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律101|甚麼是「法庭之友」?有何職責?

法律 101 | 甚麼是「法庭之友」?有何職責?

分享:

律政司早前就 3 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上訴,要求釐清當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高院上訴庭在案中邀請了「法庭之友」協助。有讀者閱讀報道後略感疑惑 —— 「咩組織嚟」、「咩係法庭之友?」、「點解佢有權喺法庭講嘢」、「😂😂😂???」

其實「法庭之友」並非甚麼特別組織,在過往聆訊亦不時出現。

「法庭之友」的定義

「法庭之友」一字來自拉丁原文「amicus curiae」,英文意思是「friend of the court」。他們不屬於訴訟任何一方,以中立身分向法庭就法律議題提供意見或協助。

終審法院法官包致金曾在判詞指,「法庭之友」的職責,是「公正地闡述法律以協助法庭(to help the court by expounding the law impartially)」,不論意見對哪一方有利。

這崗位在普通法中已有上百年歷史。當法庭需要獨立意見,以協助他們考慮(民事或刑事)決定時,便可邀請「法庭之友」協助。

「法庭之友」有何職責?

傳統而言,法庭會在以下情況,考慮請求「法庭之友」協助:

  • 案中議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法庭之友」就議題提供意見
  • 法庭希望避免不公義情況出現 ——「法庭之友」提出法庭可能忽略的法律觀點
  • 與訟人沒有出席或無法律代表 ——「法庭之友」代表他們的利益提出論點

除了應法庭邀請外,一些機構如希望在案中表達觀點,亦可主動向法庭申請委任「法庭之友」,以代表他們就案中議題陳述意見。

例如上述提及的判詞,該案涉及《性別歧視條例》條文,包致金法官當時接納了平機會申請,委任資深大律師倫明高(後為高院上訴庭法官)為「法庭之友」。

誰可擔任?

從以上可見,「法庭之友」的職責重要。因此,法庭一般會邀請成就傑出、對相關法律議題認識深厚的律師擔任。

除了律師外,具相關資格的專家亦可出任。例如在撫養權聆訊中,法庭可邀請兒童心理學家擔任「法庭之友」,向法庭提供意見。

本文章獲「文化及媒體教育基金有限公司」公民採訪教育基金項目贊助,內容不代表機構立場。文章版權屬於本媒體,並於標明出處、非商業的情況下,授權他方自由使用。
焦點
最新文章
最新影片

訂閱支持,撐起《法庭線》

所有報道免費向公眾開放,
有賴讀者付費月訂或年訂支持營運。
全部訂閱收入均用於營運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