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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智峯涉虛報外訪後流亡 4 項藐視法庭罪成 官:與丹麥政客合謀製造煙幕

許智峯流亡海外 沒按保釋條件應訊 被裁定 4 項藐視法庭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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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 3 月宣布流亡海外的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早前被律政司入稟高等法院,指他未有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以及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出訪丹麥後會回港,涉 4 項藐視法庭。法官陳慶偉周四( 2 日)裁定許 4 項藐視法庭罪成,擇日判刑。

法官形容,許早有預謀瞞騙法庭,事後又公開表達對法庭公正性的鄙視,對於損害公眾對妥善執行司法公義的信心,帶來實際風險。判詞又指,他與丹麥政界人士合謀安排離境,製造虛假的行程及邀請函,所謂的外訪只是煙幕。

律政司在庭上形容許沒有悔意,又指他潛逃的行為經廣泛報道,法庭須發出清楚信息,不能容忍此等行為,相關的刑罰應以年計以及要發出通緝令。惟法官認為不必再發通緝令,擇日判刑。

官:僅沒出庭不足以構成藐視法庭

法官判下判詞指,許不但違反保釋條件,向警方及法庭提供虛假文件,他缺席應訊亦無可避免地延誤及干擾法庭程序。法官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相信許的行為已干預司法公正,而被告欺騙及潛逃的行為,對於損害公眾對妥善執行司法公義的信心,帶來實際風險。

本案申請人為律政司,答辯人為許智峯,聆訊早前於許缺席下於高等法院進行。法官認為,許最初僅沒有出庭應訊,並不足以構成刑事藐視法庭罪,另要有其他行為顯示他干擾妥善執行司法公義。本案中律政司必須證明,許明知邀請信及外訪行程是虛假的,仍提供予警方及法庭。

官:許與丹麥政客合謀製外訪煙幕

判詞提及,許曾向警方提供由丹麥議會發出的邀請信,從丹麥返港的回程機票副本,外訪行程的副本,許終在 2020 年 11 月 30 日離港。他的家人亦於同月 28 日購買單程機票,並於 12 月 2 日離港。

法官指,許出境後在 Facebook 發布的帖文顯示,他早有預謀編造是次外訪,意圖離境。法官又指,許與丹麥政界人士 Anders Storgaard 合謀製造虛假文件,以協助許離境。Storgaard 事後於 Facebook 的帖文,亦證實所謂的外訪只是煙幕。

判詞續指,根據 Facebook 帖文、新聞報道,加上許及其家人離境,而且沒有在指定日子到法庭應訊,均可證明許有意逃避法律程序,故意誤導法庭撤銷其離境限制。

官:許持續表達對香港法制的不滿

此外,判詞又引述許的另一則 Facebook 帖文指,當許獲警方告知被控藐視法庭,他仍然持續展示對香港法律制度的不悅及不滿,甚至於去年 10 月接獲律政司通知後,翌日在 Facebook 表示完全知悉相關法庭程序,顯示許故意缺席聆訊。

許涉及的 4 項指控中,其中 3 項涉在反送中期間取他人手機刪示威相案、 立法會內會衝突案和立法會涉潑臭水案,共 9 項控罪,指控許智峯分別於去年 1 月 26 日和 2 月 11 日,未有按保釋條件出庭應訊。餘下一項指控指許智峯向警方提供錯誤資訊,令警方和法庭相信他前年 12 月出訪丹麥後會回港。

判詞全文

HCMP 83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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