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ox命案|醫生李宏邦涉企圖誤導警員、沒備存危險藥物登記冊 因身體狀況獲撤控

Botox命案|醫生李宏邦涉企圖誤導警員、沒備存危險藥物登記冊等 因身體狀況獲撤控Botox命案|醫生李宏邦涉企圖誤導警員、沒備存危險藥物登記冊等 因身體狀況獲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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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 21 罪

被告李宏邦(被起訴時 86 歲,現年 93 歲,報稱醫生),被控兩項「企圖誤導警務人員」、12 項「沒有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及 7 項「沒有以附表 1 指明的格式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罪。

被告李宏邦周一(1 月 5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獲撤控。(《法庭線》記者攝)

就兩項「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罪。控罪指,被告於 2018 年 11 月 11 日,在香港尖沙咀堪富利士道 8 號格蘭中心 1706 室李宏邦醫生美容整形集團,意圖妨礙達到公正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即女子張淑玲於同日下午,因哮喘病而到訪上址,以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劉樹生、方志强。

12 項「沒有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罪則指,被告同日在上址,身為根據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獲授權管有及供應危險藥物的人,沒有按照根據該條例制定的危險藥物規例第 5 及 6 條備存登記冊,並以該規例附表 1 指明的格式,記入有關他所獲得,及/或由他供應給在香港,或香港以外人士的危險藥物,每一分量的真實資料。

涉事藥物及資料包括:Dormicum 注射劑 5 毫克/ 5 毫升及 15 毫克,含有咪達唑侖、Nobesmin 膠囊 30 毫克及 Redusa 膠囊 15 毫克,含有 α – α – 二甲基苯乙胺、Diazepam 藥丸 2 毫克及 5 毫克,含有安定、Halcion 藥丸 0.25 毫克,含有三唑侖、Nipa 藥丸 5 毫克,含有硝西泮,Rohypnol 藥丸 1 毫克,含有氟硝西泮,Methyl – amphetamine 注射劑,含有甲基苯丙胺、Ketalar 注射劑 10 毫克x 20 毫升,含有氯胺酮。

另外 7 項「沒有以附表 1 指明的格式備存有關危險藥物的登記冊」 罪。控罪指,被告於同日上址,身為根據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獲授權管有及供應危險藥物的人,沒有按照根據該條例制定的危險藥物規例第 5 及 6 條備存登記冊,並以該規例附表 1 指明的格式,按年月日先後次序,記入有關他所獲得,及/或由他供應給在香港或香港以外人士的危險藥物,每一分量的真實資料。

涉事藥物及資料包括:Pethidine Hydrochloride 注射劑 100 毫克/ 2 毫升及 50 毫克/毫升,含有配西汀、Dormicum 注射劑 5 毫克/ 5 毫升及 15 毫克,含有咪達唑侖、Nobesmin 膠囊 30 毫克及Redusa 膠囊 15 毫克,含有 α – α – 二甲基苯乙胺、Rohypnol 藥丸 1 毫克,含有氟硝西泮。

KCCC128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