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四(2 月 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其中 4 人包括王宗堯、何俊諺、林錦均及吳志勇暴動罪成。餘下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馬啟聰及黃家豪,暴動罪名不成立、「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則罪成。除兩名記者獲准保釋外,其餘 4 人須還押,連同鄒家成、劉頴匡等認罪 8 人,押至 2 月 6 日及 21 日求情,案件訂於 3 月 16 日判刑。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王宗堯供稱到立法會將充電器交給記者,只是砌詞解釋,他在現場與示威者擁抱、拍膊頭,明顯是表達支持和鼓勵。至於報稱記者的兩名被告,官指不能否定他們當時進入立法會採訪,但馬啟聰在立法會發「紅色警示」後,未有聽從指示繼續逗留;黃家豪則曾觸碰被示威者撕毀的《基本法》小冊子,法官認為屬不守秩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