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稱,「屠龍小隊」是 2019 年反修例運動中,其中一支「激進反對派」組織;法官張慧玲引導時亦指「屠龍」「出名勇武」。控方針對「屠龍」的指控,主要來自黃振強證供。他是被告之一,自稱「屠龍」隊長。
綜合黃口供,同案認罪被告吳智鴻,是「殺警計劃」的關鍵人物,早在 2019 年 7 月底,已提及擬引入軍火;9 月「勇武派」會議中,吳進一步倡武力對等、要射殺警察。在「殺警計劃」中,「屠龍小隊」負責藉「裝修」引警察至炸彈處。黃認為吳找上「屠龍」,或因「好欣賞」小隊的「勇武能力」。
與「屠龍」相關者,除黃振強認罪判囚 13 年半,其餘 5 人經審訊後獲裁無罪(張俊富早前認管爆炸品等囚 18 月已刑滿),部分人還押逾千日後當庭釋放。
被指屬「屠龍小隊」的成員
被告:黃振強(認罪)、張俊富(部分認罪)、張銘裕(無罪)、嚴文謙(無罪)、李家田(無罪)
相關者:劉佩凝(無罪)
同謀者:林銘晧、梁政希、程于寶(沒被起訴)
屠龍小隊背景
在認罪案情中,控方指「屠龍」宗旨是無論使用甚麼極端手段、不惜犧牲,都要「以武制暴」保護抗爭或示威「手足」,迫使政府回應「五大訴求」。
黃振強供稱,「屠龍」前身為涉約 30 人的「荃灣示威群組」;至 2019 年 8 月 25 日「荃葵青大遊行」後正式成立。群組後來勸退隊內女性成員,「精英化」後剩約 10 名較活躍成員,包括本案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以及沒被起訴的林銘晧、梁政希、程于寶。
黃自稱被推舉為「隊長」,因隊內多不足廿歲、在學年輕人;他則有工作、略有積蓄,可補貼小隊,亦較熱心隊內事務。
黃稱「荃葵青大遊行」當日,警方首次出動真槍、水炮車,群組成員在示威者被驅散後重整人馬「殺入」二阪坊,並「裝修」黑社會「睇場」商舖,替受黑社會襲擊的示威者報復。事件引來迴響,隊伍最終改名「屠龍」,意指警方包括速龍小隊都可以擊敗。此後的示威,「屠龍」會衝擊警方,每次均由黃和另一成員林銘晧部署、指揮,例如安排安全屋、逃走路線。
資金方面,黃稱自己加入「屠龍」前已全情投入抗爭運動,靠「家長」等捐款生活;加入後,他代表小隊以同樣方式集資,購置汽油彈、支援生活困難的隊友等。

