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歲西九龍總區反黑組男警署警長,被指竊取警方反毒行動中檢獲的部分毒品,轉交另一名女子販運;至 2020 年 5 月,警方偵查女子酒店房時,警長突持卡入內,二人販毒被揭發,警方共檢回約 24 公斤冰毒、市值逾 1,600 萬元。二人承認串謀販毒罪,周三(2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警長判囚 23 年 10 月,女子判囚 16 年半。
官引辯方求情時披露,警長已婚,而女子稱與他為情侶關係,誤信警長會與她組織家庭,故不智地同意犯案。案情指,女子警誡下稱對涉案毒品不知情,警長警誡下則稱涉案毒品由女子提供。警方翻查閉路電視後揭發,警長涉載走反毒行動中檢獲的毒品至涉案處所。
法官指,被告案發時為警員,有違警隊予其信任,正常屬加刑因素,但量刑時已衡量其角色,訂出較高起點,故不會另加刑,以防「雙重處罰」。
求情:女被告稱與警長為情侶
誤信會與她組織家庭而同意犯案
本案女被告王若男、男被告許思漢,同承認一項串謀販毒罪,指他們於 2020 年 4 月 27 日至 5 月 6 日,串謀與其他人非法販運冰毒。
法官張慧玲引述辯方求情指,王現年 32 歲,生於破碎家庭,年僅 1 個月大就被父母遺棄,由養父母帶大。至 14 歲,其有毒癮的生母現身,領她接觸毒品。她渴求愛和穩定家庭,案發時與許思漢為情侶,在許誘導下,相信許會與她組織家庭,故不智地同意犯案。辯方指,王現正在香港都會大學修讀神學,育有一女,沒法親睹女兒長大,已是最嚴厲的懲罰。
官引許思漢的求情稱,許現年 45 歲,已婚、膝下無兒女,案發時為警署警長,在打擊罪行上有良好紀錄,履獲嘉許,對干犯嚴重違犯誠信罪行及致警隊蒙羞而感後悔。
控方:犯案時任警員須加刑
辯方:望不要雙重處罰
控方援引「Lau Kwok 案」及「Leung Chun Man 案」,提出前者指須嚴懲執法者濫用職權、密謀破壞正義的行為,否則公眾勢失信心;後者則明言在職警員犯案為加刑因素,批評販毒等罪會侵蝕香港廉潔守法的基石。
代表許思漢的大狀求情稱,不爭議許犯案時為警員,是加刑因素,但希望法官量刑時不要「雙重處罰」(double-counting),並考慮他過往履獲嘉許等而輕判。官質疑串謀販毒較一般販毒案嚴重,辯方回應指控罪日期僅維持 10 多天,而且只涉兩名被告。
官:沒因任警另加刑防「雙重處罰」
另因過往獲嘉許准減刑
官判刑時指,提及上訴庭近日處理「李名豪案」時,接納「Herry Jane Yusuph 案」訂下的新量刑指引,著重由法官判斷被告在販毒中的角色及罪責,給予法官酌情權判刑。
官遂引「Herry Jane Yusuph 案」訂下的量刑 6 步,先識辨涉案毒品數量及量刑級別、再按證據識辨被告角色和罪責、按指引識辨被告量刑級別、再分別考慮加刑及減刑因素、以及量刑整體性。
官指,本案涉逾 24 公斤冰毒,刑罰不能少於 30 年監禁。角色上,王若男是實際販毒者,許思漢則竊毒供王販毒,有違警隊予其信任,遂就王以判囚 32 年為量刑起點,許以判囚 36 年為起點。
官續指,許案發時為警員,正常為加刑因素,但法庭在衡量其角色時已反映刑罰,故不另加刑以防「雙重處罰」;王有 6 項案底,當中 3 項與毒品相關,另涉沒依時歸押、煽惑妨礙司法公正,原應加刑,但考慮刑期起點已重,故不加刑。
至於減刑因素,官指許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另因過往表現獲嘉許減刑 2 個月,最終囚 23 年 10 個月;王則因認罪及其他因素獲減刑 48%,最終囚 16 年半。
案情:警方調查酒店房內毒品時
警署警長持卡開門被制服
案情指,時任警署警長許思漢在 2020 年 4 月 28 日,參與警方的反毒行動,行動中檢獲約 300 公斤冰毒。同年 5 月 6 日,警方搜查尖沙咀帝苑酒店一房間,發現 16 萬元現金、多種第一級毒藥,其後要求女被告王若男開啟房內夾萬,王沒聽從。警方最後要求酒店職員開啟,發現內有 154 克冰毒、電子磅、吸食毒品器具等。警誡下王稱不知情,物品不屬於她。
同月 7 日凌晨,警方在房內搜查時,許思漢持卡開門,隨即被制服,並發現他攜帶的袋內有 2 包「茶製品」(tea product),內含 2 公斤冰毒,包裝與 4 月反毒行動一樣,另有約 10 萬現金、王若男的身份證等。許被捕後警誡下稱,該 2 包「茶製品」是王給他。
警方調查後發現,許當時正參與警方另一場反毒行動,並租用一單位供行動之用,許與另一警員都有單位鑰匙。警方在該單位檢獲一個發泡膠箱,內藏 23 包實為冰毒的「茶製品」,重約 22 公斤,包裝與 4 月反毒行動所檢取的冰毒一致。許警誡下稱該 23 包「茶製品」是王在酒店給他。
警方其後翻查閉路電視,發現許思漢在 4 月反毒行動翌日,駕走相信載有該行動所檢毒品的車輛離開。而行動單位的大廈閉路電視,拍到許當天起至 5 月 6 日多次出入,其中攜入發泡膠盒後沒攜走。而與單位相關的另一警員,最後一次到訪在 4 月行動前。
案情:警長稱毒品由女被告提供
案情續指,女被告王若男在警誡會面下稱,她居無定所,2020 年 5 月起入住涉案酒店,其友人「老虎仔」不時拜訪,房內夾萬僅「老虎仔」使用;房內的 16 萬現金則是男友所給。她不想談及許思漢,亦不知為何許現身酒店,對許袋內的「茶製品」不知情。
許思漢則在警誡會面下稱,2 年前王涉毒品被捕而認識她,王會向他提供毒品情報,但以敏感為由拒披露詳情。至於他攜至酒店的「茶製品」,許稱是王給他,因王不喜歡茶;而行動單位檢取的「茶製品」,則是王先前在不同場合給他。
許又稱,5 月 6 日至 7 日,曾 4 度赴涉案酒店,其中一次因王有情緒問題;另一次,王給他 2 包「茶製品」,之後他赴行動單位,突然想起沒帶匙及誤取王的身份證,在 7 日凌晨折返酒店後被捕。
HCCC100/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