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葵涌廣場與警爭執案 警員否認主動推被告 播片後同意為保持距離曾觸碰對方

被告 王志輝 Khan, Ade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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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王志輝 Khan, Adeel
被告王志輝(《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質問警員曾否觸碰被告

報稱受襲警員黃偉林繼續作供,接受辯方大狀 William Allan 盤問。由於本案為英文審訊,而黃以中文作供,法庭安排中英傳譯員翻譯證供,另再安排烏都語傳譯予被告。

辯方先問,黃偉林在案發期間曾否觸碰被告。黃答有。辯方再問有幾多次,黃稍頓後以英文答「sorry I forget(抱歉我忘了)」。辯方質疑黃是以中文或英文作供,黃答「中文、我唔記得」。辯方緊接向黃指出,他曾多次觸碰被告。黃否認。

辯方質疑,黃剛才指不記得碰過被告多少次,現卻說不同意?黃答「我係同佢製造呢個距離」。辯方追問黃保持距離,即距離多遠。黃答「唔明白你所講嘅距離係幾遠係咩意思⋯⋯我係不停咁同佢製造一個適合嘅距離,因為我同佢⋯⋯好似太近喇。」辯方質疑黃沒回答問題,黃遂向傳譯稱「佢嘅問題係咩呀?佢有好多條問題。」

報稱受襲警員黃偉林
報稱受襲警員黃偉林(《法庭線》記者攝 / 資料相片)
官及控方先後介入傳譯

辯方遂澄清問題,第一,黃偉林起初稱不記得觸碰過被告多少次;第二,辯方指出其實被告觸碰被告很多次,惟黃表示不同意。裁判官熊雪如介入,以中文協助澄清,問黃是否主動觸碰被告,黃答「喔,係」。官遂問「yes what(『係』甚麼)?」黃答「我係掂到佢。」

辯方再問,是否黃主動觸碰被告(you took the initiative)?黃答不同意。辯方質疑,但剛才官以中文問時,黃同意曾主動觸碰被告。控方提出,initiative 的中文,應是「特登」。官再澄清,指辯方是問,黃對被告的觸碰,是否由黃主動。黃答「所以我係答,我係唔同意我主動掂佢。」

辯方表示,官早前為免「傳譯失真」(lost in translation),而特意向黃澄清提問,而當時黃同意自己主動觸碰,但現在辯方再問又不同意。官則說一切都會記錄在案。

辯方遂向黃指出案情,指是黃主動觸碰被告。黃再次否認。辯方追問,那黃為何剛才向官稱,他主動碰被告。黃答「我所講嘅意思係,我唔係主動去掂個被告,我同意嘅係我有掂到佢。」辯方再三追問,證人是否確認沒主動碰被告,黃同意。

辯方大狀 William Allan
辯方大狀 William Allan(《法庭線》記者攝)
辯方播三片稱見警多次碰被告

辯方遂播放一條涉案片段,指片段見黃偉林的左手輕輕推了被告一下。黃否認稱「我唔同意我係推佢」。辯方再問,被告在片中說了甚麼。黃答「你郁乜撚嘢手」,並在數次追問下維持同樣答案。官則指,她聽到的字眼應是「拎開你隻手呀而家」。黃不同意。

辯方其後多番追問,黃有否捉住被告衣領?黃否認。辯方遂播放第二條片段,指見到黃推被告。黃同意,但否認屬襲擊。辯方再問,片中被告說了甚麼,黃答「點撚樣呀,你郁乜撚嘢手」。辯方提出,被告是說「唔好郁手」,被告不同意。

黃早前在主問下,指稱是被告一邊用手指指向他,一邊以「毅進仔」等字眼指罵他。辯方表示,第二條片段可見,以手指向、甚或指壓及「篤」對方者,實為黃偉林。黃表示,「同意有掂、有篤,但當時我冇推佢」。辯方提出,被告縱使激動、說粗口,但他從沒碰黃。黃否認。

辯方再播放第三段片段,指片中被告問「佢做錯咩嘢」,反映他正捍衛其清白。 黃否認稱「佢清楚自己犯緊事㗎」。辯方最後指出,被告沒襲擊黃,反而是黃涉以武力,推、「篤」及「掂」被告。黃否認。

覆問下,黃就第一條片段表示,他當時左手向被告郁動,因被告不停對他說粗口,其後被告走前一步,他有感距離近而有郁動,但否認有推被告向後,「係掂,唔畀佢再向前行。個力係好細力,只係希望佢唔好向前行」。

就另一片段,黃稱在被告罵他「毅進仔」之後,他對被告稱「冷靜少少」,其後之所以用手碰被告手臂或手肘,「因為佢隻手不停咁指住我,目的係同佢製造距離,同埋叫佢冷靜」。至於片中最後見到他走近「掂」被告手肘,黃稱「因為我想對佢進行拘捕⋯⋯我係想用嘅力度係,制服住佢唔畀佢走,唔畀佢離開。」

網上片段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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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周四決定是否表證成立

黃偉林同日完成作供。控方原擬傳當天在現場的市民證人 Boldrini Autonello ,周二開審當天提到他特意來港作供。惟辯方周三在該證人入庭準備宣誓時,站起爭議指開審前曾嘗試聯絡控方指毋需該名證人,且控方一直沒表明要其證供,質疑屬突襲。

官則指,這名證人一直在控方證人列表上,如辯方指控,控方不能在審訊中途增召本在證人列表上的證人,便要以案例佐證。休庭後,控方稱雙方商討後,認為可以書面方式處理該證人的證供,但會為他申請證人費。

控方完成案情後,辯方提出簡單中段陳詞,強調本案只有報稱受襲警員口供作為證供,呈堂片段見不到相應畫面,且同場兩名警員也沒作供,認為證據不足。官指需時考慮,押後周四決定是否表證成立。

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

市民證人 Boldrini Autonello
市民證人 Boldrini Autonello(《法庭線》記者攝)
意裔證人專程赴港:責任所在

市民證人 Boldrini Autonello 在庭外表示,他是定居美國的意大利人,今次是自費支付機票和住宿來港作供。他稱本應在開審當天到港,但兩周前意外跌倒傷及小腿,因此縫了 19 針,延至周三才到港。而他獲得一天證人費。

被問為何受傷仍來港作供,他稱因自己熱愛香港,也認為自己有責任作供,稍後會順道到內地旅行。

控罪指大聲叫囂、襲警

巴基斯坦裔男子王志輝(Khan, Adeel;起訴時 22 歲,報稱售賣員) 被控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兩罪。他由大律師 William Allan 代表,另有烏都語傳譯;控方則由外聘大律師 David Boyton 代表。案件由裁判官熊雪如審理。

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8 月 27 日,在葵涌廣場 2 樓 C101 號夏季書店外,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即於上述地方大聲叫囂,而上述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及同日同地,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 25443 黃偉林。

WKCC381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