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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條例
反恐首案|被告劉佩凝脫罪仍被充公逾53萬資產 官:屬「恐怖分子有聯繫者」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殺警。案件共 14 人被檢控,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下的控罪起訴。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陪審團裁定 6 人無罪, 1 人交替的串謀爆炸罪成,連同認罪 7 人被判囚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律政司早前申請充公認罪黃振強、吳智鴻,以及已脫罪被告劉佩凝合共逾 67 萬眾籌款項獲准,當中包括劉逾 53 萬的銀行存款。
法官張慧玲早前已頒下充公令,周四(21 日)再頒下判決理由。官裁定,在案中脫罪的劉佩凝亦屬「恐怖分子有聯繫者」,3 人眾籌所得的款項屬「恐怖分子財產」,故下令充公。
反恐首案|律政司申充公團隊逾67萬眾籌款項獲批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殺警。案件共 14 人被檢控,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下的控罪起訴。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經過逾 80 日審訊,陪審團裁定 6 人無罪, 1 人交替的串謀爆炸罪成,連同認罪 7 人被判囚 5 年 10 月至 23 年 10 月。
律政司申請充公認罪黃振強、吳智鴻,以及無罪被告劉佩凝合共逾 67 萬眾籌款項,指相關款項均用作支援 12.8 行動,又指即使劉無罪,但她曾於 Telegram 訊息承認眾籌角色,不影響充公申請。法官張慧玲終頒下充公令,擇日頒判詞。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5.8.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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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案中7人被控《反恐條例》 陪審團裁全部不成立 警:未來積極引用《國安法》等罪
反恐條例第二案 9 人陪審團,經過約 28 小時退庭商議後,周四(4 日)一致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的「串謀導致爆炸」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見另稿)。
就 5 人獲判無罪,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指,會與律政司就所涉的法律議題進行研究。至於案中有 7 人被控《反恐條例》,均被陪審團裁定不成立,張回應指,法庭早前裁定本案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反映法庭認為控方舉證充足,足以要求被告答辯,又指警方未來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和已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檢控。
至於有被告指控被捕後,遭警方「打、嚇、氹」逼供,張強調,本案證據於正式審訊前,已在另一程序經法庭評核,法官裁定證據在合法框架下獲取、口供是被告自願作出,「所以呢個係得到法庭認證咗嘅一部分」。
相關報道:反恐第二案|陪審團經3天半商議裁定3人罪成、5人無罪 10月處理求情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5.8.17-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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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第二案|官開始引導 指不能因2019年事件立場作判斷 警員證供 不能看高一線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五(15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1 天審訊。
法官陳仲衡開始引導陪審團,指雖然陪審員會對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有個人立場或情緒反應,惟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客觀評估證據,亦不應考慮任何媒體報道的內容,尤其涉及對案中證據的觀察或演繹的報道。
官指出,部分被告爭議警員不能有效辨認其身分、聲音,陪審員要慎重考慮警員的證供,不可以因警員身分,而認為其證供比較可靠或「看高一線」,亦需獨立分析,因有機會「兩位(證人)或以上同樣會出錯」。案件下周一續。
第150天審訊|第七被告方:家中現金不足證曾聯絡金主 辯方完成結案 官周五起引導
反恐第二案|第七被告方:家中現金不足證曾聯絡金主 辯方完成結案 官周五起引導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13 日)於高院踏入第 150 天審訊。
代表第七被告何培欣的大律師郭憬憲繼續結案陳詞,指首被告何卓為在明愛醫院爆炸案發時,在 TG 稱「舊嘢好似爆唔到」,而何培欣的回應反映她對行動不知情,而且沒參與。郭又指,雖然警方在何培欣家中搜出 16 萬元現金,但不足以證明她負責聯絡金主等。
第八被告周皓文的代表大狀麥健明指,周與其兄共用房間,控方無任何證據顯示在房間搜出的化學品、3D 打印機均屬於他。辯方完成共 10 天的結案陳詞,案件周五續,法官將開始引導陪審團。
第 149 天審訊|第七被告方:受不住首被告「放負」才勉強覆做文宣 官問「Kam」意思
反恐第二案|第七被告方:受不住首被告「放負」才勉強覆做文宣 官問「Kam」意思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12 日)於高院踏入第 149 天審訊。第七被告何培欣的代表大狀郭憬憲開始結案陳詞。
郭向陪審員指,案發時何培欣與首被告何卓為「曖昧緊」,她看待對方訊息的態度是「正常就搭下嗲,你 Kam 我就 hea」,而她受對方的負面情緒影響,才勉強回覆說自己會擔任「文宣部」。法官問及「咩叫 Kam?」庭上出現笑聲。郭答「做尷尬嘢就自得其樂」。
另外,第五被告楊怡斯的代表大狀在結案質疑,警員對楊的辨認不可靠。第六被告張琸淇的代表大狀則指,張是因為「熱戀期」要陪伴男友才牽涉入案件,但知情不代表她有意圖參與。
第 148 天審訊|第四被告方結案:警員沒警誡取TG密碼、抄記事冊 陪審團不應接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