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屎埔陳伯」陳基裘被指於 2023 年,中秋前夕登上獅子山,展示出自魯迅的「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事後被警方拘捕。陳否認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案件周一(3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控方傳召案發時截查被告的警員及警長作供,警員供稱截查被告後搜出 3 條條幅,警員檢查「睇到冇違法嘅成分」,亦與國家安全無關,最終放行,亦沒有目睹被告拿出條幅拍照或展示。
辯方表示同意被告曾拿出條幅拍照,但爭議法律上何謂「展示」,亦有言論自由相關的憲法爭議。控方傳召共 3 名證人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並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30 日進行結案陳詞。
被告陳基裘(76 歲)否認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罪受審。控方讀出雙方同意事實,指在 2023 年 9 月 28 日下午 5 時 50 分,警員 66157 與警長 10760 在獅子山郊野公園進行反罪惡巡邏時,注意到被告與另外一男一女,截查被告後放行。

事後警員找到一篇《大紀元時報》的報道,附有一條影片及圖片,警方擷取報道作為證物。
同年 10 月 5 日,警方懷疑被告干犯《刑事罪行條例》208A 章《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突擊搜查被告在大埔的住所並拘捕被告,在其住所檢取 3 對條幅及一些衣物。偵緝警員 8698 檢視被告的電話,起回兩條影片及 34 張照片。
辯方爭議如何構成「展示」
控方播出《大紀元時報》的影片,拍攝被告步行至獅子山山頂,期間曾表示「只要堅持,才有希望,加油」,並在山上手持寫有「橫眉冷對千夫指 俯首甘為孺子牛」字句的白色條幅拍照。
報道另附有兩張照片,分別顯示被告手持「發揚獅子山精神 昂首闊步奔未來」以及「堅持才有希望 挺胸當向前行」的橫條。
辯方大律師譚俊傑庭上確認,不會爭議被告曾拿出條幅拍照,亦不爭議報道的內容,但爭議在法律上何謂「展示」,亦有言論自由相關的憲法爭議。
警員檢查後認為沒違法成分
控方首先傳召警員 61157 陳漢焱作供,他在案發時駐守黃大山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2023 年 9 月 28 日,陳與警長 10760 及督察陳柏量(音譯),被指派到獅子山郊野公園執行便裝特別更分。
一行警員在下午 3 時半抵達獅子山頂,截停被告與一男一女,並搜查被告身上的袋,搜出 3 幅對聯。陳漢焱供稱當時打開對聯,「睇吓有冇違法嘅成分喺入面,睇到冇違法嘅成分,所以我哋就擺返落去」,截查另外一男一女後予以放行。
警員同意與國安無關
辯方關注,警員檢查條幅時,是否有懷疑過條幅與國安有關,但檢查後,認為與國安無關。警員庭上確認,他亦確認被告在警誡下,表示取出對聯拍照用,但沒有親眼看到他取出對聯拍照,亦沒看過他展示對聯。
警員在盤問下亦表示,「冇印象」獅子山郊野公園上是否有告示,提及本案涉及的《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 10 條內容。
警員另否認辯方所指,被告曾問警員「咁樣揸住對聯影相係咪違法」,他當時回答「咁樣影相唔係犯法嘅」。
警長稱曾警告不得展示條幅
同行的警長 10760 吳汶洛亦供稱,截查被告時曾警告他,除非獲批准,不能在郊野公園範圍內掛起該些對聯,否則會違法。在控方追問下,警長澄清當時是著被告「唔好展示」對聯,而非「掛」起對聯。
警長在盤問下確認,他沒有目睹被告展示對聯,亦「冇留意」郊野公園是否有告示,講及《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 10 條的內容。
漁護署沒接獲被告申請展示條幅
最後一名控方證人,為漁護署一級農林督察冼衛本。冼供稱,翻查紀錄從沒收過被告申請展示在郊野公園條幅,正確的程序,應在漁護署網頁下載相關申請表,交由部門檢核,取得許可證後方可展示條幅。
冼衛本又指,大部分展示條幅申請,均與體育競塞、慈善籌款、商業拍攝等特定活動有關,漁農署檢核申請時,一般會考慮展示條幅對大自然環境、其他遊客、郊野公園設施等影響。
辯方指出,漁護署網頁只有列出《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第 9 條及 11 條,關於商業及慈善活動的許可申請指引,沒有列出本案牽涉的第 10 條指引。冼衛本在庭上確認。
冼又補充,絕大部分申請展示條幅均是與舉辦活動相關,漁農署一般會在批核活動申請時,一併檢視展示條幅申請,獨立申請展示條幅的人不多。
押後10.30結案陳詞
控方完結後,辯方沒有中段陳詞,裁判官林子康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不會作供,不會傳召辯方證人,雙方同意押後案件以交換結案陳詞。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10 月 30 日結案陳詞,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涉違《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
被告陳基裘(76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沒有許可證下於郊野公園內展示條幅」,指他於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獅子山郊野公園,沒有在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批給的許可證下,展示條幅。
據《郊野公園及特別地區規例》,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在郊野公園或特別地區內展示任何標誌、告示、海報、條幅或廣告宣傳品。違反條例的人士,最高可被判處罰款 2,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
KCCC52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