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更新|黃之鋒認串謀勾結今判刑 雷玉蓮帶「金心」到庭:大家「甘心」支持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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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官:不接納黃之鋒角色有限

官指,不接納辯方指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角色有限,認為黃與羅冠聰在本案均擔當關鍵角色。

法官指,黃之鋒完全知悉羅冠聰呼籲外國制裁,並透過在本地及海外發表文章,支持相關訴求,而兩人持續推進呼籲制裁的工作,歷時 4 個月零 3 星期。黃之鋒其後並非主動退出,而是於 2020 年 11 月,因涉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被定罪,繼而還押,才停止參與。

法官認為指,相關訊息顯示,若非被還押,被告無疑會繼續推進制裁訴求。

10:29 官裁案件下屬「罪行重大」

法官指,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須整體考慮案情。在考慮辯方陳詞後,法庭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此時,旁聽席有人倒吸一口氣,黃之鋒則繼續抄寫筆記。

官指,案發時社會動盪,法治面臨重大風險。在如此關鍵的時刻,黃之鋒與羅冠聰呼籲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無疑加劇中國及香港特區當時須應對的困境,而兩人完全沒有改變共同意圖,並繼續推行其涉及外部勢力的計劃。

10:15 官:量刑須考慮本案屬否「罪行重大」

法官指,量刑的第一步,是確定被告的罪行,在《國安法》下是否屬「罪行重大」。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書面陳詞中提出,本案不屬「罪行重大」,但承認其嚴重程度接近次一級的偏重一端,即 10 年監禁。

官又引述辯方指,黃之鋒並不迴避本案屬嚴重罪行這一事實。然而,辯方仍請法庭裁定,本案未達「罪行重大」的門檻。

官指辯方提到,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參與串謀的程度有限,角色屬次要,又指「黎智英案」的情節較本案嚴重,在涉及的外國政府及人物、所使用的平台等,均與本案有實質分別。

法官指,辯方另希望法庭考慮以下因素:

(a) 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並因其他案件的刑期,已在羈押期間接受更生近 6 年。
(b) 被告的個人背景、品格以及長期參與社區服務的紀錄。
(c) 本案延遲近 5 年才提出檢控,對被告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d) 按整體量刑原則,法庭須整體考慮被告的犯罪行為。
(e) 被告未有意識到其行為違法,屬真誠對法律理解錯誤。
(f)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與控方所援引的制裁措施,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且部分制裁措施已被撤銷。

辯方邀請法庭採納次一級的量刑級別,並建議以接近 10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給予全數認罪扣減,再按整體量刑原則進一步減刑,讓被告盡早獲釋,使他能在仍可對社會作出有意義貢獻之時,重新融入社會。

09:55 官:黃非因國安法前行為被判刑 生效後續打國際線

法官強調,被告並非因《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或其政治理念而被判刑,指正如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所指,《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可接納為背景資料,以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涉及範圍,以及被告的角色。

法官接着讀出黃之鋒承認的案情,指在《國安法》生效後,黃之鋒、羅冠聰等人維持共同目的,繼續履行協議。羅冠聰等已離港人士會繼續推進「國際線」、發起聯署活動,促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例如停止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軟件或設備。

黃之鋒則留在香港繼續透過外國媒體及社交平台,支持「國際線」,包括分享羅冠聰的帖文,以引起外國關注。

法官指由此可見,正如被告承認,《國安法》頒布後,他與羅冠聰等人並未退出「國際線」,亦未停止呼籲制裁。相反,他們繼續推進相關工作,只是調整了各自在危害國安活動中的角色。

09:40 官:《國安法》前行為構成犯罪背景

法官指,《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構成涉案罪行的背景,量刑時須考慮犯罪背景,以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及被告的罪責,強調這是既定原則。

法官遂覆述案情,提到《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要求美國政府檢視香港自治程度,並容許美國總統制裁在香港被指違反國際準則的人士。

而黃之鋒於 2016 年 11 月曾訪美,與前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等人會面,游說美國通過該法案。約於同年 6 月,香港爆發「反修例」示威,黃 9 月與羅冠聰等人再次訪美,尋求外國干預。

2019 年 12 月 17 日,黃之鋒到美國國會聽證會作證,促請美國按擬制定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機制,檢視香港的特殊地位。

法官指,這些《國安法》生效前的活動,反映黃之鋒、羅冠聰及相關人士之間的協議,即開展「國際線」,尋求外國採取敵對行動,以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

官又指,他們與外國高層官員接觸,並呼籲施加制裁或其他敵對措施,對象不僅包括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也包括官員。

官指,他們又呼籲外國政府制定法例,以便實施上述制裁及敵對措施;主張撤銷香港的特殊地位,並進一步促請外國政府,在與中國訂立貿易協議或進行貿易磋商時,施加不利條款。

法官認為,這些訴求所帶來的經濟或其他後果,會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造成極不利的影響。而黃之鋒、羅冠聰等人,曾直接接觸外國政府部分高層領袖、官員或機構,指他們不僅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也透過多個外國新聞媒體傳播政治訊息,推動外國干預。

09:31 開庭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指現在宣判,請黃之鋒站立,黃之鋒回應:「OK。」

法官指,在今年 9 月 2 日,被告在庭上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並同意案情摘要。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為他求情,法庭其後押後判刑。

法官續指,《國安法》第 29 條訂明,被告一經定罪,可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則可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而上述量刑下限屬強制規定,除《國安法》第 33 條適用的情況外,最終刑期不得低於條例訂明的量刑下限。

