荃灣地盤木板未除釘 總承建商及分判商罪成各罰款2,500元

觀塘裁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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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口供雖有出入仍採納

控方周三( 10 日)傳召 4 名證人,依次為職安主任吳建波(音譯)、嘉輝管工吳文亮(音譯)、實力職安主任葉柏森(音譯)及實力項目主任李志雄(音譯)。

裁判官裁決時提到,第二及第三證人就釘子會否重用的說法有出入,考慮管工吳文亮案發時負責分派工作,決定給予其證供更高比重。惟官指出,不論採納哪一位證人的證供,釘子亦應該立即移除。

官:工人即使有安全鞋仍有危險

官提到,雖然在場工人知悉釘子存在,但工地高低不平,仍然有機會令工人滑倒或失平衡;加上木板上的釘子廣泛分布、尖位朝天,增加危險性。即使管工作供時提及,工人的安全鞋能夠防釘,若工人想卸力時誤觸,仍可能傷及其他部位,有流血或更嚴重風險。官強調,「不幸沒有發生,不代表不會造成危險」。

官促公司提供更完善指引

其中 3 名證人作供時均指出,除釘的工作視乎師傅需要,例如管工稱只要在當日完成工作前清理好便可以。辯方亦爭議由於釘板有機會重用,故不符合控罪所指的「留在」 。

惟官認為,釘板處於等待被重用的狀態,已屬暫時存放,符合「留在」的定義。官續指,辯方將「除釘」及「廢棄」兩個步驟混為一談,但其實可以消除危險才廢棄,不用一併進行。

官考慮總承建商及分判商均容許工人偏離守則,未有要求工人即時移除釘子,裁定兩間公司罪名成立。官指出,被告應給予員工更多指示,例如木板在未除釘時應將釘子朝下,或圍封釘板並移至遠離通道的位置,以減低風險。

辯方求情指,事發時只是未完全拆除,認為案件屬最輕微程度,當時亦無人受傷。裁判官認同釘板存放時間極短,亦只有一塊,考慮被告沒有定罪紀錄,判各被告罰款 2,500 元,下令一個月內繳付。

被控在地盤留有突出釘子的木料

被告實力工程有限公司、嘉輝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被控「沒有確保不得有突出釘子的木料或物料被留在建築地盤罪」,指兩間公司在 2024 年 9 ⽉ 9 ⽇,為負責位於荃灣海濱公園及荃灣公園改善⼯程第⼀期發展計對 – 合約編號:SSL518 進行的建築工程的承建商,沒有確保不得有突出釘⼦的⽊料,被留在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地方上,而從該⽊料上突出釘⼦會對受僱於正進行該建築工程的地方的⼯⼈造成危險。

WKS3785-378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