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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何謂「表證成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之前,法庭在考慮甚麼?

法律 101|「表證成立」到底是什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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閲讀刑事審訊的法庭報道,不時出現一句「法官裁定表面證供成立」,不少人看得一頭霧水,似懂又非懂——怎樣才是「表面地」成立?即是被告罪名成立抑或不成立?表證成立又是否代表法官傾向將被告定罪?

要理解「表面證供成立」(prima facie case to answer)的概念,要先了解刑事案件審訊的基本程序。

法庭何時裁定表證是否成立?

當某人因涉嫌違反刑事罪行,被帶上法庭而被告不認罪,控方會進行開案陳詞,其後的程序可簡述如下:

從以上可見,裁定表證是否成立這程序,是在控方案情完結之後、辯方案情開始之前。一般而言,即使辯方選擇不作出「中段陳詞」,法庭仍有責任考慮「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程序上,如果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被告將即時無罪釋放,審訊完結;但如果法庭裁定表證成立,那麽辯方就需要答辯,審訊繼續。

舉例,2020 年青衣樂善堂梁植偉紀念中學遭破壞及縱火一案,兩名男生被控縱火、刑事毀壞及管有攻擊性武器 3 罪,2022 年 5 月在區域法院審訊,區院法官林偉權裁定首被告所有罪名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次被告的縱火罪則表證成立,繼續審訊

假設表證成立,但辯方沒有案情的話(即選擇不傳召被告、證人及證物),審訊會直接進入結案陳詞階段,此時控辯雙方會就案中的法律原則及證據,向法庭陳詞。

怎樣才算「表證成立」?

法庭裁定表證是否成立時,需要考慮的是,假設將控方案情「推到最高」,是否「有可能」足以令一個被適當引導的陪審團將被告定罪?

實際來説,這一關其實是要求控方,有就控罪的每個元素舉出「一些證供」,以及在對控方證據作出「最有利」的詮釋下(即假設信納控方所有證據及指控),「有可能」將被告定罪。

從案例可見,法庭也明言「表證成立」是一個頗低的標準。

因此,當表證不成立,被告就會無罪釋放,因爲法庭認為毋須再花時間聽取辯方案情,已能確定被告不會罪成。

「表證成立」是否代表傾向最終罪成?

答案是不一定。

正如前述,「表證成立」是個頗低的標準。然而,法庭若裁定罪名成立,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beyond reasonable doubt),這比「表證成立」的標準高很多。

即使「表證成立」,案件或有其他因素可能削弱控方案情,例如控方證人的可信性、有沒有證供證明被告清白等。法庭一併考慮所有證據後,可能認爲案中存有疑點,最終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例如早前一名 60 歲兒童暫托所男幹事,被指非禮 9 歲印裔女童。區院法官練錦鴻裁定表證成立後,便指案中證據不足以毫無合理疑點將被告定罪,最後裁定男幹事罪名不成立。

表證不成立 vs 罪名不成立?

表證不成立及罪名不成立,對被告而言,最終都是無罪釋放,結果看似沒有分別,但當中有訟費含意。

假如法庭裁定表證不成立,辯方就有更強的理據申請獲得訟費。辯方可提出,表證不成立顯示控方根本沒有足夠的證據基礎,將被告帶上法庭,因此被告不應該負擔法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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