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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國慶|兩男認毀國旗囚 2 月 官: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10.1 國慶|兩男認毀國旗囚 2 月 官: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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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十一國慶日清晨,兩名男子被指在黃大仙焚燒及拆毀欄桿上 20 支國旗,同被控一項侮辱國旗罪。他們早前認罪,還押至今( 16 日)在觀塘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錢禮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國旗是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性的象徵,被告行為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錢禮又指,雖然被告當時有喝酒,但明顯清楚知道自己所為,故須判處具阻嚇性刑罰,終判囚 2 個月,並下令賠償約  2000 元予物主。

錢禮引述上訴庭案例指,《國旗及國徽條例》第 7 條旨在保護國旗免遭侮辱,以維護象徵國家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之國旗的合法利益,故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以下幾點:

  • 被告的實質作為,包括對國旗所帶來的侮辱,如污蔑、輕藐、鄙視和惡意
  • 辱旗行為的時間、地點、場景,及在案發現場可能引起的反應或後果
  • 被告是否有預謀下及夥同其他人犯案
  • 是否持續地以相同或不同方式侮辱國旗
官:即使有喝酒亦清楚自己所為

錢禮表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兩被告先在現場來回踱步,後互相交談。首被告戴上口罩,繼而以打火機點燃國旗;次被告則把國旗扯下。錢禮續指,雖然當時他們有喝酒,但明顯知道自己在做甚麼,斥其嚴重貶損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故須以監禁式刑罰處理,遂以 3 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扣除認罪刑期後,總刑期為 2 個月,另頒令各賠約 2000 元予物主。

盧景揚( 50 歲,無業)及盧蔚浚( 33 歲,裝修工人 ),同被控於 2021 年 10 月 1 日,在橫頭磡邨宏安樓外富美街,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或玷污的方式侮辱 20 支國旗。

承認案情指,一個來自九龍東潮人聯會的義工,於案發前在富美街馬路兩旁掛起共 20 支國旗,翌日有人發現部分國旗倒地,有燒焦痕跡,遂報警求助。警方其後檢取現場片段,發現兩被告當日清晨近 6  時扯下及燃燒國旗。在警誡下盧景揚稱半夜喝了啤酒,否認損毀國旗;盧蔚浚則承認「一時貪玩」犯案。

辯方:酒精影響犯案 不涉政治因素

辯方早前求情指,兩人受酒精影響犯案,與政治無關,強調兩被告對犯案感到懊悔,其中首被告親撰求情信,向祖國及國旗物主道歉;次被告則在求情信向法庭致歉,望從輕發落,以照顧家中年邁的祖父母。辯方冀法庭考慮,他們並非在示威現場燒國旗,案發時人煙稀少,並無煽動他人破壞社會安寧輕判。

KTCC378/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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