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歲男子涉於 2022 年至 2023 年間,四度餵 11 歲女兒吃安眠藥,之後企圖迷姦或非禮她,女兒向母親揭發事件。該男子早前承認「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企圖強姦」等 8 罪,周二(20 日)於高等法院判囚 13 年。
高院法官陳慶偉判刑指,被告曾餵女兒一次過服用 15 粒安眠藥,除了引致幻覺,亦有抑制呼吸的風險。官指,成年人一般只會服食一至兩粒藥丸治療失眠,被告逐漸增加劑量,最終令女兒產生幻覺,趁機嚴重性侵,屬加刑因素。
辯方求情指被告不舉,未能將陽具插入事主私處。官反駁指,被告用手指或振動器插入事主私處,嚴重性不下於實質強姦,斥被告毫無羞恥,「我根本找不到任何字眼,足以形容被告的惡行」。
辯方稱被告陽萎 官不接納為減刑理由
周二甫開庭時,辯方求情指被告是事主 X 的生父,曾任職水電工人,案發時無業,並與妻子分居。庭上透露,被告有 4 項案底,大部分是搶劫和入屋犯法罪。
辯方稱,被告在求情信表示後悔慚愧,最大減刑因素是被告認罪,省卻 X 作供的困擾。辯方提及,被告主動向警方供述曾餵 X 用安眠藥,而 X 已忘記部分事件,被告應獲減刑。
法官陳慶偉聞言反駁,X 向警方報案後,隨即往醫院驗傷及檢驗尿液樣本,警方同日搜查被告寓所,發現大量安眠藥和壯陽藥,反映警方已掌握情報,知悉被告疑向 X 下藥。官指,被告僅在錄影會面供述事件,非主動投案,不應獲減刑。
辯方提及,被告有陽萎問題,未能將陽具插入 X 的私處,他亦不能射精。官再次反駁指,被告管有安眠藥佐匹克隆、壯陽中藥「雄立博」鹿鞭藥丸、藥物犀利士(Cialis)和潤滑劑等,「如果他不舉,為何保管那麼多藥物?」官指,法律上的強姦罪毋須完全插入陰道,輕微插入亦足以入罪。
官亦關注,就第 4 次事件,被告要求 X 吃下 15 粒佐匹克隆藥丸,令 X 產生幻覺,覺得眼前有人跑來跑去。官指(官具註冊藥劑師資格),佐匹克隆是一種輕微鎮靜劑,服食過量除了引致幻覺,亦可能抑制呼吸;一般成年人只會服食一至兩粒治療失眠,而被告一次過讓 X 服食 15 粒,屬加刑因素。
官:找不到任何字眼形容被告惡行
官判刑時指,被告餵親生女兒吃安眠藥後,「毫無羞恥地」性侵她,包括摸胸部至用手指插私處,形容案情惡劣。官稱,控罪橫跨 5 個月,被告利用父親的地位,四度嚴重性侵 X,甚至在她苦苦哀求下仍不停止,「我根本找不到任何字眼,足以形容被告的惡行」(Nothing in my vocabularies could possibly be used to describe the defendant’s evil acts)。
官引述兩份報告指,精神科專家判斷被告有戀童癖。心理專家則指,被告有戀童傾向,惟證據不足以顯示他戀童,評估其重犯風險屬中度偏高。
官提及,被告與專家會面時,聲稱自己遭警員跟蹤,刻意犯案以「測試」警察的破案能力。官表示,被告胞兄否認此事,加上被告寓所搜出多款壯陽藥,遂認為被告想用藥物提升性能力,與測試警察無關。
案件上一次聆訊,官指示控方索取創傷報告,惟 X 不願意。官周二判刑指,明白事件帶來創傷太深,X 未必願意重提傷痛,法庭要在欠缺創傷報告的基礎下量刑,實屬遺憾。
官:事主遭受的侮辱和創傷 無異於實質強姦
官表示,被告僅因為其身體狀況被控「企圖強姦」罪,「所謂強姦未遂,與實質的強姦罪並無差別」;在某些情況下,企圖強姦可能比實質強姦同樣嚴重。
本案而言,官指被告嚴重違反誠信,X 案發時相當年幼,根本無法反抗被告,故法庭採納 12 年為企圖強姦罪的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減至 8 年監禁。