記者觀察所見,法官宣判期間,黃之鋒一度望向法庭的時鐘,神情看似緊張,似是咬緊了牙。

09:24 黃之鋒入庭

黃之鋒入庭,他身穿藍色深裇衫,戴黑框眼鏡、啡色褲,拿著一本書和一疊綠色簿。入到被告欄後,他隨即拿起耳機戴上,坐好之後逐一向錢詩文、公眾席和記者席點頭。

有公眾和家屬看到黃之鋒一眼,向他點頭之後,換飛換人再入內。黃之鋒拿起筆抄錄幾句。他看似有些疲倦,望向公眾時有些發呆,但凡有人經過他都會點頭示意。

黃浩銘短暫在公眾席出現,向黃之鋒揮手說了「走喇」,黃之鋒點頭回應。

岑子杰其後進入正庭,向黃之鋒揮手。黃點頭示意,臨近 9 時 30 分,他看了一下法庭內的鐘,吸了一口氣。

09:25 前學民成員:希望之鋒盡快獲釋

前學民思潮成員 Louis Lee 表示,希望黃之鋒可以盡快獲釋,「佢已經喺監獄度過近 6 年時間,希望佢早日見到屋企人同朋友」。他表示,上個月尾有探望黃之鋒,對方狀態「OK」,但仍對刑期感到擔心。他指黃之鋒仍對世界有好奇,亦期待收到好友的信件。

前學民思潮成員 Louis Lee (攝:Nasha Chan)
09:19 囚車抵達高等法院

黃之鋒案將於今早 9 時半在高等法院(5 日)判刑。在早上 9 時 19 分,有囚車駛入高等法院。

囚車抵達高等法院(攝:Nasha Chan)
囚車抵達高等法院(攝:Nasha Chan)
09:15 警務處副處長江學禮到庭

律政司代表到庭,包括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檢控官楊澄。另外,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江學禮、警務處助理處長(國家安全1)王忠巡、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進入正庭,坐在律政司代表身後兩排。

正庭旁聽席滿席,旁聽者包括大黃伯、雷玉蓮等。記者席正庭 28 席亦全數爆滿,部分記者需坐在延伸庭。

09:09 李桂華到高等法院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早上約 9 時抵達高等法院。

李桂華
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法庭線》記者攝)
08:45 多國領事到場旁聽

早上 8 時45 分,多國領事人員到達高等法院外,準備旁聽案件,包括瑞典、意大利、荷蘭及歐盟的代表。

多國領事到場旁聽
多國領事到場旁聽(攝:Nasha Chan)
一批通宵排隊人士取得旁聽籌後,向記者展示旁聽飛。(攝:Nasha Chan)
08:00 19歲青年到庭旁聽:想了解下發生咩事

19 歲的 Leo 早上約 7 時到場,他稱自 2019 年一直留意社運案件,「我都想叫做聽下,同埋了解下發生咩事」。他指,預計黃會被判 5 年至 10 數年監禁,「都遺憾嘅,都戥佢可憐」,並慨嘆時代變遷,「覺得我哋都要為民主去出一分力。」

19 歲 Leo(《法庭線》記者攝)
07:45 警方拉橙帶劃出採訪區

早上 7 時許有警員在公眾排隊區外拉起橙帶,並逐步將橙帶推至輪候區逾 5 米外,劃出採訪區,要求傳媒留在採訪區拍攝,並阻止記者在採訪區外拍照。有記者欲訪問旁聽人士,由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陪同,在輪候區旁邊採訪。

07:30 雷玉蓮帶「金心」:大家「甘心」支持佢

早上 7 時半,約 50 人在高院外輪候旁聽籌,排在第八位的「女長毛」雷玉蓮本周二已開始輪候,她手持一張寫上「黃之鋒」的字條及一個金色心形蠟燭,代表「世界嘅朋友同埋支持佢嘅人,都係『甘心』去愛黃之鋒同埋關心佢嘅」。

她憶述 10 多年前認識黃之鋒,黃拿着相機雀躍地跟她拍照,因她當時沒有智能電話,所以黃在紙上寫下「黃之鋒」3 字及其電話號碼,她形容黃「當時係一個𡃁仔、唔起眼,今日呢世界各地都知道呢個係黃之鋒。」

她一度哽咽,自言「嚟到呢度,心情呢⋯⋯即係好似自己個兒子被判入獄咁樣」,希望黃可以盡快出獄,照顧年紀逐漸老邁的父母,但不論結果如何,她都會繼續支持黃之鋒,「黃之鋒,香港嘅朋友、世界嘅朋友、所有人,都支持你嘅,你要努力、你要出返嚟,你係我心目中好好嘅黃之鋒。」

黃之鋒串謀勾結|雷玉蓮(Nasha攝)
雷玉蓮(攝:Nasha Chan)
黃之鋒串謀勾結|雷玉蓮(Nasha攝)
攝:Nasha Chan
黃之鋒串謀勾結|大黃伯(Nasha攝)
今年 102 歲的大黃伯亦有到場排隊。(攝:Nasha Chan)
黃之鋒串謀勾結(Nasha攝)
攝:Nasha Chan
黃之鋒串謀勾結(Nasha攝)
大批警員在現場駐守。(攝:Nasha Chan)
被控與羅冠聰串謀勾結
2019 年 9 月,黃之鋒出席美國國會聽證會。(網上截圖)

黃之鋒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他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案情指,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展開「國際線」,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中國政府,方式包括與外國政要見面、發起聯署等。而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改變共同目的(common intention),繼續參與「國際線」。

案情指,羅冠聰離港後,黃之鋒繼續留港,指香港需要有人留守,在本地繼續抗爭、爭取國際社會關注。他又在 Facebook 發帖,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亦不會放棄打「國際線」。

黃之鋒認串謀勾結 案情指如何國際游說?見哪些外國政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