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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罪成最重刑期案上訴得直 男子由囚37年4月下調至33年 判詞稱採納新案例

販毒罪成最重刑期案上訴得直 男子由囚37年4月下調至33年 判詞稱採納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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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由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及高院上訴庭法官薜偉成、彭寶琴審理。上訴人李名豪由法援署委派大律師石書銘代表;律政司由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雷芷茗代表。

上訴人曾棄保潛逃

李名豪共被起訴兩罪,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指他在 2016 年 2 月 26 日,於淺水灣販運 35 包共重逾 34 公斤的冰毒;另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的罪行」,則指他 2017 年與同案 3 名被告接受原審時棄保潛逃,至 2018 年才被逮捕。

根據判詞,李之後否認販毒受審,2019 年上半年被裁定罪成,判囚 37 年;另一罪李則認罪,判囚 4 個月。兩罪分期執行,總刑期 37 年 4 個月。而同案兩名經審訊後定罪被告,因在案中作供、協助控方,於 2021 年獲得減刑。

提定罪、刑期上訴一波三折

判詞提及,李名豪的刑期,相信是截至 2019 年判刑當日,本港就販毒罪判囚最重的刑期。而李定罪後曾提出定罪及刑期上訴,惟法援署僅批出定罪上訴援助,其後李放棄刑期上訴,原訂 2021 年 11 月就定罪上訴聆訊,但當時李申押後,稱擬重新考慮刑期上訴的立場。

判詞續指,至 2022 年 4 月,李提出申請,望法庭視他「放棄刑期上訴」的決定為無效。該申請在 2023 年 5 月聆訊,最終上訴庭批准申請。判詞提及,李的決定不令人意外,因其刑期相信是當時販毒罪的最重刑期。

就李名豪一度放棄刑期上訴的原因,判詞指,李稱因不獲法援批出刑期上訴的援助,故他得不到法律意見,故擬暫時放棄刑期上訴申請,以索取法律意見。其後石壁懲教所的文員,告知李須回覆法庭是否確認放棄上訴,然後李獲得一份文件範本,供他照樣複製遞交,上面以英文寫上,簽署人知悉放棄上訴權利所致的後果,但當時沒人解釋意思為何,他又不諳英文,只道是暫時擱置申請的文件。李稱不是指控文員誤導他,而是他當時沒充分資料下,決定未深思熟慮。

辯方強調非主腦

判詞引述案情指,陪審團經審訊後,一致裁定李名豪販毒罪成。當時控方案情指稱,涉案的冰毒經一艘船,由內地運至香港。李接洽名為「雄哥」(音譯)的人運毒,「雄哥」聘用同案兩名被告幫忙。當時李已屆 38 歲,兩名被告則僅 22、23 歲。該兩人之後駕車運毒,中途遇警方設置的路障截查,二人企圖逃去,李與另一人則留在車內。經警方檢驗後,車上的毒品當時市值逾 1,000 萬。

李名豪的求情稱,他僅較同案運毒的人「高一級」,雖然他有份監督過程,但沒證據指他是主腦;即使他是犯罪團伙的「中層」,在整個販毒計劃中也是「底層」人物。不過,代表他的大狀,同意其刑期應較同案判囚 33 年為高。

最終就販毒罪,原審法官認為,李名豪絕非年少無知,參考同樣涉販運約 34 公斤冰毒的「 Abdallah 案」後,同以判囚 33 年為量刑起點,另考慮本案涉跨境因素,如由內地運入香港而加刑 2 年,再因相信他是運毒團伙內,較高級的人而另加刑 2 年,最終判囚 37 年。

律政司接納或有減刑空間

是次上訴中,代表李名豪的大狀石書銘提出,李的刑期應是以囚 30.5 年為量刑起點,而不是 33 年;若再有加刑因素,則另行遞加,例如涉案角色重要等。石又促上訴庭進一步下達量刑指引,認為目前就冰毒的量刑中,「多於 15 公斤類同毒品」的指引籠統。

律政司代表雷芷茗則指,原審法官判囚 33 年刑期的決定穩妥,但接受法官有多於一個加刑因素時,未就量刑整體性一事清楚說明,而刑期或有下調空間。

上訴庭關注案例是否仍適用

上訴庭關注,「Lau Tak Ming 案」就販毒罪下達了量刑指引,而原審引用的「 Abdallah 案」對該案的指引加以補充,訂下涉案毒品若重 600g 至 15,000g ,須判囚 20 年至 30 年;若超過 15,000g 就由法官決定。但新近的「Herry Jane Yusuph 案」再就販毒罪下達了量刑步驟,提出「 Abdallah 案」還是否適用。

翻查律政司提供的司法裁決摘要,「Herry Jane Yusuph 案」指出,販毒罪恰當的量刑步驟有六步,依次為先識辨涉案毒品數量、量刑級別;按證據識辨被告角色和罪責;按指引識辨被告量刑級別;考慮加刑因素;考慮減刑因素;以及量刑整體性。

上訴庭又關注,「Abdallah 案」所列的加刑因素,包括涉國際元素,在本案中會否涉及「雙重刑期」(double counting)。

新案例賦予法官較大酌情權

判詞認為,「Herry Jane Yusuph 案」由 3 名法官審理,當中兩人為上訴庭副庭長,他們審視沿用 40 多年的販毒案量刑原則,並為當代販毒案重新下達重要量刑指引,其中一大轉變,是由過往根據毒品數量嚴格量刑,改為較著重由法官評估被告涉案角色、罪責再量刑,而擁較大酌情權(discretionary)。

判詞遂應用「Herry Jane Yusuph 案」的量刑原則考慮本案,認為李名豪明顯是本次販毒案件的策劃者,亦明知毒品會非法經海路入港,考慮其角色及涉國際元素,其罪責明顯較同案被告重,考慮刑期整體性等之後,遂以判囚 33 年為量刑起點。

至於未依期歸案罪,判詞認為與販毒罪性質不同,但有見其販毒罪刑期已頗長,不見兩罪分期執行的用處。判詞舉例指,若李名豪行為良好而得到懲教全數扣減刑期,他仍要服刑 22 年,屆時已邁向六旬,結束可勞動之年,因此服否未依期歸案罪的刑期,也不見特別用處,最終准同期執行,亦即其刑期由原先的 37 年 4 個月,減至囚 33 年。

CACC13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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