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案件周五(26 日)在高院踏入第五天審訊。被指為「屠龍小隊」領導人物、同案認罪被告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分作供。
他在控方主問下確認,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因本案被捕,警方檢取其兩部手機,並擷取當中的 Telegram 訊息。控方指,涉案的 TG 訊息繁多,需讓黃閱覽並確認內容,遂押後至下周一(29 日)開始主問。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案件周四(25 日)在高院踏入第四天審訊。控方早前指稱同案認罪被告黃振強是「屠龍小隊」的領導人物,並傳召曾與黃會面的國安處警員劉偉雄(音譯)作供。
劉警供稱,是黃主動接洽警方稱擬認罪,而警方與他會面 3 次後,在第四次會面起為黃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又指與黃共會面 10 次(見內文表),並否認過程涉利誘或威嚇黃。在盤問下,劉供稱向上級匯報後,將至少 8 次會面的筆記銷毀。
當中,辯方質疑劉銷毀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的會面筆記,是否不欲辯方知悉過程中發生何事,以及不想法庭知悉黃有與警方溝通及討價還價。劉皆否認,又指就錄口供前的 3 次會面,黃主要僅稱想認罪及交代事件。案件周五續。
29 歲放射師 2019 年 12 月在「連登討論區」,於一則帖文下發布留言,提及「打狗」、「殺狗」等字眼,被指煽惑他人襲警,事隔近 3 年被起訴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傷人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三(24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被告不認罪。
開案陳詞指,被告在警誡下解釋,不肯定留言是否由他發出,但指當時留意到示威者的實質行為,與當初訴求不是很一致,認為留言是想問示威者為何想使用武力、想用到甚麼程度。
辯方反對被告手機內的資料、非控罪內的 13 則連登帖文、及被告在錄影會面招認發布其他留言,共 3 項證據呈堂,質疑對被告帶來的偏見遠超於證據價值。法官休庭考慮後,認為證據與審訊議題有關,終准許 3 項證據呈堂。審訊周四(25 日)續。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起訴多罪,包括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爆炸罪,最高可判終身監禁。
7 名被告不認罪受審,控方周二(23 日)在高等法院讀出開案陳詞,指被告計劃在民陣遊行期間引爆炸彈,並在高處射擊到場警員,以逼使警員後退,再引爆威力達半徑 400 米、內有逾百枚鐵釘的炸彈;當警員被擊中時再「全民執槍」。
控方又指,事件牽涉「屠龍小隊」,部分被告曾在西貢試槍,亦曾到台灣接受軍訓;有被告曾問「幾時會搞殺狗」,另一同謀者回應稱「班緊槍」。控方另指,姑勿論陪審員政治觀點如何,「呢兩個炸彈所造成嘅傷害係無差別,亦都無分政治立場。遊行係民陣嘅,殺嘅係差人 … 大家諗下,差人多,定遊行嘅人士多?」案件周三(24 日)續審。
2019 年聖誕節,有示威者響應「和你 shop」,到各區商場聚集,警方到場拘捕多人。其中在新城巿廣場,一名 20 歲男子被指跟隨示威者進入一間餐廳環繞一圈,他否認非法集結罪,獲裁定無罪兼獲訟費。律政司其後以案件呈述方式提上訴。
高院暫委法官姚勳智周二(23 日)裁定原審裁判官的判決有背常情,理應裁定答辯人罪成,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裁判官,改判答辯人罪成並作出判刑。
另外,答辯人缺席聆訊,其法律代表稱無法聯絡他。法官發出拘捕令,拘捕答辯人歸案,但同時施加保釋條件,他重新被捕後可即時獲保釋。
已停運的「612 人道支援基金」被指無註冊,違反《社團條例》一案,5 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大律師吳靄儀、歌手何韻詩、嶺南大學前副教授許寶強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提出定罪上訴。根據司法機構網頁,上訴已排期明年 1 月 8 日開審,預留 3 天審期。律政司回覆指,沒收到施城威提出上訴的通知書。
本案為首宗,因沒為組織註冊成社團而被票控、被告經審訊被裁定罪成的案件。5 名信託人連同基金秘書施城威,2022 年 11 月 2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判處罰款 2,500 元至 4,000 元。
《法庭線》「621 基金」沒註冊社團案原審整合:
612基金案總結 社團沒註冊首案審訊、首定罪最高罰一萬元 控辯連番爭議定義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 14 人被捕,被起訴多罪,包括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起訴。
其中 7 人不認罪受審,包括張俊富、張銘裕及嚴文謙,「3C 維修工作室」東主賴振邦等人,案件周一(22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法庭抽出 3 男 6 女陪審團,押後至周二(23 日)續審,料由控方讀出開案陳詞。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大內示威者,213 人涉在油麻地以「圍魏救趙」,營救被圍堵的示威者,被控暴動,分成多案處理。其中一宗涉及 13 人的案件,除了「12 港人」之一的郭子麟及一名 21 歲男生認罪,11 人受審後罪成。當中 4 男不服定罪及判刑,周五(19 日)在高院上訴庭提上訴許可申請。
其中一名案發時不足 21 歲,被判囚 5 年的青年,其代表指原審法官沒有因年齡酌情減刑,但同案另外 3 名較年輕的被告,均獲考慮年紀而減刑,認為「做法係未如理想」;又提及同案身穿黑色裝束的被告判囚 4 年半,青年則另遭搜出一個未開封外科口罩和一隻 3M 手套,質疑帶口罩、手套需要加刑 6 個月,「每樣嘢值 3 個月?」
法官彭偉昌表示,當時「普通人都知嗰度打到火光四起」,常人難進入暴動範圍,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參與暴動;拒批定罪上訴許可申請,但指年紀及藏有工具的議題屬可爭辯,批出刑罰上訴許可申請。至於另 3 男的上訴許可申請,則全被拒批。
元朗 7.21 襲擊 ,事隔 4 年後再多 4 名白衣人被落案起訴暴動等罪,其中一人早前認罪,周四(1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5 月。他是第九名白衣人罪成,報稱沒三合會背景。
暫委法官鄧少雄判刑時指,被告完整參與整個「7.21 白衣人」事件的暴動和傷人過程,又指他曾挑釁、威嚇、襲擊黑衣人和車廂上市民,亦曾招手著其他白衣人進入元朗站付費區,指他帶頭指揮。
就暴動及串謀傷人罪,法官各以 7 年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獲 3 分 1 刑期扣減。另被告曾做義工,再扣減 1 個月,終判囚 4 年 7 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