就 4 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官指被告餵 X 服用安眠藥,包括大劑量的佐匹克隆,即使他未必全面知道藥物副作用,亦不能忽視潛在危險。官指,X 事發時年紀尚輕,更容易受藥物影響,採納 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餘下 3 項「猥褻侵犯」罪,官表示,無論被告使用手指或振動器,嚴重性不下於用陽具插入 X 的私處。官指,從 X 的角度而言,她遭受的侮辱和心理傷害程度,無異於實質強姦,只是她承受的身體傷害相對輕微,未暴露於感染性病或懷孕風險。官採納 6 年監禁為非禮罪的量刑起點。
整體而言,官指本案牽涉嚴重違反誠信,雖然被告向警方坦承對 X 下藥,警方當時已掌握其犯案手法,故被告不獲減刑。官下令部分控罪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 13 年。
案情:被告想擔起照顧子女責任 與 X 及其哥哥同住
被告 K.K.C. 承認 4 項「施用藥物以獲得或便利作非法的性行為」罪、1 項「企圖強姦」罪及 3 項「猥褻侵犯」罪,控罪日期橫跨 2022 年 1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當時 X 介乎 11 至 12 歲。
案情指,2022 年,被告開始與 X 及其哥哥同住,X 母則在另一單位獨居。2023 年 4 月 18 日早上,X 致電母親,稱醒來時發現有人脫了她褲子,並哭訴之前已遭被告性侵 3 至 4 次。X 母同日傍晚回港,並在 4 月 21 日報案。
同日被告在單位外被截停,警方在單位發現 4 粒黃色藥丸、9 粒黑色膠囊、23 粒安眠藥西地那非,兩日後搜屋再檢獲一個振動器。被告在警誡下稱僅猥褻侵犯 X,並指被檢取的藥丸是壯陽藥,他承認兩度餵 X 吃安眠藥以侵犯她,但限於指插她的私處。
案情:X 疼痛驚醒 發現遭被告性侵
首次事件在 2022 年 12 月 20 日發生,X 因疼痛而驚醒,發現被告坐在床沿,將手指插進她的私處數分鐘,X 的衣服被掀開,被告舔她的私處,並抓住她的手要求她為他手淫。被告其後嘗試與她性交但失敗,最終用下體磨擦 X 私處,並摸和舔其胸部,捉住她的雙手強吻她。
第 2 次事件在 2023 年 1 月 12 日發生,X 夜間再次驚醒,發現褲子和內褲遭被告脫下,被告摸她的胸部及指插其私處,X 感胸部和私處疼痛,她當時仍在睡夢中,無力抵抗,亦不知道事件歷時多久。1 月 21 日,X 向被告發送 WeChat 訊息,要求他不要再摸她,指自己不喜歡被告這樣做,被告表示明白,並稱一切會回復正常,要求 X 不要向任何人透露事件,形容是兩人之間的「小秘密」(little secret)。
案情:被告餵安眠藥後性侵 X
第 3 次事件在同年 4 月某日發生,被告要求 X 吃下約 10 粒維他命丸,然後 X 感到暈眩,不記得發生何事,她翌晨醒來,被告為她請病假。被告在警誡下承認,4 月某日餵 X 吃約 10 粒安眠藥,在她入睡後,掀起她的衣服親吻其胸部和私處,並指插其私處約 15 至 30 秒,然後幫 X 穿回衣服,X 全程沒有意識。
第 4 次事件在同年 4 月 18 日發生,被告要求 X 吃下 15 粒藥丸,其後 X 感到暈眩無力,開始有幻覺。翌晨醒來時,她發現褲子被拉下,當時無人在家,她發訊息問被告有否脫下其褲子,被告回覆指若是他做的,他會幫 X 穿回褲子,X 致電母親揭發事件。
X 在 4 月 21 日送院驗傷,她當時清醒,其尿液樣本對安眠藥佐匹克隆呈陽性反應,其血液樣本亦發現佐匹克隆。X 的私處發現一道 0.2 厘米長的新近撕裂傷,可以由性交或以手指等細長物體插入造成。
HCCC438/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