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麗醫院新大樓多部升降機未能運作,去年 1 月負責為其中一部升降機簽發安全證書的 54 歲註冊升降機工程師,被機電工程署票控不當發出安全證書等,他早前否認兩項傳票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周三(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判刑時指,被告身為經驗豐富的工程師,未盡應有謹慎,未清楚檢驗下簽署安全證書,而涉事升降機有病人、醫護人員等使用,其嚴重性「不容忽視」。
否認兩傳票控罪
審訊後罪成
被告羅永齊(54 歲)否認各一項「交出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以充作遵從根據本條例對其施加的要求」及「註冊升降機工程師進行檢驗後認為升降機或其任何相聯設備或機械的設計及構造,並非屬良好,或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況,發出安全證書」傳票控罪,經審訊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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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被告未盡應有謹慎
社會依賴其專業把關
暫委裁判官何子俊判刑時指,本案的嚴重性不容忽視,案中有 4 組組件出現系統性結構缺陷,對升降機安全運作構成影響,相關升降機很可能是基於被告的判斷及簽署的文件而獲批准運作,加上升降機位於醫院,由病人、醫護人員、探訪者使用,令本案嚴重性更甚。
官續指,被告身為有逾 25 年經驗的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未盡其作為工程師的謹慎,未清楚檢驗下簽署安全證書,未能發現缺陷,而社會依賴其專業把關。
官接納升降機無即時危險
官引述被告向感化官解釋,與承辦商溝通不足,低估法律後果及安全隱患,官接納被告並非出於不誠實動機或蓄意犯案,亦接納辯方求情指,相關升降機運作暢順、無即時危險、沒發生意外。
辯方建議判處罰款,惟官認為不足以反映嚴重性,考慮到被告無案底、有悔意、願意承擔責任,兩控罪各判處 160 小時社服令,同期執行。
控罪涉去年1月
簽發其中一份安全證書
控罪指,被告於或約於 2025 年 1 月 24 日,在香港,就有關瑪麗醫院臨床大樓 1 內之 L-3 號升降機,交出他理應知道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即有關該升降機的安全證書及電動升降機的檢驗報告,以充作遵從根據本條例對他施加的要求。
次控罪指被告無合理辯解,作為註冊升降機工程師,於同日同地,為瑪麗醫院臨床大樓 1 内之 L-3 號升降機進行檢驗後,發出安全證書,違反第 24(6) 條,即如在根據第 24 條進行檢驗後認為該升降機及其所有相聯設備或機械的設計及構造並非屬良好,或並非處於安全操作狀況,他不得根據第 24(4) 條發出證書。
ESS25361、25362/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