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搜出大批武器,包括手槍、子彈等,事後多人被捕,被指串謀殺警。案件共 14 人被檢控,政府首引《反恐條例)下的控罪起訴。
其中認罪 6 人及受審後定罪 1 人,周四(14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5 年 10 個月至 23 年 10 個月。其中被指為計劃主謀的吳智鴻,判囚 23 年 10 個月;自稱「屠龍」隊長、轉任控方證人的黃振強,判囚 13 年 6 個月;同樣轉為控方證人、自稱擔任「槍手」的蘇緯軒,判囚 12 年。法官張慧玲提到,案中 3 名從犯證人均給予真實口供,獲 50 % 刑期扣減。
法官指,涉案 12.8 的計劃明顯是想殺警、危害生命和顛覆政府,認為計劃有預謀。被告犯案為滿足其政治訴求,企圖濫殺維持秩序的警員,惡毒之處不能以筆墨形容,明顯與社會宣戰。
相關報道:
首引《反恐條例》檢控 無人經審訊定罪 李桂華:日後可控《國安法》、23條
反恐首案 | 吳智鴻囚23年10月 反修例刑期最重 官指比葉繼歡案嚴重採更高量刑起點
反恐首案整合|「殺警計劃」是甚麼?誰是主謀?如何被指涉恐怖主義?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指本案,是反修例之中刑期最重的一案,有相當阻嚇力,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詞決定會否覆核刑期。(見另稿)
案件原訂早上開庭,因應颱風押後至下午處理。開庭前,約有 50 名旁聽人士在庭外排隊等候,多名警員在場戒備。
7 名罪成被告為賴振邦(現 33 歲)、黃振強(現 26 歲)、吳智鴻(現 28 歲)、彭軍壕(現 38 歲)、蘇緯軒(現 23 歲)、蔡凱明(現 25 歲)及陳玉龍(現 32 歲)。
案情指策劃以槍、炸彈殺警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先覆述認罪案情,指案中被告策劃在 2019 年 12 月 8 日民陣的港島公眾遊行期間,使用槍械及炸藥殺害警員,先在兩處放置一大一小炸彈,由「屠龍小隊」作破壞引誘警方到場,然後引爆小炸彈。槍手會在高處以長槍射擊警員,迫使警員到大炸彈的地點,隨之再引爆大炸彈,導致警員死亡或嚴重受傷,串謀者再撿拾警方佩槍為己用。
就 6 名認罪被告的個別行為,官指吳智鴻負責採購槍械及彈藥、與槍手聯絡、組裝炸彈等。黃振強為「屠龍小隊」隊長,曾與吳商討放置炸彈的地點;彭軍壕則涉及運送槍械和炸藥,而蘇緯軒是計劃的「槍手」。
據認罪案情,餘下 2 名被告不涉及「殺警計劃」,其中蔡凱明協助製造炸彈引爆裝置,陳玉龍協助將槍械運抵香港及管有槍械。
官指被告意圖殺警顛覆政府
量刑起點超葉繼歡案
法官指,本案為律政司首次引用聯合國反恐條例起訴,沒有量刑指引及先例,並提及葉繼歡案,指葉被判囚 18 年,而他在案中管有兩公斤 TNT 炸藥。
吳智鴻一方指本案炸藥不如 TNT 嚴重,惟官不同意,指須考慮涉案兩炸彈的威力及傷害,提到葉為求錢財,都屬於與社會為敵,但本案更為嚴重,意圖殺警以顛覆政府,故量刑起點應超過 18 年監禁。(見另稿)
黃振強求情:誤信警方與黑社會為伍
官引述黃振強的求情,提到黃內地出生,父母離異,4 歲時被送往寄養家庭生活,至 10 歲才交由母親照顧,成長時期缺乏父母關愛。他對中國文學及運動有熱誠,還押期間考取 3 份證書,本質不壞。辯方指,黃在示威活動中首次投擲汽油彈後,獲他人關注,而他傲慢無知及天真,自以為是「行使正義的英雄」。隨後他成立「屠龍」,發現可利用「屠龍」輕鬆獲得資金,落入萬劫不復之地,鑄成大錯。他被捕後至今還押近 5 年,被列為甲級犯人,又因為擔任控方證人須單獨囚禁,還押時歷盡人情冷暖,對於自己的無知、狂妄及衝動行為,感到無比羞愧。
