參與新東初選首名出線。她不認罪,供稱認為北京不可能容許「35+」發生如大規模 DQ,而她也會基於不同原因,例如無法審核基本工程儲備基金而否決預算案。
官指何是最激進政見者之一,她希望把現行政治架構及制度連根拔起,反對「一國兩制」,指毫不懷疑她擬藉「破局」把特區陷入全面停頓,裁定她屬「積極參加」,量刑起點囚 7 年,何沒求情,沒任何減刑。
判刑後,何發文說沒人能定義「香港係咩」,但籲眾人拓闊「香港可以係咩」。何已提出上訴。
劉頴匡, 31
4年5個月
劉頴匡案發時為民間集會團隊發言人,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倡「破局」,論壇稱願意完全信任戴耀廷、區諾軒兩位「德高望重」者,希望堅定意志本土派成為主流帶領香港。
劉親自求情稱否決對其不重要,他參選是希望立法會中有暴動案被告的代表;其求情信則指現年 30 歲,應是建立事業、家庭黃金時間,卻在獄中度過 3 年,對一直照顧他的女友感懊悔。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陳志全, 52
6年6個月
陳志全案發時為人民力量主席、立法會議員,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不認罪,供稱認為「35+」不可行;而否決預算案非最強權力,因為若民主派「35+」,建制派不夠法定人數召會,預算案「讀唔到」首、二讀。
官拒納陳的辯解,又指初選投票前一日,陳發布的片段提及否決預算案等,裁定他罪成、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6 年半。
陳在本案准保釋期間與丈夫結婚。辯方求情時指他任議員時,推動性小眾的努力顯而易見。陳已提出上訴。
林卓廷, 47
6年9個月
林卓廷案發時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不認罪,選擇不作供。辯方指黨主席胡志偉曾在協議會議上稱如「起醫院、起學校」,無理由要否決預算案;林在論壇上稱若政府派三萬元,他覺得一定要投贊成票。
官引警方在林住所搜出的論壇筆記,指提及胡志偉一再公開稱會積極運用否決權,裁定林意圖否決,並裁定他屬「積極參加」,接納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6 年 9 個月。
辯方求情提及,民主黨與政府合作,支持回歸中國、「一國兩制」。林已提出上訴。
范國威, 58
4年2個月
范國威案發時為新民主同盟成員、區議員,參與新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競選時曾稱「35+」重要目標是要「對得住手足,承接逆權嘅運動」;亦曾稱「香港人抗爭攬炒也在所不惜」。
范的女兒親撰求情信,稱范是最好的爸爸(this is the best father any girl could ask for);街坊亦指范曾在寒天,手凍得發僵仍續繪賀年畫,只為不讓街坊失望。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囚 4 年 2 個月。
呂智恆, 42
4年3個月
呂智恆案發時為社工,參與新東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在論壇上稱參選為壯大本土抗爭力量,延續前一年七一金鐘「革命精神」,又指會傾其所有「攬炒」議會,癱瘓「暴政」。
呂親撰求情信指其童年坎坷,曾被逼做童工等,直至獲領養,惟 2019 年令他深感該代青年絕望遠超其童年痛苦,立志成為社工。另指保釋期間常失眠,與養母唱詩歌是最珍貴和暖心回憶。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及對法律無知減刑至囚 4 年 3 個月。
梁國雄, 68
6年9個月
梁國雄案發時為社民連成員,參與新東初選落敗。他不認罪,選擇不作供。辯方指社民連不同意無差別否決預算案,例如有代表曾於協議會議上稱,如預算案有「全民退保」將不會否決。
官指社民連發表〈決議文〉,提及「檢視過去立場,擬訂最新策略」、「與港人共同對抗中共暴政」,是立場有變;裁定梁罪成、屬「積極參與」,因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6 年 9 個月。梁已提出上訴。
判刑後,梁在致妻子陳寶瑩的家書稱「我常跟您說的『我愛你』,若不是隔着鐵窗,那該多好」,又稱因以往言行繫獄無悔無疚。
林景楠, 36
5年2個月
林景楠案發時為「阿布泰」創辦人,參與新東初選落敗。他開審當日改認罪、轉任控方證人,但官指口供「幫助不大」。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曾派發防疫物資減刑至 5 年 2 個月。
