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毛尋回犬於寵物公園咬傷人 飼主沒繫狗帶認罪罰4千元 官提近日犬隻事故囑狗主多留意

金毛尋回犬於寵物公園咬傷人 飼主沒繫狗帶認罪罰4千元 官提近日犬隻事故囑狗主多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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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誡下認放大型犬時沒用狗帶

案情指,涉案咬人的狗隻,是一隻重 20.7 公斤的金毛尋回犬,據《危險狗隻規例》,牠屬大型狗隻。案發當天被告在狗公園放狗,期間遇到事主所養的松鼠狗,金毛尋回犬突撲向松鼠狗,事主遂舉起松鼠狗,但金毛尋回犬仍嘗試跳向松鼠狗,並咬傷事主手臂。

案情續指,被告遂上前控制金毛尋回犬,事主就事件報警,但被告沒理會、帶金毛尋回犬離開現場。事主則被送往醫院,左手臂的表面傷口與被狗隻所咬的吻合,警方其後致電約見被告,並把狗隻交予漁護署跟進。警誡下,被告承認放狗時沒有用狗帶。

被告:不知條例規管 已獲深刻教訓

被告沒法律代表,自行求情稱當初只是一心讓狗隻在狗公園內活動、排泄,沒注意到狗公園也是公眾地方,事後已知悉和獲深刻教訓,並提到一直為有狗隻作「社交訓練」,但當刻牠情緒高漲,遺憾發生本案。

被告又說,不知有《危險狗隻規例》,當時只心急帶狗隻離開現場。他承認疏忽,會把聯絡資料交給受影響者,承諾日後會遵守法規,和繼續訓練狗隻。

官:近日有狗咬狗、人事件 狗主應多留意

暫委裁判官莊靜慧表示,近日有些狗咬死狗,和狗咬死人的事件發生,提醒作為狗主應多加留意,遂就 3 罪罰款總計 4,000 元。

被告莊藹琳被控 3 罪,分別為《危險狗隻規例》下的「容受一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以及《狂犬病條例》下的「身為狗隻的畜養人而沒有盡快將該狗隻曾咬人的事實通知最近的警署」、「身為於公眾地方在沒有以帶牽引或加以控制下咬傷人的狗隻的畜養人」。

控罪指,被告於 2026 年 1 月 20 日,容受 1 隻大型狗隻,即雄性金色金毛尋回犬,在沒有以 1 條長度不超逾 2 米的狗帶穩妥地牽引下進入或留在灣仔臨時海濱花園寵物公園內的公眾地方,也沒有不得延誤地將該狗曾在該時該地內咬人的事實通知最近的警署,以及身為該狗的畜養人,而該狗在該時該地咬傷一名陳姓者。

翻查條例,「容受一大型狗隻進入或留在公眾地方」一經定罪,可處第 4 級罰款及監禁 3 個月。現時第 4 級罰款,為 25,000 元。另外兩罪則可處第 3 級罰款,即 10,000 元。

ESS22494/2026、ESS22495/2026、ESS22496/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