辯方強調,黃的角色相對被動,本案計劃由他人策劃,他只是配合計劃,並無參與製作炸彈。此外,黃亦成為控方證人,努力講述事情始末,受沉重壓力仍選擇作證。黃的求情信指,他誤信警方與黑社會為伍,承諾日後會愛國守法。
黃任從犯證人獲減刑 50%
針對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官指他於 2019 年社運期間大肆破壞,而吳智鴻明顯睇準「屠龍」的「勇武」行為,拉攏及利用「屠龍」進行破壞,引警方到場再引爆炸彈。官認為,「屠龍」成員最終罪名不成立,或因陪審團不肯定他們有否參與串謀,但他們示威時的破壞行為有目共睹。
法官接納黃並非計劃主腦,亦沒有處理槍械,但他召集成員參與,罪責不輕,故就《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監禁 24 年作為量刑起點。除了認罪扣減,官提到黃為本案控方證人,即使「屠龍」相關被告罪脫,信納黃給予真實口供,而且本案另一被告吳智鴻因得悉黃會作供才選擇認罪,決定給予 50 % 刑期扣減,此罪刑期為 12 年。
至於「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官指本案中曾發出一些煽情、但非事實的訊息,亦在短時間內籌得一定金額,部分由黃自己使用,以監禁 9 年作量刑起點,同樣因認罪及擔任控方證人,獲進一步扣減,此罪刑期為 4.5 年。黃的兩罪部分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 13 年半。

官指吳智鴻惡毒心腸令人咋舌
認罪只因知悉黃振強指證
至於本案「主腦」吳智鴻,官引述求情指他年幼時被診斷為資優生,案發時任助理工程師,中學時曾患抑鬱症,及後因想自己克服病情,2019 年後沒再覆診。辯方指吳關心時事,會因社會事件而感沮喪,令病情加劇,迷失於社會氛圍,走入歧途。他犯案的偏激作風與他一向溫和本性不同。官提到其親友形容吳「近乎完美」,善良及尊師重道。
法官指他為策劃人,負責「招兵買馬」,經他人取得槍械,又積極參加串謀,安排測試及親身製作炸彈。他選擇以華仁書院作為行動地點,皆因他為華仁舊生,熟悉現場環境。其家人均對他有正面評價、指他有正義感,但他犯案時已非他家人熟悉的人。求情另指他關心社會,惟法官批評他為達政治目的,企圖濫殺維持秩序的警員,更在炸彈中加入鐵釘,惡毒心腸令人咋舌及震驚。
法官認為,他認罪非因真心悔過,只是因為知悉黃振強將指證他才認罪,就《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監禁 28 年作量刑起點,認罪減刑至 22 年 4 個月。
吳另承認的「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以監禁 18 年作起點,官認為兩罪性質不同,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另考慮他曾做義工,有良好品格,額外減刑兩個月,總刑期為 23 年 10 個月。

求情指彭軍壕盲目追隨吳
官指彭為「跑腿」相當重要
另一名控方證人彭軍壕的求情則指,其父親為退休警署警長,母親於 2022 年逝世。他與家人關係良好,2014 年社運期間認識被告吳智鴻,隨後於 2019 年吳再聯絡他。彭於是跟隨吳參與示威活動,到台灣接受軍訓。
辯方重申,彭對政府不滿而參與示威,他為人內向,朋友不多,因而盲目追隨吳智鴻,當發現對方會使用真槍,希望抽身已為時已晚。他坦白認罪,可顯示其悔意,又指他是首位被告主動接觸警方提交「無損權益口供」,可起牽頭作用,即使擔心被報復,仍冒險作供。辯方指,他欲退出計劃,但因擔心遭吳報復,連累家人,才繼續行動。
