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裔員工指前僱主種族歧視 升職面試期間遭貶損、最終被解聘 入稟區院索償

印度裔員工指前僱主種族歧視 升職面試期間遭貶損、最終被解聘 入稟區院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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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採購公司任職的印裔員工周一(21 日)入稟區域法院,指控僱主歧視,違反《種族歧視條例》。入稟狀指,前僱主在內部擢升面試時,對入稟人作出貶損言論,隨後他被投閒置散,而其部門 15 名員工中,只有他並非本地人。最終僱主於 2023 年 7 月解聘他。

入稟狀要求僱主作出書面道歉、賠償及重新聘用入稟人。

原告為 GANGADHAR BIDADHI RAJASHEKARAIAH,被告為 PVH FAR EAST LIMITED。

入稟狀:原告屬其部門唯一非本地人

原告沒有法律代表,自行入稟區院。入稟狀指,其所屬部門有 15 名員工,原告為唯一一名印度人,其餘 14 名均為本地人。當中只有原告於 2023 年 7 月 17 日被終止合約,僱主亦有新聘一名本地員工。

入稟狀又提及,原告擁有紡織工業的學位,有採購及銷售布料的經驗。原告於公司任職首 5 年半,即 2016 年至 2022 年間,曾於年度工作表現評核中獲嘉許,表現為「Exceeds Expectations(超出預期)」。原告的前上司均讚揚他「非常可靠(Highly Credible)、能幹及準備充足(Capable and well prepared)、你 200 % 值得這些待遇(You are 200% deserved) ,謙虛、與公司關係緊密 (Humble, Strong bonding)等。」

入稟狀:升職面試時經理作貶損言論

入稟狀續指,原告按程序申請一個新部門的高級經理職位。但李姓人力資源經理沒有著重原告的經驗及資歷,卻在面試時質疑他利用作為印度人的優勢。李又稱新團隊只有香港人,對原告作出貶損言論。

根據公司程序,人力資源部門在決定不擢升某名內部員工時,會向應徵員工提供原因,但原告多番要求部門解釋不果。

隨後原告要求人力資源部主管,檢視屬下經理言行是否涉種族歧視,但一直沒有收到正式回覆。原告之後亦持續受歧視,例如其他同事獲委以重任,而他則被投閒置散,只負責輸入資料、跟進等工作。

入稟狀:原告最終被解聘

期間當部門的高級經理職位再次懸空時,即使原告表明準備好接替任何新職位,但公司仍決定另聘一名本地人擔任高級經理。而原告的部門中有 15 名員工,當中只有原告為印度人,他於 2023 年 7 月 17 日被解聘。

原告要求法庭宣告被告承認違反《種族歧視條例》,下令被告向原告作出書面道歉,重新聘用原告;在提供公平的面試機會後擢升原告,賠償月薪 77,870 元直至重新聘用被告,或被告獲其他公司聘用為止。

DCEO9/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