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指稱,吳智鴻團隊是 2019 年的「激進反對派」組織,吳被指為「殺警計劃」的主謀、策劃人之一。被告、其團隊成員彭軍壕轉任控方證人指證吳,及被指同隊的賴振邦、許湛榮。
綜合彭口供,吳早於 2014 年雨傘運動時,已是較激進的示威者組織成員;至 2019 年,吳屬於一個組織轄下小隊隊長,幕後金主是傘運後,曾參選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而吳涉籌劃「殺警計劃」,包括指示彭去取槍械、炸藥等。辯方則循彭有動機作假證等方向抗辯。
吳智鴻最後被判囚 23 年 10 月,屬反修例案判刑最重一人;審訊後罪成的賴振邦判囚 10 年 10 月、轉任控方證人的彭軍壕囚 10 年。協助製炸彈引爆器的蔡凱明囚 5 年 10 月。被指參與軍訓及試槍的許湛榮則獲裁無罪。
被指屬吳團隊的成員
被告:吳智鴻(認罪)、彭軍壕(認罪)、許湛榮(無罪)、賴振邦(罪成)
相關者:蔡凱明(認罪)
同謀者:張堅順、「大嚿」劉偉德、「軍師」阿星、勇武小隊「蜘蛛隊」隊長 Jack(沒被起訴)
吳智鴻是誰?
吳智鴻被指為本案主謀、策劃人之一,屬其小隊的彭軍壕,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指二人於 2014 年雨傘運動中相識,吳屬當時比較激進的示威者組織「鐵馬組」,會堵路、衝擊警方防線、砌路障,「唔係和理非」;吳為組內「頭號人物」,案中另一被告許湛榮為其「左右手」。認識約一至兩周後,彭獲吳邀入組,但運動結束後沒再聯絡。
至 2019 年反修例運動爆發,彭稱 7.21 元朗事件後,吳再聯絡他。其後吳、許、彭就 7.21 事件開會商議「復仇」,並在 7 月 27 日聯同曾參選區議員的「大嚿」劉偉德到元朗示威。
彭說,劉偉德其後以幕後統籌和「金主」身分發起新組織,轄下有不同隊伍,吳智鴻為其中一隊隊長,成員包括彭、許等人;另有「蜘蛛隊」,其隊長「阿 Jack 」於反修例時以「PPPN」記者身分現身。

控方案情
控方在開案陳詞,多番引述吳智鴻與自稱「屠龍」隊長黃振強的 Telegram 訊息,指他們頻密就「殺警計劃」對話,提及槍械、炸彈。其中在 2019 年 11 月 30 日,吳對黃引述槍手稱「等多幾日啦」、「唔係唔打…想第一波盡殺,殺幾多得幾多,全民執槍」。被告賴振邦手機則有訊息顯示,他在大學偷取化學原料,控方指稱擬用於製造爆炸品。
彭軍壕供稱,2019 年 8 月底被吳智鴻叫去 Red Mr. 開會,席上有吳智鴻、許湛榮、黃振強等人,提及會有「大行動」,將安排人手到台灣接受軍訓,劉偉德可予資助。至 9 月 30 日另一場會議,吳智鴻稱自己試製 TATP,亦有人從美國引入槍械來港;劉偉德則稱原擬 10.1 遊行用真槍、炸彈襲警,惟安全屋懷疑被監視而剎停。
彭和吳智鴻由 7 月至 12 月之間的行動,詳見下表:
據彭理解,行動原定於 12 月 8 日民陣遊行期間實行,彭於前一晚與吳智鴻組裝炸彈時,獲告知行動部分內容,他供稱全部細節只得吳智鴻和「蜘蛛」隊長 Jack 知悉,其他人各有負責範疇,只知行動涉以槍、炸彈攻擊警員,詳見下表:
辯方案情
辯方循三方向挑戰彭軍壕證供,包括可信性成疑、有誘因作假證、對被告或計劃認知有限,盤問期間亦確認彭父為警署警長。詳見下表:
彭軍壕的證供,指證案中 4 名被告有份參與「殺警計劃」部分行動,當中 2 人屬「屠龍小隊」,彭指他們分別參與台灣軍訓及「行山」試槍。另外 2 人,彭指均屬吳智鴻團隊,其中許湛榮有參與軍訓和試槍,賴振邦曾測試炸彈引爆器,協助組裝炸彈等。
辯方主力循彭對被告或計劃認知有限、涉作假證抗辯,詳見下表:
官引導指須考慮彭與警達協議
抑或只是「搞錯咗」
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時,強調須小心處理污點證人的證供,因他們有誘因減刑而剪裁證供,另著陪審團考慮以下事項:
- 彭軍壕曾寄信予律政司稱雙方同意撤銷串謀謀殺等罪;盤問下彭解釋信件由囚友撰寫,寄出後才發現內容出錯,另稱沒特別留意轉任控方證人最高可獲 50% 減刑,官指須考慮彭早與警方達成協議,或是「搞錯咗」
- 彭被捕後拒絕提供手機密碼
- 彭父為警署警長,彭稱沒要求父與律政司「講數」;另處理本案的警員稱沒因彭父為同袍而對彭「輕手啲」
- 賴振邦工作室內一部手機,曾以 TG 名 Bobby、「接完紙鶴未?」與吳智鴻、彭軍壕等就「殺警計劃」對話,須考慮賴是否機主
- 賴振邦一方指稱賴被捕時遭警暴,但他本人沒作供、警方否認,須考慮是否接納警證供
陪審團裁決
陪審團退庭商議超過 23 小時,就吳智鴻團隊有以下裁決:
賴振邦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8比1 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7比2 罪成
3.串謀謀殺:8比1 無罪

許湛榮
1.《反恐條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一致無罪
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危害生命的爆炸罪(交替控罪):一致無罪
3.串謀謀殺:一致無罪

3 人認罪、1 人罪成
最高判囚23年10月
法官判刑時指,賴振邦並非案中主腦,其角色是從旁協助製炸彈,判囚 10 年 10 月。另外,吳智鴻、被指為同隊的彭軍壕及蔡凱明,均於開審前認罪。其中吳承認《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爆炸等 3 罪,判囚 23 年 10 月。法官指他為達政治目的,企圖濫殺維持秩序的警員,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
吳在認罪案情中形容自己和黃,是計劃「其中兩個策劃人」,他認為警方與示威者武力不對等,要推翻政府政權先要「攪掂警方」,故吳團隊一直籌備向警方大反擊。

轉任控方證人的彭軍壕,案情指他參與台灣軍訓,期間學習恐怖主義概念,「用暴力向政府施壓,使政府答應訴求」,並知悉軍訓由一男子資助,目的是為其後行動組建一隊暴力暴徒。法官指,彭擔任「跑腿」角色,相當重要,考慮他真誠作供,判囚 10 年。
蔡凱明的案情則指他協助吳智鴻和賴振邦製造炸彈引爆裝置,又提供電路圖、教賴如何製造引爆裝置。官指,即使他未必知悉 12.8 計劃,必知引爆器用於反修例和土製炸彈,因認罪及有良好背景,判囚 5 年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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