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被指於 2023 年牽涉電話騙案,案中 6 名長者收到來電,指親人牽涉罪案需要「保釋金」,王協助騙徒收取共 59 萬元。王進洋周三(11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 7 項洗黑錢罪,被判監 45 個月。
據案情,王警誡下指曾聯絡警方及傳媒,希望成為線人及瓦解詐騙集團。辯方求情指,王案發時試圖為警方搜集證據,惟官明言不接受以「放蛇」為求情理由,又指王當時應有合理理由懷疑長者受騙,形容他為「搵快錢」、「隻眼開隻眼閉」,接納控方申請加刑五分一。
王進洋承認 7 洗黑錢罪
被告王進洋(被起訴時 29 歲),原被控 9 項「串謀詐騙」、10 項交替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王承認 7 項交替控罪,其餘 3 罪獲存檔法庭。
控方指,王於 2007 年因盜竊、刑事損壞被判感化,隨後因違反條件被延長感化令,又提到會就本案件申請加刑,指「猜猜我是誰」的騙案於 2025 年仍猖獗。
官質疑王行為如「隻眼開隻眼閉」
辯方則指,2025 年香港涉同類騙案的損失回落,要求將量刑起點訂於 2 年半,又指王在案發時有合理理由知道,涉案款項或與罪案有關,但他按「上游」吩咐行動,認為他對案件並不完全掌握。
法官李慶年質疑,王在案發時知道他要向長者收款,應有合理理由懷疑該些長者是受害人,又指王收款時,有長者表現「好驚」,「人哋(上游)叫你唔好問(款項如何處理),就唔好問」?官形容,王的行為如「隻眼開隻眼閉」,認為王當時是「搵快錢」,指辯方說法「自欺欺人」。
官:不接受「放蛇」為求情理由
至於辯方求情指,王案發時試圖為警方搜集證據,官質疑此說法為抗辯理據,與王的認罪答辯出現矛盾,明言不接受以「放蛇」為求情理由。官又引述王的求情信指,當時因賭博欠下數十萬元債項,加上父親要做手術,在經濟壓力下犯案,問這是否王的求情理由?辯方確認。
官指,據案例即使本案涉「洗黑錢」,但罪行明顯涉電話騙案,尤其王向長者收取巨額現金,考慮本案犯案者多於一人、有預謀及計劃等加刑因素,將每罪的量刑起點訂在 3 年監禁,總刑期為 50 個月監禁。
官續指,王在開審前兩日認罪,獲扣減五分一,再考慮王自首、和盤托出而減刑,同時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加刑五分一。官考慮總刑期原則,判監禁 45 個月。
案情:王涉 7 宗長者電騙事件
案情指,王進洋於 2023 年 6 月 6 日以報案人身分,到將軍澳警署自首並被捕。警方經調查發現,王涉及 7 宗發生於同年 5 月 26 日至 6 月 2 日的電話詐騙事件。
該 7 宗電騙事件牽涉 6 名年齡介乎 73 至 93 歲的長者,他們收到「女婿」、「兒子的朋友」等來電指,其親人因涉襲擊案等,需要 5 至 10 萬元的保釋金。王分 7 次上門取款,其中向一名 91 歲的婦人,一日內兩度收取 20 萬元現金,一共涉及 59 萬元。
案情續指,王進洋在警誡下指,同年 5 月在 Facebook 找工作,有人經 Telegram 聯絡他,安排他收款後,將現金交給他人,日薪為 1,500 元、另有佣金,表示「我打份工,有人叫我收錢咋」。
王另在警誡下承認,他主要在 Telegram 與「6WW」與「陳浩南」聯絡。他曾與「陳浩南」見面,期間王被要求不要詢問,涉案金錢如何處理。案發時,「陳」及另一人「曾志偉」指示他行動,王將所收取款項轉交他人,可收 1,000 元交通費及 0.2 至 0.4% 佣金。
案情:王警誡下指欲成為線人
王警誡下指,他曾懷疑報酬可能是由三合會操控的貸款公司或販毒之得益,當警方向王展示他與「6WW」之間的訊息時,王聲稱涉案金錢必定是不法款項。
王稱,案發期間曾向警方報案,但警方沒有跟進,亦不明白為何沒有警員協助調查。王指,他不斷聯絡警方及傳媒,希望成為線人及瓦解詐騙集團,一度懷疑自己的工作犯法,但認為在香港向某人收取現金再轉交他人並不犯法。
案情引述大嶼山警區警民關係組主任何肇棠指,王曾於案發期間就案中事情聯絡他,王聲稱自己涉及向他收款的事,並探討成為警方線人的可能性,但何建議王報警。
涉款 59 萬元
王進洋承認的 7 項交替控罪「洗黑錢罪」指,他在 2023 年 5 月 29 日至 6 月 2 日,在天水圍、觀塘、何文田、秀茂坪、屯門,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共港幣 59 萬元款項,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處理該財產。
翻查資料,王曾於 2019 年當選香港離島區議會東涌南選區議員,後於 2021 年因宣誓無效而喪失議席。
DCCC35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