法官指,彭軍壕擔任「跑腿」角色,相當重要,就「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監禁 20 年作量刑起點。而他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又在庭上指證賴振邦及另一人,雖然陪審團沒有盡信,但相信他已盡力真誠作供,給予 50% 扣減,終判囚 10 年。

「槍手」蘇緯軒囚12年
求情指被利用、成「邪惡集團傀儡」
被指為「槍手」的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 3 罪。辯方指,蘇中三綴學後,認識一名男子「Stephen」,受其影響和利用,被指派為「邪惡集團的傀儡」,犯下一生中最愚蠢的過錯,承認當時天真幼稚。
法官指,蘇案發時年僅 18 歲,量刑時會考慮其年紀。官指,蘇求情提及並非真心想殺警,曾嘗試以藉口,不出席 12.8 計劃,但串謀控罪的重點在於各被告之間達成協議,故此蘇仍有罪,但同意蘇不希望參與計劃,就串謀謀殺罪以 15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
至於另外兩罪,官指蘇管有步槍、手槍等,被捕時向警員開槍,可幸沒擊中警員,就兩罪分別以 18 年及 10 年為量刑起點。考慮蘇認罪和擔任控方證人,信納他提供真實證供,給予 50% 扣減,部分刑期分期執行下,判囚 12 年。
官:賴從旁協助製炸彈、非主腦
案中唯一受審後罪成的賴振邦(現 33 歲),法官指,控方指稱賴為 12.8 計劃的串謀者之一,指他涉及偷竊化學品、測試炸彈引爆器、及於計劃前夕協助組裝炸彈。
法官指,因應陪審團裁定賴《反恐條例》控罪不成立,只裁定屬交替罪的「串謀爆炸」罪成,認為陪審團不接納賴於計劃前夕協助組裝炸彈,判刑時會以此為基礎。
法官提到,賴中學畢業後就讀汽車工程文憑,後來成立「3C 維修工作室」,為有經濟困難的學生免費維修手機,及義教長者如何使用手機。其親友求情信形容,賴為人孝順、顧家及友善,還押時沒有自暴自棄,報讀不同課程。
官判刑指,同意賴並非案中主腦,其角色是從旁協助製炸彈,認為陪審團裁定賴交替罪成時,必已考慮反修例背景,亦認為賴知悉其參與的爆炸程度不輕。官遂以 11 年監禁為起點,因應其良好背景減刑 2 個月,此外沒其他減刑理由,賴被判囚 10 年 10 個月。

兩被告涉製引爆器、管槍械
判囚 5 年 10 月、9 年
至於涉協助製造炸彈引爆器的蔡凱明,辯方指蔡被捕後提供手機予警方調查,又指涉案的爆炸品遠比案例少,亦無證據證明蔡知悉計劃目的,期望可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
官指,蔡有份製造引爆器,即使他未必知悉 12.8 計劃,必知引爆器用於反修例和土製炸彈。官認為,引爆器可供炸彈控制人決定何時引爆,遂以 9 年監禁為起點,因認罪及有良好背景,判囚 5 年 10 個月。蔡得悉刑期後,除低眼鏡拭淚。
涉槍械控罪的陳玉龍,辯方指他患讀寫障礙,還押期間修讀心理學課程。而陳親撰的求情信提到自己誤交損友而被利用,原以為協助運送氣槍供「war game (野戰遊戲)」使用,後來才得悉槍械可組裝成真槍,沒想過會被視為「兄弟」之人利用,作傷天害理之事。
法官指,陳替其他人保管槍械,沒有將槍械收好,隨意擺放供他人使用,就陳被控的「串謀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分別以 12 年及 9 年為量刑起點。部分刑期分期執行,陳因認罪獲減刑,判囚 9 年。
HCCC164、165/2022;HCCC255、25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