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專題3|從「X」到具名公開性侵經歷推動改革 Jessie:點解要覺得shameful?

法網夾縫中的性侵 事主Jessie:直至對方被起訴、才知「原來佢真係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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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改革專題2|團體倡引「積極同意」 訂明須明確同意 為「誤會」抗辯限設

性罪行改革專題2|團體倡引入「積極同意」概念 訂明須獲明確同意 為「誤會」抗辯限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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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改革專題1|6年間近80宗插入式性侵僅控非禮 團體指刑罰過輕或削弱求助意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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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改革QA|現行條例有何問題?政府有何修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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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師涉屢非禮女學生 官裁定表證成立 關注被告是否真誠相信事主同意

30 歲男教師被指 2019 年起多次非禮女學生,要求手淫及口交等,首次犯案時事主僅 14 歲。他否認 9 項非禮罪,周二(16 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踏入第四日審訊。法官林嘉欣裁定 9 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案件押後至周四(18 日)結案陳詞,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官關注,事主的證詞中解釋了她為何沒有清楚表達不願意、沒有即時報警,但即使法庭接納事主解釋,仍需考慮被告是否真誠相信事主同意。 控方修訂控罪日期、承認事實納入警誡錄影會面 控方周一申請修訂其中兩項非禮罪的控罪詳情,更改控罪日期,即就牽涉車上手淫的第五控罪,控方要求將控罪日期改為 2023 年 3 月至 2023 年 4 月期間某日;就另一次指稱手淫事件的第八控罪,控方要求更改為 2023 年 9 月至 2024 年 9 月期間的某日。 在辯方不反對下,法庭周二批准修訂控罪日期。辯方早前曾擬爭議被告是否自願進行警誡錄影會面,最終沒有爭議,控方周二另修訂承認事實,將被告兩段警誡錄影會面納入其中。 官裁表證成立請雙方就法律原則陳詞 控方完成案情後,辯方大律師陳偉彥表示沒有中段陳詞,法官林嘉欣裁定 9 項非禮罪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傳召辯方證人、不呈遞辯方證據,案件押後待結案陳詞。 法官指,有數項法律議題需要雙方協助,就第 1 至 3 項控罪,事主事發時未滿 16 歲,法律上不能同意相關行為,故爭議圍繞被告有否作出相關作為。其中就首控罪,事主指稱被告牽她的手及親吻她的額頭,相信可以爭議是否屬猥褻行為。 官:即使接納事主證供仍需考慮被告是否相信事主不同意 至於第 4 至 9 項控罪,事主已滿 16 歲,故涉及事主是否同意相關行為,或被告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同意。 法官歸納指,事主作供時清楚解釋她為何沒有清楚表達,或用言語表達她不願意,亦解釋了為何沒有即時投訴、報警、或向他人傾訴,可用作評估事主供詞是否可信、可靠。 官指,即使法庭接納事主的解釋合情合理,考慮到其年紀、背景、與被告的身分地位,信納事主沒表達某些意願是合理、可理解,但法庭仍需考慮從被告的角度,他是否真誠相信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事主當時不自願,因事主從沒向被告解釋其心路歷程,「被告理論上係唔知道 X 點諗,從被告人角度,佢只見到 … Read more

41歲男否認性侵朋友7歲女兒 陪審團裁5罪全數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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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性侵朋友7歲女兒 控方結案:事主若非親歷不能說情況 辯方:或受幼年事影響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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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性侵朋友7歲女兒 被告:只是照顧者角色 「窮到燶」冇錢買潤滑劑

高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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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認性侵朋友7歲女兒 事主:拒口交後被告稱「快啲啦,唔該你」

高等法院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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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老師認連續狎男童4個月 強迫口交、吞精 被判囚54個月

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周三( 27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54 個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被告為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傷害,犯案時無採取預防性病的安全措施,而且案發期間行為越趨嚴重。官指判處更高刑罰,是務求令被告吸取教訓、學會遠離誘惑。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 24 歲,補習老師)早前承認其中 9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周三留光頭、戴圓框眼鏡應訊。聽判刑時,他神情緊張,散庭後,一名男子向被告展示拳頭打氣手勢。 求情:被告「高估」自制能力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大學生,他為了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而擔任補習老師。被告已知悉本案不是單一事件,明白他在案中嚴重違反誠信。 辯方又指,被告「高估」(overestimated)其自制能力、亦「低估」(underestimated)對事主的傷害,犯罪亦是出於自私。被告已在還押期間反省過錯,希望可以改過自身,並承諾不會再犯。 官:事主及家人已受傷害 官指,雖然沒有專家報告能證明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但事主是脆弱的幼童,對事件難以啟齒,其受到的傷害亦難以計算。官相信,事件已對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創傷,法庭不能輕視。 官又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有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而被告案發時的行為越趨嚴重,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以事主當時的年齡而言,被告無須使用暴力。被告要事主為他口交時,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主患上性病。 官: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 官續指,被告與事主相差 14 歲,其行為違反誠信。被告亦有 3 項與本案性質類同的案底。被告在事主家中犯案,而家本來是事主感到安全的地方,法庭判刑時會因此採取更高的量刑起點。 官告誡被告指,總體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finally learn a lesson)、學會遠離誘惑。 官將首 6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於 4 年,至於另外 3 項控罪指涉被告的行為越趨過份,由要求男童為他手淫及至口交、吞精,3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 5 年半。官指,除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部份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被告共須服刑 54 個月。 被告承認其中 9 罪
案情:男童告知惟母未即時報警 被告吳天宇原被控 13 項向年齡在 16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