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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焦點:
《立場》被指煽動案 下周三裁決改為陳詞 據悉與英國樞密院最新判決有關
《立場新聞》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自控、辯雙方於 2023 年 6 月底完成結案陳詞,原定於 10 月 4 日裁決,其後改至下周三(11 月 15 日)裁決。
司法機構網頁最新顯示,當日程序由裁決改為陳詞。據悉,控辯雙方將就英國樞密院最近裁定煽動暴力或動亂意圖是煽動定罪的「隱含必要條件」一事,呈交書面陳詞,並將於 11 月 15 日作出口頭陳詞。
律政司回覆指,由於相關案件的司法程序正在進行,不適宜作出評論。
47人案|原定11.27結案陳詞 據悉法庭指示改期 再開庭日期待定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16 名被告不認罪,控辯今年 8 月已完成案情,原暫定於 11 月 27 日再開庭,處理口頭結案陳詞。
《法庭線》獲 3 個獨立消息來源確認,因應有主控 11 月 28 日早上需處理另一案,法庭周三(8 日)書面通知控辯,指示將另行通知聆訊日期。有與訟方並獲確認,原定 11 月 27 日的聆訊會取消,另定日期再開庭。
司法機構網站暫仍顯示下次聆訊為 11 月 27 日,未有改期的日子。
7.1立會|辯方結案指沒證據證王宗堯參與暴動 警示屬勸籲沒強制要求離開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周六(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踏入第 34 天審訊,控辯作結案陳詞。辯方指,王宗堯只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沒證據顯示他有份參與暴動,而王拍別人膊頭是正常合理反應和友善的表示,並非鼓勵參與暴動。
代表學生記者的辯方指,「紅色警示」屬勸籲,沒強制要求離開,強調被告以記者身分行事,當時亦有不少記者在場。控方指他兩度闖入立法會,又曾觸碰《基本法》小冊子,明顯沒遵守秩序。
至於患自閉和思覺失調等症的男生,辯方指他或受精神病影響,控方未能證明其犯罪意圖;控方則指,沒證據顯示案發時男生受幻聽影響。暫委法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明年 2 月 1 日裁決,各被告續准保釋候判。
林卓廷披露游乃強受查罪成 上訴稱為保公眾安全披露資料 官押後裁決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3 度在記者會披露在元朗 7.21 事件中,曾負責調查案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廉署調查有否行為失當,2021 年被裁定 3 項「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
林卓廷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五(10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上訴方指,7.21 事件後警方委派游乃強調查案件,被人質疑是「自己人查自己人」,故林卓廷基於公眾安全風險,認為公眾有需要知悉游正被廉署調查,「係咪會重新出現 8.21、9.21 ,警察係咪會再做呢啲嘢?」律政司一方則指,林卓廷在記者會已尖銳地批評警方,再披露受查資料並無添加任何作用。
暫委法官游德康押後三個月內頒判詞。林卓廷於本案獲保釋等候結果,但他另因「初選案」不獲保釋,續須還押。
投訴警察被列「求警協助」 市民指警方處理失當提覆核勝訴 官指警方失職
一名從事網上股票交易的市民,懷疑電腦被駭客入侵,於 2021 年 3 月向警方報案,約一個月後得悉案件在沒有人被捕下結案。他質疑警方沒有妥善調查,遂向投訴警察課投訴,要求重啟案件。他不滿投訴擾攘超過半年,才被正式歸類為「須匯報投訴」,遂向高院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高浩文上周五(3 日)頒下判詞指,警務處長分類投訴個案時犯錯及失職,亦未有恰當地向申請人解釋個案進度。高浩文又裁定,警方自 2015 年推行的「表達不滿機制」,在正式投訴程序以外,提供另一選項處理較輕微投訴,屬不合法及越權。
另外,監警會在未獲申請人同意下,向投訴警察課披露申請人的投訴資料,亦違反《私隱條例》。法官最終裁定申請人勝訴,答辯方須支付訟費。警務處回覆指,正與律政司研究判詞及考慮適當的跟進行動。
醫管局就候召制度向醫生支付賠償金 終院一致裁定應予課稅
立法會前醫學界議員梁家騮,2002 年與一群公立醫院醫生不滿醫管局「候召制度」(on-call)剝奪法定假期及休息日權利而提告,最終獲賠償 176 萬元。稅局指款項屬受僱收入,應予徵稅,惟在高院及上訴庭兩度敗訴,最後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院 5 名法官周五(10 日)頒下判詞,一致裁定稅局上訴得直,即梁獲償的款項應予課稅。終院裁定,梁獲賠償的款項屬於「受僱工作所得的入息」,因為他作為醫管局僱員,以在假日候召的方式提供服務,故款項屬於與僱傭工作有關。
至於梁一方爭議如款項被課稅,會招致雙重徵稅,終院認為梁獲發的每月薪金並不包括這些賠償,這筆款項是額外支付的,不曾課稅,故不屬雙重徵稅。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嘉科前董事申永久終止聆訊 庭上披露早知違規決定不申報
港珠澳大橋香港段 2017 年遭揭發混凝土壓力測試疑造假,涉案的土木工程拓展署承判商「嘉科工程顧問」,19 名時任實驗室職員被控串謀欺詐等罪,全部罪成判囚。廉署在 2021 年再起訴兩名時任公司董事一項欺詐罪,指他們涉在測試中造假,詐騙約 200 萬元。
辯方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指「嘉科」案發時曾索法律意見,並決定不向土拓署披露事件,有關內容涉及法律專業保密權,因「嘉科」拒絕放棄相關權利,此舉將令被告無法在庭上解釋詳情。
控方反對指,若有人違法後稱曾與朋友談論,而因對方獲律師意見而擁有保密權,以致他不可被檢控,並非永久終止聆訊下所指的公平。暫委法官嚴舜儀周五(10 日)拒絕申請,指不認為保密權會直接導致他在審訊中不能講述案發時思想狀態,而案中不利被告的情況,未大至構成審訊不公,稍後將再以書面頒布判決,案件將如期在 12 月 4 日開審。
-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官拒辯方終止聆訊申請 案件如期12.4開審
-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控方反對永久終止聆訊 指若違法後據保密權不可檢控非公平
- 港珠澳大橋造假案 嘉科前董事申永久終止聆訊 庭上披露早知違規決定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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