林在求情信稱,候審時明白到當初參加初選「非常幼稚及愚蠢」,只會令社會更加撕裂,甚至危害國安;又稱對自己曾是黃色經濟圈的領頭者而深深悔疚,又感謝控方讓他成為證人,「讓我可以把我的所知所聞一一供出」。
柯耀林, 53
6年7個月
柯耀林案發時為「區政聯盟」前召集人、區議員,參與新東初選落敗。他不認罪,選擇不作供,並傳召其助理兼初選選舉經理作供。助理供稱,柯沒提過會否決預算案,又曾表達不同意「攬炒」。
官裁定柯罪成,指他曾稱議會不再是議事之地,推論柯不會審議任何預算案;又指他身為資深區議員必知大多數議員持續否決,必對政府履行職能有嚴重負面影響,並形容柯對「殖民管治」的看法,與鄒家成相近。
官裁定柯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減刑至囚 6 年 7 個月。
岑敖暉, 31
4年6個月
岑敖暉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超級區議會」功能界別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主張初選要選出意志最頑強、最堅定的抗爭派,議會則要爭取「破局」,令對方付出更大政治成本和代價。
岑在求情信稱,還押時發現其部分政治參與理念並非「表面上那麼光采」,憤怒有時會演變為仇恨或怨恨,「它們有時成為了我一些政治行為、修辭和言論的動力」。他又指與妻分隔逾三年,內心每刻最大願望是回家與妻共度歲月。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與」,考慮認罪減刑至 4 年半。
王百羽, 34
4年3個月
王百羽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超級區議會」功能界別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超區坦克車」,曾稱會在議會內以肢體衝突「阻止惡法通過」、「最敢同中共作對嘅都係我哋」。
王的求情信感激家人不離不棄,「家庭是我最珍視的寶物,我非常渴望可以早日回家,擁抱家人,好好地盡孝道,孝順父母…他們是天下間最好的父母」,另提及自己出身基層、還押期間減重 20 公斤。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與者」,因認罪、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至囚 4 年 3 個月。
余慧明, 37
6年9個月
余慧明案發時為護士、「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參與衞生服務界功能界別初選首名出線。她不認罪,供稱受醫護罷工爭封關影響而參與,因體會到若無足夠話語權,政權不會和她「傾」,而她預設反對預算案屬「先砌後傾」的策略。
官基於余公開言論,拒納她願和政府商討,裁定她屬「積極參加」,因誤以為初選合法減刑至 6 年 9 個月。
余在求情信稱,至今認為藉立法會投票改變現有秩序並沒甚麼不對,「也許我犯下的唯一錯誤,就是我太愛香港」。余已提出上訴。
朱凱廸, 47
4年5個月
朱凱廸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參與新西初選首名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屬本土抗爭派、主張「破局」,在論壇上稱初選是重要一步,向世界展示香港人不會屈服於北京「粗暴的管治」,又指香港人要勇敢投票揭露「中共殘暴行為」。辯方求情採納書面陳詞。
官裁定朱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及對法律無知減刑至囚 4 年 5 個月。判詞另引朱求情指,他對爭取普選時「過度熱心」、不負責任感抱歉及願承擔全責;又指從其求情信及其母親的莊嚴承諾,認為朱有真誠悔意。
黃子悅, 27
4年5個月
黃子悅案發時為學生、前學民思潮發言人,參與新西初選出線。她選擇認罪,案情指她自稱本土抗爭派,參選是要向政權宣戰,「喺中共手上奪回香港」。
辯方求情指,黃是案中最年輕被告,在暴動案保釋期間犯案因當時不知初選違法。其親撰求情信稱參選是望為受傷、失去盼望者帶來正面改變,單純想為所愛地方略盡綿力;對令父母擔心深感愧疚,亦因本案錯過胞弟畢業及許多人生重要時刻。
官裁定黃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黃已提出上訴。
伍健偉, 29
5年7個月
伍健偉案發時區議員、「天水連線」成員,參與新西初選出線。他開審前改為認罪,案情指他當眾舉「光時」旗,質疑為何叫「光復香港」口號、唱〈願榮光歸香港〉會被視為顛覆政權。
他親自求情稱,「35+」在陽光底下進行,民主派要獲得市民授權才可進入立法會,又指「五大訴求」是合情合理,認為政府「是不為也」而非「不能為也」,而本案手段至少是和理非,他向法官確認沒有悔意。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遲認罪獲較少扣減,最終刑期為 5 年 7 個月。
