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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翁涉企圖吃狗內臟罪成提上訴 高院駁回 官指條例中狗肉包括內臟

七旬翁涉企圖吃狗內臟罪成提上訴 高院駁回 官指條例中狗肉包括內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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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退休老翁 2020 年檢走疑遭汽車撞死的唐狗,涉取出其內臟回家食用,遭途人阻止,經審訊後,被裁定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成,判囚 5 天、緩刑一年。老翁早前不服定罪上訴,周三( 18 日)被高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駁回。

判詞指,主要爭議之一是狗隻內臟是否屬狗肉,法官按《貓狗規例》條文的定義,認為狗肉理應包括內臟,又指按照自然字面意思,即使涉案狗隻並非被「宰殺」,食用者亦會觸犯法例,裁定原審定罪正確、合乎公義。

官指狗內臟屬狗肉 受法例規管

法官於判詞指,其中一個主要爭議是狗隻內臟是否屬狗肉,認為按《貓狗規例》條文中的「屠體的任何部分」,自然意義包括動物的內臟,而禁止食用狗肉亦理應包括其內臟。

判詞又指,該條例是針對為供人食用而屠宰狗隻的殘酷行為,以及控制狂犬病擴散的風險,認為假如罪行只限於食用狗的「肌肉」,卻不包括其內臟,與立法原意背道而馳。

此外,李官亦認為按按照自然字面意思,即使涉案狗隻並非被「宰殺」,食用者亦會觸犯法例,相反如將罪行限制於被宰殺的狗隻的驅殼,不單過於狹窄,亦同樣有違立法原意。

狗隻縱被車撞斃 亦不成辯護理由

李官指,原審裁判官所指狗肉包括內臟是正確,又認為即使上訴人只是收拾被車撞死後的狗隻內臟食用,也不構成辯護理由,裁定原審定罪正確、合乎公義,駁回上訴。

老翁前年被途人發現取唐狗內臟

案情指,張於 2020 年 10 月 14 日在落馬洲青山公路的行人路,被途人發現他把一隻看似被車輛撞到的狗隻拉離車路,並把狗隻的內臟拿出放入膠袋。途人作供指為讓狗隻留下全屍,曾答應給予張 100 元,要‍求他放下膠袋。

不過途人指,張收取 100 元後,拿起該膠‍袋離開現場,途人再要求他放下該膠袋,張起初沒有理會,後來才將膠袋交出。途人返回現場後,將膠袋放在狗隻屍體旁邊,致電報‍警。

張就此被控「企圖使用狗肉作食物」罪,並於 2021 年 6 月於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他當日聞判後曾表示,「我又窮又苦,又俾人冤枉,又畀人砌生豬肉」,並稱:「我個心唔服呀!我認為我做咗好事!」

HCMA265/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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