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立法會暴動案,12 人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上月被上訴庭駁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判囚 6 年 2 個月的王宗堯,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暫未有聆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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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立法會暴動案,12 人被裁定罪成,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周三(18 日)均被上訴庭駁回。
針對王宗堯的定罪上訴,判詞指,王明知立法會大樓被佔領,仍穿印有「1/2,000,001 我自由故我在 I’m free, therefore I am 」字樣的 T 恤進入會議廳。而他不單將充電器交予記者,更與示威者拍肩等,可見他並非無辜路人,是「在錯誤的時間在錯誤的地方出現」。
至於 7 人的刑期上訴,判詞指本案暴動極其嚴重,量刑時不應將個別參與者的行為抽空處理,因他們並非單獨行事,而是倚仗人多勢眾,以暴力達到其目的,以 6 年半至 7 年為量刑起點「實非過重」。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先後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案件去年 12 月在高等法院聆訊。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於下周三(18 日)宣布判決,預料需時 15 分鐘。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7 人先後提出定罪和刑罰上訴,案件周二(16 日)在高等法院聆訊。
王宗堯一方指,沒足夠證據證明他參與暴動,強調王當時僅禮貌打招呼、沒破壞行為。答辯方反駁指,王明知示威者闖入立法會,仍自願走進暴動中心。另外,針對刑期上訴,孫曉嵐一方指,區域法院將暴動案量刑起點定於 7 年屬少見。法官楊家雄則指,「我哋都未見過立法會被衝擊」;法官彭偉昌亦稱「今次係最嚴重嘅一次」。法官押後 6 個月內頒裁決。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 7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王宗堯、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等 9 人先後提上訴。
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 12 月 16 日開庭處理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預料需時兩天。
2019 年 7 月 1 日晚,示威者佔領立法會。兩名記者事後被拘捕,是反修例運動中,首度有記者被控以暴動罪。其中城大編委學生記者黃家豪(Gary),控方指在會議廳一本《基本法》小冊子上,找到他的指紋。
Gary 回想審訊時,準備了大量相片和片段,證明當日在立法會進行採訪。最後控方在庭上舉證時,未有向他指出暴動案情;法官最後亦指,不能否定他當日為採訪而進入立法會,裁定他暴動無罪,「非法進入立法會會議廳」則罪成,罰款 1,500 元。
「一條 7 碌(年),另一條罰到盡都係三個月,梗係爭好遠啦大佬。」
在反修例運動初嘗拍攝採訪,Gary 從中找到成就感,一度視之為理想;最後因採訪工作被捕、被控。4 年的青春,在候審中渡過。
「我唔後悔我去記錄,我唔後悔我去影相,我唔後悔去寫究竟發生咗啲咩事。」
4 年後回復自由身,但面對目前的政治氣候、傳媒生態,從前想做的事,現在未必可以再做到。Gary 在案件審結、繳清罰款後,便踏上航班,在另一國度展開新生活。
「離開同留低都唔可恥嘅,你有咩選擇都唔可恥嘅,只不過唔同人將唔同 priority(優先事項)擺前擺後。」
7.1 立法會暴動案於 3 月中審結,王宗堯、劉頴匡、鄒家成及孫曉嵐等 12 人,被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個月。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有獨特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示威者包圍立法會等同衝擊法治,行為極其侮辱和挑釁,屬「暴動案中最嚴重」。他形容,部分被告以 7 年、即區域法院判刑上限為量刑起點,亦不足為過。
根據《法庭線》反修例暴動數據統計,7.1 立會案是繼 7.21 元朗白衣人案、11.18 理大突圍案,第三案有被告判囚 6 年以上,亦是最多被告量刑起點定於 7 年。究竟法官是按照甚麼原則量刑?部分被告不涉暴力行為,為何刑期都達到 6 年以上?
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接受《法庭線》訪問指,以衝擊立法會作為加刑因素,並非主審法官「自創」,而是根據案例所訂立的原則,當中指明「針對立法會大樓」會加強罪責。加上「梁天琦案」確立量刑時,不應只考慮個別參與者的行為,而是要考慮同場暴動者的整體行為。他認為,7.1 立會案在上訴庭案例的框架下,「可以輕判嘅空間,就好明顯已經好細」。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12 人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其中港大學生會前會長孫曉嵐、「佔旺女村長」畢慧芬不服刑罰,上周五(22 日)提出上訴。根據司法機構資料,案件尚未有聆訊日期。
2019 年 7 月 1 日晚,示威者佔領立法會,有 4 人堅持留守,已離開的示威者及後折返會議廳,高呼「一齊走、一齊走」口號,將留守者抬走。
其中一名留守者,當晚在會議廳內接受訪問,稱上一代經歷文革後來港,爭取到有尊嚴的生活。因此他作為一子一女之父,為了孩子不想輕易放棄。
那一夜被抬走之後,他知道自己終須承擔後果,曾經有人聯絡稱可安排離港,他一一拒絕,「我會睇唔起自己」。
半年後,他被控以「進入或逗留在會議廳範圍」罪,及後加控暴動罪。7.1 立會暴動案每次提堂,焦點大多落於同案其他被告身上。直至案件開審,庭上證供和片段披露,當日這名年輕爸爸,亦是被告之一,受審後暴動罪成,判囚 6 年 8 個月。
他叫吳志勇,案發時 23 歲,去年出家,法號「如檀」,藏文意思是「了解真正意義、報施的人」。
出家修行,希望學懂放下,但入獄前夕,還是會有所牽掛,所說的是一對子女。
「呢個係一個貪念,出家人唔應該犯呢個錯,係會引起煩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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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立會暴動案|12人判囚4年半至6年10月 王宗堯囚6年2月 鄒家成約5年1月
七一立法會暴動案,王宗堯等 4 人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同案 8 人則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案件周六(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12 人分別判囚 4 年半至 6 年 10 月。
其中不認罪的王宗堯,判囚 6 年 2 個月;認罪的鄒家成判囚約 5 年 1 個月、孫曉嵐判囚 4 年 9 個月、劉頴匡判囚約 4 年半。同案另外兩名報稱記者的被告,「非法進入會議廳」罪成,罰款 1000 及 1500 元。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立法會具獨特的憲制地位及象徵意義,本案暴動極其侮辱和挑釁,示威者包圍立會亦等同衝擊法治,屬暴動案中最嚴重。部分被告包括鄒家成及劉頴匡,以 7 年、即區院刑期上限為量刑起點不足為過。至於辯方指王宗堯僅短暫逗留在會議廳內,法官不接納,指「像他那樣的人」短暫留下,已能激起士氣,令暴動持續,考慮他不涉及暴力或破壞,以 6 年半為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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