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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焦點:
七一立會案王宗堯求情 稱續懷真誠心、望香港更好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案件周三(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求情。
其中王宗堯親撰求情信指,視演藝工作為終生事業,認為可與時代連結,安撫大眾心靈。惟被捕後被迫離開工作,感激最困難時遇上妻子,為他分憂,自愧未能陪伴父母。王又引用母校英華書院校訓「篤信善行」,指應常懷善心,樂於助人,日後將繼續懷真誠的心,幫助社會有需要的人,盼大眾一同努力下,香港會走得更好、走得更遠。
鄒家成、劉頴匡及另一被告的求情,押後至 3 月 6 日,候索背景報告。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案 鄒幸彤爭議法官人選
支聯會及其前正、副主席李卓人、何俊仁、鄒幸彤被指「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周一(19日)在高等法院處理案件管理聆訊。親自應訊的鄒幸彤質疑,審理本案的 3 名指定法官之一黎婉姫,曾審理「支聯會拒交資料案」上訴案,能閱覽被遮蓋的控方文件,「控方有、黎官有,但係辯方無」。官指如她提出更換法官等,須在 3 月底前申請。
法官李運騰料,本案將以中文審訊 70 天。而按庭上交代的進度,控辯文件至今年 11 月時將仍在處理,李指「即係無論如何,都無可能喺 11 月之前可以開到案」。
就 2021 年六四維園悼念集會案,律政司早前終極上訴得直,鄒幸彤恢復定罪。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三(21 日)並駁回鄒的刑期上訴,維持原審判囚 15 個月。據了解,鄒須就本案刑期,服刑至 3 月 8 日,她另就「支聯會被指煽動顛覆案」須續還押。
黎智英案 陳沛敏稱被捕後認為《蘋果》應結束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 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上周完成 4 天聆訊,第二位控方證人、前《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繼續在控方主問下作供。
陳供稱,自己在被捕後已提出辭職,當時亦覺得《蘋果》應該結束,「因為我唔能夠擔保同事,繼續做落去係咪唔會俾人拉」。她又稱,黎智英提出用《蘋果》名義發起「一人一信救香港」行動,她曾提議由黎個人名義去做,惟黎最終沒有接受,因黎覺得「佢個方法先有用囉」,令「特朗普關注呢件事」。
《國安法》生效後,黎仍然覺得「國際壓力有用」,包括制裁,並繼續邀請外國嘉賓對談。陳憶述,當時她和同事見黎繼續主持 Live Chat 節目「有少少驚訝」,甚至曾徵詢公司律師意見。她亦就此向張劍虹提出意見,張再向黎反映同事憂慮,惟黎繼續做節目。案件下周一(26 日)續審。
- 黎智英案第31日審訊|陳沛敏:《國安法》後黎對談節目引同事憂慮 曾反映惟黎繼續
- 黎智英案第30日審訊|陳沛敏:不同意以《蘋果》名義推「一人一信救香港」
- 黎智英案第29日審訊|陳沛敏:被捕後認為《蘋果》應結束 因無法擔保同事不會被捕
- 黎智英案第28日審訊|陳沛敏確認其中一幅「自由」廣告二創 以黎名義刊出
12.8遊行前搜出槍械 4人認串謀殺警等罪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 14 人被捕,包括「12 港人」張俊富、本土民主前線成員鍾雪瑩等,他們被起訴多罪,其中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部分被告亦被控串謀謀殺,兩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其中 8 名被告本周先後在高等法院認罪,其中 3 人承認《反恐條例》下爆炸罪、1 人承認串謀殺警、另 4 人承認「協助及教唆製造爆炸品」、「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等罪。
8.18流水式集會案 律政司申上訴許可失敗
2019 年 8 月 18 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罪成。上訴庭裁定 7 人「組織集結」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參與集結」罪則上訴失敗、維持定罪。
律政司與被告方均不服決定,周五(23 日)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終院法官聽畢律政司陳詞,即場駁回申請。至於被告一方就「參與集結」申上訴,爭議《公安條例》在執行層面有否違反相稱性,終院則批出上訴許可。
《願榮光》禁令案上訴 律政司被質疑立場有變
律政司就歌曲《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一案,早前被拒批臨時禁制令,律政司不服提上訴,周六(24 日)在高院上訴庭續審。
律政司指《願榮光》涉煽動歌詞,如「軍歌」影響市民情緒,法庭應批出臨時禁制令,並指明 32 條相關 YouTube 連結違法。以獨立身分提供協助的「法庭之友」則指,律政司在原審時,未曾提及相關影片違反《國安法》,質疑是「改變立場」。
專題:23條叛亂罪與暴動罪有何分別?政府所引外國法例寫法為何?
23 條立法公眾諮詢本周三(28 日)結束,政府在文件首次定性反修例衝突為「叛亂」行為,倡新訂「叛亂罪」,針對「危害香港整體公共安全」的暴力行為。
「香港整體公共安全」如何介定?擬訂新罪與現時暴動罪又有何分別?政府引述的美國、澳洲、加拿大及新加坡,分別有反抗、變節、叛國等罪,條文寫法不一。《法庭線》兩篇專題報道,為讀者講解細節。
專題:有權申請屏風、視像作供 性罪行案事主出庭為何仍感恐懼?
去年有兩宗非禮案審訊,引來婦女團體對法庭處理手法的疑慮。有裁判官要求事主換上案發時的衣服、示範涉案動作;有裁判官應辯方申請,不容許事主使用遮擋被告的屏風,指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質的權利。
另一邊廂,有近年獲批屏風、出庭作證的事主接受《法庭線》訪問指,當日在庭上被辯方多番盤問性經驗、「係咪好開放」,都令她感到不安、覺得被羞辱。
「係咪就係我好開放,佢就可以無罪?」
政府近年不斷增補對性罪行案件證人的保護措施,包括確保法庭收到事主就屏風的申請、容許成年證人使用視像作供等。惟風雨蘭認為,單單改善配套並不足夠,若不正視坊間對性暴力受害人的刻板印象和偏見,增加司法人員及律師的敏感度,「佢(哋)可能就係帶嚟二次傷害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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