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被指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時,提議兩名還押人士自編自導藏械及藏毒案,再向警方提供情報換取減刑。該男子與 3 名同伙早前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判囚。
另一名 27 歲女子涉處理相關黑錢,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周三(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7 個月。辯方盼判處緩刑,官指被告受同案前男友唆擺,雖然身世坎坷,惟不存在特別因素判緩刑。

認一項洗黑錢罪
被告鄭樂琳(現 27 歲)承認一項洗黑錢罪,指她在 2022 年 5 月 24 日至 31 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總額港幣 319,500 元現金,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作處理該財產。
官:身世坎坷惟不存特別因素判緩刑
甫開庭,暫委法官李志豪關注,被告求情信指自己不知情,是否想推翻責任。辯方回答不是,被告是指當時沒詢問男友行為,強調她有悔意,又指被告已受深刻教訓,會跟豬朋狗友斷絕關係,「今次出於同當時男友關係,咁嘅背景下做呢件傻事。」
官判刑時引述求情指,被告童年不愉快、父母離異,母親有精神問題、多次嘗試自殺,被告自 8 歲起已獲社工跟進。官續引述,被告遭前男友施暴、經歷中止懷孕,亦患上抑鬱。被告母親現時在內地養病,被告會予對方家用。
官認為,本案不涉國際元素,被告沒從中得益 ,角色沒前男友、被告溫展鵬嚴重,情節亦比借出戶口的洗黑錢案輕微。官考慮被告受前男友唆擺、涉案金額、情節,以 9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開審前認罪獲減刑,終判 7 個月監禁。
至於辯方盼以緩刑方式處理,官認為被告身世坎坷,惟她沒退出行為,認為本案不存在特別因素判處緩刑。被告聞判拭淚。
案情:被告從主腦女友收取款項
同案被告分別為主腦王珏琛(41 歲)、其女友劉臻頤(29 歲)、兩名同黨關宇軒(27 歲)、溫展鵬(29 歲),4 人早前分別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洗黑錢等罪,判囚 1 年至 3 年 6 星期。
案情指,王案發時與陳逸衡、李觀浩同被還押,王計劃藉兩宗非法管有槍械、炸藥或危險藥物案,安排陳及李向警方提供情報以獲取減刑。王的女友劉臻頤按王的指示,聯絡陳母收取約 25 萬元現金,並將 4 萬元交給同黨關宇軒,關再將 3 萬元分給溫展鵬。
王亦指示,劉從李觀浩的家人收取共 125 萬元,將 6 萬元分給關,溫則收取 32 萬元。關按王及劉的指示購買氣槍,王又指會安排炸藥,劉另按指示,向關提供炸藥製作指南。
鄭樂琳則承認代表當時男友溫展鵬,從劉收取約 31 萬元現金。控方指,接納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該筆現金牽涉甚麼罪行,亦無證據她參與相關罪行。
DCCC373/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