尹兆堅, 55
4年8個月
尹兆堅案發時為民主黨副主席、區議員,參與新西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競選單張提及「和勇合一 無懼打壓 戰鬥到底」等,又標籤中共為「極權」,呼籲他人一起對抗「前所未有的強力打壓」。
辯方求情指,尹成功爭取殘疾人士交通半價優惠、長者生活津貼,又獲 3 名前高官撰求情信,計劃獲釋後以其烹飪技能服務國際 NGO「世界中央廚房」。官裁定尹屬「積極參加」,因認罪減刑至 4 年 8 個月。
郭家麒, 63
4年2個月
郭家麒案發時為專科醫生、公民黨立法會議員,參與新西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出席公民黨記者會,發言時為謀劃辯護,指根據《基本法》,無差別否決預算案的共同議程是合法的;其專頁曾發布提及「議會過半 成就五大訴求」等字眼文章。
辯方求情指,郭在醫院目擊工人斷指而成立 NGO「香港工人健康中心」,另在公民黨清盤前退黨。官裁定郭屬「積極參加」,因認罪、與警方合作、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2 個月。
吳敏兒, 54
4年5個月
吳敏兒案發時為職工盟主席,參與新西初選落敗。她選擇認案,案情指警方搜出其論壇筆記,提及會運用《基本法》賦予立法會的否決權,與港人抗爭到底;又指吳在 FB 發帖、受訪時承諾行使否決預算案的權力、承諾利用工會發動全港大罷工等。
辯方引吳求情信指,吳沒想過入立法會顛覆國家政權,至被捕才知自己涉違國安罪行,對此感震驚,犯下本案是她最錯的決定,日後會脫離政治。官裁定吳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譚凱邦, 44
4年3個月
譚凱邦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新西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曾稱若當選會以最快速度清算「以立法會保安之名與香港人對抗的前警員」;在論壇強調支持街頭戰線、議會戰線和工會戰線。
辯方求情指,譚一直關心環境議題,獲前天文台台長林超英撰求情信,而譚未來無意接觸政治,甚至不再提倡環保議題;另譚舌下有腫囊,有皮膚問題如手腳潰爛。
官裁定譚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及對法律無知、關注環保工作等減刑至 4 年 3 個月,但認為健康狀況不構成額外扣減理由。
黃之鋒, 28
4年8個月
黃之鋒案發時為香港眾志秘書長,參與九東初選首名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曾提出要聯合「立會過半」和「國際攬炒」政治議程反制中共。
辯方求情指,黃獲牧師、老師撰求情信,黃本人望早日出獄及更生。官關注為何黃沒撰求情信,辯方指為其個人選擇,但獲指示他會在服刑後放下過去,重新做人。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減刑至 4 年 8 個月,沒其他扣減。黃在判刑後高叫「我愛香港,byebye」。
譚文豪, 49
4年2個月
譚文豪案發時為公民黨的立法會議員,參與九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出席公民黨記者會,稱除非「五大訴求」獲回應,否則要逼使特首下台、解散立法會。其競選單張提及「力抗國安惡法」等。
辯方求情指譚出身基層,憑努力當上飛機師,踏足政壇只想回饋社會;渴望和家人團聚,正讀會計等碩士課程展新職涯。另曾自願向警錄口供,指如知違法絕不參加初選。他親撰求情信向香港社會各界、中央政府真誠道歉。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2 個月。
李嘉達, 33
4年3個月
李嘉達案發時為區議員,初與九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曾稱要抵抗「赤化」、捍衛香港人反抗意志,初選論壇則稱要將抗爭帶入立法會。
辯方求情指他生於內地、出身基層,定罪後難再從事社工,2019 年因見年輕人無力悲傷而成為區議員,回看當初報名初選,是他「墮落之始」,並呈上 41 封求情信,又指李的女友曾求婚,他望出獄後舉辦正式的婚禮。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3 個月。
譚得志, 52
4年5個月
譚得志案發時為人民力量副主席,參與九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在論壇上稱「邊個好打、邊個夠辣嘅就入立法會」,叫喊「沒有暴徒只有暴政,共產黨最暴力;打倒共產黨,反對《國安法》」等口號。
