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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口岸爆炸品案 23歲女生再向高院申保釋被拒

涉口岸爆炸品案 23歲女生再向高院申保釋被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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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初,深圳灣口岸公廁、羅湖港鐵車廂等被發現有爆炸品,事後有組織承認行動,指為要求政府「封關」。警方其後拘捕及起訴 8 人,其中一名被起訴時 23 歲的女大學生周一(10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李素蘭聽畢雙方陳詞後,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被告須繼續還押。

被告何培欣(23 歲)於2022 年 2 月首度提堂,還押至今近一年半。她曾在還押約 3 個月時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周一(10 日)再向高院申保釋被拒。
本案涉 8 名被告

本案 8 名被告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上述為被起訴時年齡。

首 6 人於 2020 年 3 月首度提堂,餘下 2 被告何培欣及周皓文則在 2022 年 2 月首度提堂。楊怡斯及張琸淇先後獲准保釋,而周皓文(25 歲、測量員)亦於 2023 年 3 月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他獲准以 10 萬元保釋。本案 8 名被告中,除了周皓文外,另外 7 人早前被加控《反恐條例》。

案中 7 人被加控《反恐條例》下罪名

首 7 名被告早前被加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 2019 年 11 月 2 日至 2020 年 3 月 8 日期間,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在訂明標的內或針對訂明標的送遞、放置、發射或引爆爆炸裝置,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

7 人原被控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罪,則改為上述控罪的交替控罪。

李嘉濱另被控「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0 年 3 月 8 日,在香港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向偵緝警員 11632 訛稱住址為西營盤一單位;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指他於或約於 2020 年 3 月 7 日,在九龍灣利基大廈 A 座一單位,企圖製造爆炸品即炸彈。

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將於 2024 年 2 月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同年 8 月開審。

HCCC18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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