控方案情
綜合黃的口供,同案被告吳智鴻是「殺警計劃」主要策劃者之一。黃稱早於元朗 7.21 事件認識吳,當時社會對事件迴響極大,TG 不同「公海」群組各有討論,他留意到吳曾發言,認為他「好有 point(道理)」,開始私訊聯絡及見面。而吳籌備計劃的過程,大致分成 4 階段:
首階段(2019 年 7 月至 9 月):
- 黃振強應吳智鴻邀請,與金主「大嚿」劉偉德等人見面,並向他提出計劃引入真槍實彈
- 吳指勇武示威者與警方「武力不對等」,倡要對等「抗爭先有得繼續玩落去」,並提出與「屠龍」等組織合作「射殺警察」
第二階段(2019 年 9 月至 11 月):
- 吳籌劃台灣軍訓、搜羅槍械、試製炸藥、試槍等,並與黃商議人手安排
第三階段(2019 年 11 月至 12 月 1 日):
- 「屠龍小隊」與以吳智鴻為首的小隊,構思及籌備如何執行「殺警計劃」,例如派人到西貢試槍、試炸藥
第四階段(2019 年 12 月 3 日至 8 日):
- 雙方敲定「殺警」日子及執行細節
黃稱按計劃,吳的團隊在 12 月 8 日會預備一大一小的炸彈,由黃帶領「屠龍」藉「裝修」引警察到小炸彈的位置,屆時吳等人會引爆炸彈,嚇警方撤至大炸彈位置,再引爆大炸彈;「槍手」會在警方與示威者分隔後開槍。黃又稱行動前一日,有向隊員講及行動詳情,包括被告張俊富、嚴文謙、張銘裕;另曾號召其他人參與 12.8 遊行,但承認沒披露屆時將使用槍械、炸藥。
控方結案陳詞指稱,2019 年 11 月 17 日試槍事件後,「屠龍」一方確認吳智鴻團隊有真槍、炸彈,翌日黃、吳會面後,「屠龍」與吳一方達成協議,知悉及加入串謀「殺警計劃」。按黃說法,各被告其後出席「屠龍」不同會議,會上均提及「殺警計劃」:
黃亦供述「屠龍」成員、相關者,在「殺警計劃」或於「屠龍」內的角色,詳見下表:
辯方案情
辯方的抗辯方向,大致分為兩大方向:(1)黃振強的可信性,及(2)「屠龍」成員不涉及「殺警計劃」。就(1),辯方主要爭議黃作供的動機、其品格以及行事方式;就(2),辯方爭議「屠龍」成員對「殺警計劃」不知情亦不同意。
綜合辯方論點如下:
(1)黃振強的可信性
- 原先不認罪,被加控《反恐條例》控罪後,主動約見警方,其後認罪、轉任從犯證人,為搏減刑而誣衊被告
- 黃遭警方「打、嚇、氹」後才落口供,口供不是事實
- 黃審訊中確認,明知控方案情有錯亦照承認,因他以為要「完全同意」案情,其餘控罪才可獲存檔法庭
- 黃沒告知隊員資金去向,曾用「屠龍」資金帶隊旅行、私用賭博,後者涉款近 30 萬元
- 黃本身要借貸、戶口結餘跌至近乎零,自稱有積蓄資助「屠龍」一說成疑
- 黃稱與「屠龍」旅行時曾嫖妓,為免女友發現,要求隊友助瞞;另感情生活混亂,欠誠信
- 黃沒出席台灣軍訓、試槍,改派隊友以便「自己隻手唔使掂呢啲嘢」
- 「屠龍」原名是「逃龍小隊」,黃沒向隊員交代下,自作主張接受媒體訪問,替小隊易名「屠龍」,並吹噓自己有多勇武
- 黃並非被推舉為隊長,只是無人做「(黃)就變成所謂隊長喇」
(2)「屠龍」成員不涉及「殺警計劃」
- 2019 年 7 月,吳智鴻對黃稱有意購入軍火時,黃未加入「屠龍」;同年 9 月吳辦台灣軍訓,參與條件不包括須加入吳小隊或「殺警計劃」
- 2019 年 9 月的「勇武派會議」,其他「屠龍」成員不知悉黃有出席
- 2019 年 11 月西貢試槍後,「屠龍」內部會議共識是反對用槍殺警
- 黃曾在 Telegram 與另一勇武組織隊長對話,提及「屠龍」隊員不想殺人,僅黃「一個堅持話想殺差人」
- 黃不曾就「殺警計劃」諮詢隊員意見;而黃代表「屠龍」所作決定,例如對吳稱「屠龍」會配合計劃,均沒問及隊員
- 「屠龍」飯局並非全數成員出席,部分隊員對計劃不知情
- 成員對台灣「着草計劃」不知情,亦不知黃於計劃前執行李
辯方亦針對各被告的案情抗辯。唯一有作供的被告李家田,稱遭警方「打、嚇、氹」而招認(見另稿),並直接回應黃振強指他涉試槍、取槍的指控。李指自己有到西貢試槍,但上山前以為真的行山,期間被吩咐「行遠啲」,對試槍以致「殺警計劃」均不知情,也沒有取走槍械;另指自己曾不顧「屠龍」指示,參與理大事件。其餘沒作供被告,同樣循不知情,或少參與「屠龍」活動等方向抗辯。
官引導指污點證人有誘因作假證
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指,污點證人有明顯誘因,為減刑而剪裁證供,甚或作假證供冤枉被告;但若認為證人說出真相,便可信納其證供,並就「屠龍」案情着陪審團考慮以下事項:
- 須考慮黃振強就「殺警計劃」向隊友透露多少詳情,指「屠龍」和吳智鴻團隊做事「完全雙線行」,黃振強知悉不一定「屠龍」成員知悉
- Telegram 訊息若被告沒回應,則沒資料顯示他曾閱過
- 須考慮黃會否明知李家田沒參與行動,仍資助他的使費
- 若認為李家田遭受毆打,可毋須考慮其招認;若不信納、也不肯定控方說法,則罪名不成立
陪審團裁決
陪審團退庭商議約 23 小時後,裁定以下結果:
張俊富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張銘裕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嚴文謙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李家田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4.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一致無罪

劉佩凝
1.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7比2 無罪

黃振強判囚13年半
認罪的黃振強,共承認《反恐條例》下的爆炸罪、「串謀籌款作恐怖主義行為罪」兩罪。案情指,黃被推舉為「屠龍小隊」隊長,與「殺警計劃」主腦吳智鴻,在 Telegram 群組中討論「元朗 7.21 事件」相識。兩人在 2019 年 7 月尾至 8 月相約見面,吳稱「將有一個大計劃」,有人可運槍械入港,可安排軍事及戰術訓練。兩人其後保持聯絡,商討「殺警計劃」。
法官指,接納黃非計劃主腦,亦沒處理槍械,但他召集成員參與,罪責不輕;而他在本案中曾發出一些煽情、但非事實的訊息,在短時間內籌得一定金額,部分供自己使用。考慮他認罪、轉任控方證人,且另一被告吳智鴻因得悉黃會作供才選擇認罪,給予 50 % 扣減,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 13 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