辯方求情指譚被捕後退黨,為基督徒,正閱讀《懺悔錄》,有悔意。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獲減刑;又指譚另有煽動案與本案性質相近,故額外減刑,最終刑期為 4 年 5 個月。譚已提出上訴。
胡志偉, 62
4年5個月
胡志偉案發時為民主黨主席、立法會議員,參與九東初選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在論壇上稱自己由參與協調起,已同意要運用憲制上賦予立法會的否決權,民主黨亦再三在公眾面前說過反對 《國安法》。
辯方求情指胡在論壇上對「攬炒」、無差別否決有保留,如曾反問若預算案包括建醫院、學校,「我哋都要反對咩?」又指胡在政治打滾幾十年,學會要為市民謀求「雙贏」而不是「攬炒」。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施德來, 42
6年7個月
施德來案發時為民協主席、區議員,參與九東初選落敗。他不認罪,供稱民協以民生為重,又引譚耀宗專訪,指理解《基本法》起草原意,否決預算案等程序是當立法會及特首有嚴重分歧時,由香港選民決定、解決憲制危機的機制。他曾哽咽稱「我好鍾意香港」,說時任特首林鄭月娥至少欠港人一個道歉。
官指施富政治經驗,必知政府不會接受「五大訴求」,又指他脫離民協過往的價值,裁定他罪成、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服務社會減刑至 6 年 7 個月。
袁嘉蔚, 31
4年3個月
袁嘉蔚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港島初選並首名出線。她選擇認罪,案情指她屬本土抗爭派,在初選論壇上稱「向極權抗爭」、「光復立法會」,及拒簽任何涉《國安法》文件。
辯方求情指,袁是年輕的理想主義者,一生待人友善,參選只為取得立法會合法權力,其後被 DQ;還押時於獄中成婚,有意出獄後與丈夫共度時光、建立家庭,處於更生路上。
官裁定她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服務社區減刑至 4 年 3 個月。
鄭達鴻, 36
6年6個月
鄭達鴻案發時為區議員、公民黨黨員,參與港島初選出線。他不認罪,稱公民黨記者會是楊岳橋、譚文豪「一意孤行」召開,他不認同要綑綁否決預算案,想過申請豁免跟隨黨立場投票,最壞情況是退黨;又認為「35+」不可能達成。
官裁定他罪成,指鄭在記者會上沒表示不同意梁家傑、楊岳橋發言,亦有舉起標語牌,即遵從黨立場,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誤信初選合法、服務社會減刑至 6 年半。辯方求情指鄭想服務公眾、改善基層生活。鄭已提出上訴。
徐子見, 57
4年2個月
徐子見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港島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在初選論壇上稱要「抗衡呢個不義嘅政權」,其後作為「Plan B」報名參與正選。
辯方求情指,徐任議員時身體力行為社區服務,如免費贈輪椅、免費剪髮、上門為長者維修電器。他還押時父親逝世,與妻離婚。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2 個月;又指他雖有骨刺、慢性胰臟炎等,但非不能在獄中獲適切治療,故拒為此減刑。
楊雪盈, 38
6年6個月
楊雪盈案發時為區議會主席,初與港島初選落敗,其後有報名參與正選。她不認罪,選擇不作供。辯方引區諾軒、趙家賢證供指,楊初選落敗後仍參選立法會是有違「35+」共識。
官裁定她罪成,指警方檢獲其電腦中《國安法》生效後所撰文件,質疑多年來預算案「幫唔到真正有需要既人」,指她一定會否決,並裁定她是「積極參加」,因誤信初選合法,減刑至 6 年半。
辯方指楊一直無黨無派,單純想將文藝議題及初衷帶上立法會,獲大坑居民讚全心服務社區,不求個人利益。楊已提出上訴。
彭卓棋, 30
6年6個月
彭卓棋案發時為區議員,參與港島初選落敗。他不認罪,供稱選舉時採用「選舉語言」、「扮黃」。官一度質疑彭假設選民是盲的,看不見其言行不一?彭答「我諗選民嘅眼睛係雪亮嘅,所以我咁低票囉。」
官裁定他罪成,指其政綱提及「攬炒」等,又指彭是機會主義者,不接納他所說的是「選舉語言」而無意實行,並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推廣《基本法》等義工服務、誤信初選合法,減刑至 6 年 6 個月。彭已提出上訴。
岑子杰, 37
4年3個月
岑子杰案發時為區議員、社民連副主席,參與九西初選並首名出線。他選擇認罪,案情指社民連發布〈決議文〉,指要為港人奪得「全面否決權」、發揮制衡作用;岑在論壇稱要「攬炒」中共,「我唔贏唔緊要,最緊要中共輸」。
