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9 日)於高院踏入第 32 天審訊。
第四被告一方盤問負責檢視 CCTV 的 O 記警員,指他憑片中人的外套、褲、背囊等辨認,質疑衣物人人都可以買到。警員稱,「一件衫係可以周圍買嘅,但一件衫、一對鞋、一個背囊拍埋一齊,係絕無僅有嘅」,又稱被告的「揈頭」步姿亦是絕無僅有。
制服首被告何卓為的監視警員供稱,當晚尾隨何並登上往東涌的港鐵列車,收到指示要截查,故與同袍走到何身邊,並從腰間持委任證向何展示,而何推開警員,「之後有起身同反抗嘅行為」,兩警制服何並將他抬離車廂到月台。案件周五續。
第 31 日審訊|辯方指第四被告電話密碼為4位數字 網罪科警長庭上用6位數字成功解鎖
O 記警:CCTV 見第四被告手持物
與檢取的電子磅相似
控方周四續傳召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時任偵緝警員溫文鏡(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並播放宏創方、美荷樓、啟豐園的閉路電視片段。
溫稱,認出片中人為第四被告張家俊,指是透過身型、髮型、鞋、 步姿、腳部動作、背囊外套等確認張的身分,又指張有時會作出「揈頭嘅動作」。
控方播放 2020 年 3 月 6 日約凌晨 2 時,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溫認出片中人為張,指他手持一個電子磅。控方另展示 Telegram 群組「烘焙同好會0.3」的訊息截圖,指 TG 用戶「一枝弓」(被指為次被告李嘉濱)在 3 月 6 日凌晨 2 時時發送訊息稱「無磅」,「Bee」(被指為張家俊)回覆「coming」及發送一張圖片。
溫指,警方事後檢取的電子磅,與片中張手持的電子磅外形相似,包括其顯示器、側邊按鈕、開關制是相同。
辯方質疑警員口供
沒提及以背囊、鞋、步姿等辨認
張家俊的代表大律師張志輝問,針對張家俊的辨認,溫是否作出過一份口供?溫稱,其口供是針對宏創方,涉及所有被告。
辯方指,溫在該份口供提及,確信片中人為張家俊,根據張被捕後拍攝的相片,與宏創方及張住所啟豐園 4 座大堂及升降機閉路電視片段,進行比對,「 從面部輪廓、身型、髮型及在張家俊住所及車輛檢取的衣物作比較,本人確信宏創方及啟豐園出現的男子就是張家俊」。
溫同意,是基於面部輪廓、身型、髮型、衣著對比。辯方質疑,溫當時沒提背囊及鞋?溫稱,「相信口供冇寫嘅話,係庭上都可以指出有關嘅嘢」。
辯方續質疑,溫庭上稱張步行時雙腳呈「外八字」,雙手亦會「揈得好高」,亦會用「揈頭嘅方法去撥佢個瀏海」,均為特別的特徵,但沒在口供中提及。法官陳仲衡稱,「視乎頭髮長短,太短冇得揈」。溫同意為特別的特徵,但重申認為可在庭上指出。
辯方又提到,蓄瀏海到眼眉是很普遍。溫稱,「我見唔到,喺庭都見唔到。」官笑言,「你喺庭入面,大律師都唔係普通人,個個都戴咗假髮。」
辯方質疑相似衣物容易買
溫:拍埋一齊絕無僅有
辯方又指,溫的口供沒提及男子步出升降機時手持電子磅。溫稱,因主控著他留意,又指「我唔係憑個磅認出張家俊嘅」。溫同意宏創方片段的男子戴口罩,但不同意其辨認不可靠。對於辯方稱,啟豐園片段的男子身型較肥,但宏創方的男子較瘦,溫稱不同意。
至於溫供稱憑片中人的外套、褲、背囊等辨認,辯方質疑衣物等「公開市場有得買」,亦有大量生產,人人都可以買。溫稱,「一件衫係可以周圍買嘅,但一件衫、一對鞋、一個背囊拍埋一齊,係絕無僅有嘅」,又指加上溫「揈頭」步姿,亦是絕無僅有。
辯方指出,溫不能排除有兩個人穿上同樣的衣著。溫稱,「我唔能夠回答假設性問題。」
辯方質疑口供寫上「確信」
溫:相信用咩詞語都冇影響
辯方指,溫在口供寫上「確信」而非「肯定」。溫答,「我相信用咩詞語, 最後都係由陪審團決定嘅。」辯方追問,為何會寫上「確信」,溫指,「我相信用咩詞語都冇影響。」官問,「有冇啲你確信但唔肯定嘅嘢?」溫稱,「冇。」
溫又否認,他辨認片段中宏創方、美荷樓的男子並不準確;但稱不能夠確認電子磅是否為同一個。
監視警員稱何卓為曾反抗
控方其後傳召與首被告何卓為相關的兩名監視警員作供。兩人均在屏風下作供。
警員 SO 18 案發時駐守刑事情報科。他供稱,2020 年 3 月 7 日晚上 10 時 36 分,看到何離開宏創方地下大堂,沿楓樹街往大角咀道、博文街,走入一間酒吧。何在 11 時 17 分離開,步行往奧海城,進入港鐵站,登上往東涌的列車,SO 18 亦有尾隨。
約 11 時 41 分,SO 18 接到指示,與同袍 SO 19 向何作出截查。 警員稱,當時列車行駛途中,差不多到青衣站。同為便裝的兩警走到何身邊,並出示委任證。
SO 18 稱,何即用手推開警員,「之後有起身同反抗嘅行為」,兩警將何制服。SO 18 負責控制何的手部,SO 19 則控制何的腳,「 咁我哋控制咗第一被告之後,佢一路坐喺地鐵長凳上面,隻腳擺喺座位上面」。
當列車到站後,SO 18 稱「咁我同 SO 19 就將第一被告抬離車廂,去到月台嘅長凳上面繼續看守住第一被告,直到其他支援同事到達」,之後將何交予 SO 32;又指與何接觸的過程中,他沒有受傷。
警員:從腰間持委任證向何展示
SO 18 在何卓為代表大律師姚本成盤問時確認,他在 11 時 41 分接獲指示,而列車在 42 分到達青衣站。辯方問,「無論你同被告人發生啲咩嘢肢體碰撞,都係一分鐘之內?」SO 18 同意。
辯方問及他出示委任證的情況。SO 18 稱,當時何是坐著,SO 18 則從腰間持委任證向何展示,稱自己為警察,指何看過其委任證後,「第一下用手推開我,之後再試圖起身」。
辯方追問,當時警員有否其他發言。SO 18 稱有,指曾說「我哋宜家會進行截停搜查」。辯方質疑警員沒在主問時提及。他解釋,「我頭先可能未講到啦」,指他有 30 年警務經驗,「我哋每對一個人做截停搜查呢,我哋基本上都係會出示委任證,同埋表明我哋來意,都會講做截停搜查諸如此類啦,頭先因為講緊案情期間,冇特登講呢樣嘢…」
SO 18 另確認,將何交予 SO 32 時,沒有身體接觸令何身體受傷,包括其左額頭及心口。
另一名監視警員 SO 32 供稱,同日晚上 11 時 45 分在青衣站,往東涌方向月台協助 SO 18 控制何卓為。其後 11 時 50 分,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C2-3 小隊到場。他將何卓為的物品交予他們,包括一個黑色斜揹袋、一個迷彩腰包。
《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