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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國珊套丁案申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若批准反申索 會使她從自己錯誤行為中受益

方國珊套丁案申上訴被駁回 上訴庭:若批准反申索 會使她從自己錯誤行為中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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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貢區議員方國珊被指於 1995 年,透過其投資的地產公司,與西貢大網仔一地主合作發展丁屋,由她出面「套丁」,惟工程未能竣工。方國珊其後被指拒絕交還土地,遭業主入稟,她則向對方反申索。高院早前裁定業主勝訴,並駁回方國珊的反申索。

方國珊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庭周三(30 日)頒判詞指,涉案男丁作虛假宣誓,方國珊與他們簽下的協議是違法。若法庭批准她反申索,會使她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受益,也違反法律不應自相矛盾的原則。法官又留意到,方國珊所呈交的收據、支票總金額,比她所提交的「工作進度表」內的總金額少一半,終駁回其上訴,並下令支付訟費。
方國珊就原審駁回其反申索提上訴

原告關雄盛,為已故地主何淑明的長孫暨遺產執行人,原涉 21 名被告包括方國珊、其擔任董事的宏億置業有限公司、18 名西貢原居民及地政總署。高院於 2019 年 7 月頒下判詞,裁定業主勝訴,方國珊須向業主賠償約 82 萬元的空置土地租金收益,以及交回土地,並駁回她與宏億置業有限公司的反申索。

案情指,方國珊持有的地產公司「田宅行」於 1995 年,與何淑明簽下「丁屋合作發展協約」,由何提供土地,「田宅行」負責建屋,建成後將其中兩幢屋分予何,惟工程至 2004 年仍未竣工,何要求取回土地。同時,方國珊在 1995 至 2007 年,分別向 18 名被告換取丁權。

方國珊指,原審駁回其反申索的決定屬法律出錯,又指原審錯誤地認為,沒有證據支持她與相關公司曾投資涉事項目,故提出上訴。她要求法庭撤銷原審命令,及下令將原告獲得的中間收益(mesne profit),即在非租賃期內佔用物業的費用,與其投資金額抵消,要求原告向她與相關公司支付逾 1,100 萬元差額。

判詞:若批准方反申索
會使她從錯誤行為中受益

上訴庭副庭長朱芬齡、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及袁家寧在判詞指,方以原告因她及相關公司作出的投資而得利,構成「不當得益(unjust enrichment)」為由,作出反申索。上訴庭認為,涉案男丁作虛假宣誓,方國珊與他們簽下的協議是違法,而原告不知道涉案計劃違法,認為涉案財產權益仍屬於原告,方的說法並不成立。

上訴庭續指,考慮到公眾利益、涉案協議是違法等,「拒絕第一被告(方國珊)追回發展違法計劃的資金,不算是一個不相稱的回應(it is not a disproportionate response to disallow the 1st defendant to recover what had been expended in implementing the illegal development scheme.)」相反,若法庭批准她的反申索,會使她從自己的錯誤行為中受益,也違反法律不應自相矛盾(inconsistent)及適得其反(self-defeating)的原則。

判詞:收據總金額比方所呈的列表少一半

至於有否證據支持方與相關公司曾投資涉事項目,判詞指方國珊提交的「工作進度表」,當中細項包括行政費、建築費及丁屋合作費,總金額達 1,100 萬元。惟方在原審時,未有提供整理列表的人士身分,又質疑她所呈交的收據和支票總金額,比列表上顯示的總金額少一半。法官亦留意到,部分費用與房產價值無關,包括方和其律師往英國的機票費用。

上訴庭強調,方有責任提供可信、可靠的證據來證明其反申索,但她未能提出令人滿意的證據。考慮以上因素,上訴庭駁回方國珊的上訴,並下令她支付訟費。

CACV358/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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