辯方引區諾軒的求情信,指岑是協議會議上無差別否決的主要反對者,對九西沒將其納為共識起決定性作用,又說岑遵守非暴力信念。
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3 個月;但反駁辯方指,岑會否因獄中行為良好獲懲教署減刑,非法庭的考慮範圍。
毛孟靜, 67
4年2個月
毛盈靜案發時為立法會議員,參與九西初選出線。她選擇認罪,案情指她在論壇稱只要有「35+」,就肯定有基本談判籌碼;又指戴耀廷曾就初選須否簽文件諮詢她,而毛覆「目標是 35+ 已夠議會能量,為何還需否決預算案,何必『俾位人入』」。
辯方指,毛非常真誠望與年逾 80 歲的丈夫共度「餘下時間」,求情信則提及毛真誠保護弱勢社群。
官裁定她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2 個月;另指對其丈夫健康衰弱「深表同情」,但非減刑因素故沒扣減。
何啟明, 36
6年7個月
何啟明案發時為區議員、民協副主席,參與九西初選出線。他不認罪,供稱民協定位溫和,又指只要立會過半,政府便要與民主派商討「五大訴求」,而立會有「拉布」等權力、具選擇空間,他沒想過否決預算案,會看清楚內容再決定。
官裁定他罪成,指以其政治經驗,肯定知道「五大訴求」是政府永不接受的訴求,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服務社區,減刑至 6 年 7 個月。
辯方指他未來想專注事奉教會,不再從政,故他修讀神學碩士。何已提出上訴。
馮達浚, 29
4年5個月
馮達浚案發時為「半島連線」召集人、網媒「加山傳播」創辦人,參與九西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自稱本土抗爭派,曾公開稱「一國兩制同埋基本法已經係正式宣布玩完…所謂三權分立唔存在」,其後作為「Plan B」參選新東正選。
辯方指,馮是「拔萃仔」、理想主義者;其親撰求情信指自己於選舉論壇上口出狂言,為自身的狂妄向泛民參選人真誠道歉。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黃碧雲, 65
6年6個月
黃碧雲案發時為民主黨立法會議員,參與九西初選落敗。她不認罪,選擇不作供。辯方指民主黨沒簽〈墨落無悔〉,而黃在論壇上被抗爭派「逼到牆角」,黨主席胡志偉亦曾稱如有建醫院、學校等內容,無理由要否決預算案。
官指黃是資深議員,必知特首永不會同意「五大訴求」,裁定她屬「積極參加」,因對法律無知、過去服務社會減刑至 6 年半。前運房局長張炳良撰求情信,指黃為 2019 年「對抗性政治」受害者,捲入本案不符其性格。黃已提出上訴。
劉澤鋒, 28
4年5個月
劉澤鋒案發時為前學聯抗爭者支援基金主席,初與九西初選落敗。他選擇認罪,案情指他曾稱議員身分對「光復」有戰略作用,又受訪指《國安法》後要和自己「鬥黃」,問自己可否繼續做多些、冒多些風險。
辯方求情指,劉生於廣州草根家庭,案發時剛大學畢業、參加初選為服務社區及香港,曾發起探訪無家者活動,獄中進修、成績良好。官裁定他屬「積極參加」,因認罪、對法律無知減刑至 4 年 5 個月。
無罪
李予信、劉偉聰
16 名不認罪被告之中,僅兩人獲裁定無罪。
劉偉聰, 57
無罪、律政司上訴
劉偉聰案發時為大律師、區議員,參與九西初選落敗。他不認罪,供稱不同意「五大訴求」、沒簽〈墨落無悔〉,又說自己不使用社交媒體,「我家中不設電視、電腦,只有書、音樂、貓,這是我所選的生活方式,沒其他補充。」
官裁定他罪名不成立,指劉的名字雖然出現在〈墨〉的帖文,但不能肯定他有授權他人簽署,而他在競選活動中亦沒提〈墨〉、否決預算案、「五大訴求」,亦接納他不用 Facebook、WhatsApp。律政司已就劉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
李予信, 30
無罪
李予信案發時為公民黨區議員,參與「超級區議會」功能界別初選落敗,其後獲楊岳橋通知報名參加港島區正選。李不認罪,供稱沒出席協調會議,沒參與黨內討論是否簽〈墨落無悔〉,而他並以不會跟隨黨立場否決預算案。
官信納李後來才獲准代表公民黨參選、與初選扯上關係,亦接納他對黨內簽〈墨〉不知情,裁定他無罪。律政司決定不上訴。
裁決之後,李到法庭聽取同案被告的求情及判刑。他在法院外稱「總之一句講晒,希望喺度,一齊面對」。
繪圖:Kensa Hung
注:(一)各人名字旁的數字為判刑時年齡。(二)上述為法庭判處的刑期,但部分被告在判刑前已還押多時;他們的剩餘刑期為法庭判刑減去已還押的日子。(三)繪畫時主要參考各被告庭上外型,部分人亦有參考還押前的公開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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