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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學思政」案求情 控方質疑王逸戰公開信顯示沒悔意 官着考慮須否召「紐頓聆訊」

「賢學思政」案求情 控方質疑王逸戰公開信顯示沒悔意 官着考慮須否召「紐頓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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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賢學思政」召集人王逸戰、前秘書長陳枳森、前發言人黃沅琳和朱慧盈,被指擺街站,籲「揭竿而起」、喊「光時口號」,今年 7 月承認「串謀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周六(24 日)在區域法院求情。

控方質疑,王逸戰在周二(20 日)經 Facebook 發表公開信,內容顯示他沒悔意。辯方澄清王指明白判監是唯一選擇,「無怨無悔」是指不會怨他人。法官着辯方考慮,會否就信中內容召開「紐頓聆訊」,由被告親身解釋。

其餘 3 人求情時引《國安法》第 33 條,指他們分別退出或停止參與及自首,可視為「自動放棄犯罪」,望予輕判。王逸戰一方提出,認罪應享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扣減後可低於「最低刑期」。法官指待「光城者案」辯方就同議題陳詞,及上訴庭結果再議。

4 人均由代表律師求情,王逸戰指擺街站只為喚起關注時事,稱明白「使用了錯誤方式,表達對這片土地的愛」;辯方透露陳枳森還押期間外婆離世,陳未能送別,而因本案與母關係撕裂。陳在求情信中表示,因案令社工夢想破滅「有如死刑」。(詳細求情內容見另稿

控方指王發公開信顯示無悔意
辯方:「無怨無悔」指不怨他人

甫開庭,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從網上及報紙資料,見到認罪的首被告王逸戰,經公開信《還押的第 365 日》表示「佢係無悔的」,要求辯方澄清被告立場是以該信抑或呈交法庭的求情信為準。

辯方索取指示後,確認公開信源出王逸戰,但指該信提及「現時,案件已進入最後階段,很快會有判決,對結果雖然無期盼,但無怨無悔」,其中「無期盼」是指王明白監禁是唯一判刑選項,「無怨」是對犯案不會埋怨受他人激發或誤導,「唔會怨其他人」。

辯方重申,「唔係佢無悔意,佢(信中意思)係想香港變得更好,唔係想城市走下坡」,法官能以辯方呈遞的求情信為準。

法官:感覺叫人用以前方法令香港變好
着考慮召「紐頓聆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向辯方指,「你抽信中幾個字嚟解釋」,認為若把信整體考慮,「會畀人感覺叫人用佢以前方法令香港變得更好」,又稱「想香港變得更好」一說,「本身都係好籠統」,例如社會事件中,「個個都走出嚟話想香港更好,有人話和平示威,有人就打爛嘢…想香港變得更好,唔代表啲咩」。

對於辯方稱,該公開信是「年青人感情嘅抒發」,若他知道信件會令控方、法庭對他有沒悔意的「擔心」,「令件案件更複雜、麻煩到閣下考慮佢悔意,佢絕對唔會咁做」。惟郭指,「唔係剩係感想咁簡單」。

官要求辯方考慮會否就信中內容意思,召開「紐頓聆訊」,由被告親身解釋,下次聆訊再議。

「紐頓聆訊」是指認罪被告對案情有爭議時,由法庭聆聽控辯雙方的證據,從而決定案情。

辯方引《國安法》第 33 條求情
稱退出、自首、停參與棄犯罪望輕判

辯方為被告陳枳森、黃沅琳和朱慧盈求情時,先後引用《國安法》第 33 條,指他們曾分別停止參與或退出「賢學思政」、自首,可成為條文中「自動放棄犯罪」的基礎,而予以輕判。

該條文 (1) 至 (3) 條提及,若犯者罪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符一定條件後則可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者,「可以免除處罰」。

陳枳森一方求情指,本案控罪範圍為 2020 年 10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6 月 16 日。陳最後一次在涉案街站上有公開作為,已是 2021 年 1 月,即罪行範圍的約 5 個月前,邀請法官考慮按第 33 條視為自動放棄犯罪。另辯方不否認陳在該街站上有發言,但強調街站長度僅約 18 分鐘。

黃沅琳一方指,黃為參與浸大學生會,在 2021 年 3 月 2 日,公開在個人 Facebook 及 Instagram 帳戶宣布退出「賢學思政」,亦望法庭可視為自動放棄犯罪。

朱慧盈一方則指,朱自首,根據第 33 條,「如果有人做錯,係可以返轉頭,只要你自首就可以」,故望法庭可扣減刑期。

辯方爭議刑期扣減
官待光城者案、上訴庭結果後議

本案控罪為「串謀煽動顛覆政權」。按《港區國安法》,「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如屬情節嚴重,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逸戰一方爭議認罪刑期扣減,首先提出參考「馬俊文案」,指上訴庭認為該案屬「情節嚴重」之中「偏向輕微的一類」,最終減刑,因此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是「情節輕微」之中「近嚴重的一類」,而毋須考慮「最低刑期」。

辯方續指,即使法庭認為「情節嚴重」,亦望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後,可低於最低刑期的判監 5 年,指否則將有「犯案愈嚴重者,愈享多扣減」的情況,形容屬「奇怪」。

法官質疑,「立法者都可以話認罪無三分之一扣減」,若所有《國安法》控罪不設扣減,「就無咗你個 concern(關注)」。

辯方回應指,「法律應好清楚,一係有扣減,一係無扣減」,但控方立場是,「認罪係有三分之一扣減,但(刑期)唔可以低過 5 年」,重申這樣會構成上述「奇怪」的情況。

法官表示,「光城者案」中,辯方亦提出類同議題,擬先聽取該案辯方陳詞,屆時上訴庭亦或就「呂世瑜案」上訴有裁決,遂將本案押後 10 月 15 日再進一步求情及處理法律觀點。

黃在另 3 人被捕後自首
僅朱獲准保釋 其餘還押逾一年

王逸戰、陳枳森、朱慧盈在 2021 年 9 月 20 日被捕,朱稱與其他被告是「賢學思政」代表,曾在多個地點設置街站,其餘兩人警誡下保持緘默。同月 22 日,黃沅琳到警署自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朱慧盈其後獲高院批准保釋,至 2022 年 7 月認罪後撤銷。其餘 3 人一直被拒保釋,至今還押逾一年。

被告依次為王逸戰(20 歲)、陳枳森(20 歲)、朱慧盈(18 歲)及黃沅琳(19 歲),被控在 2020 年 10 月 25 日至翌年 6 月 16 日,干犯一項「串謀煽動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

DCCC9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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