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就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服刑的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 6 月在獄中被捕,被控 2020 年串謀勾結羅冠聰等危害國安。他今年 9 月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周四(5 日)將黃判囚 10 年,考慮整體性,將其中兩個月兩天與 47 人案刑期同期執行,即黃被加監 9 年 10 個月,預計 2036 年 11 月刑滿。
據《法庭線》統計,上月滿 30 歲的黃之鋒已還押逾 2,100 天。辯方早前求情指,黃原可於 2027 年 1 月出獄,若本案沒延誤,刑期或可與 47 人案同期執行,盼法官酌情減刑。
判詞速讀|官指被告屬罪行重大 與羅冠聰同屬主謀
12:00 黃浩銘:希望大家不要忘記黃之鋒 用自各方法陪伴
47 人案獲釋被告岑子杰、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前社民連主席黃浩銘,旁聽後一同步出法院。
黃浩銘指,10 年是相當長的時間,希望所有曾參與社會運動的朋友,在這段時間不要忘記黃之鋒,並以各自的方法陪伴他,例如寫信、寄卡。他說,今日特意到法院旁聽,也是想告訴黃之鋒:「我哋冇忘記佢,我哋希望可以同佢一齊同行。」他希望黃之鋒在未來 10 年繼續好好生活,保持健康。
陳皓桓則表示,任何人面對超過 10 年刑期,對他本人、家人及朋友而言都十分沉重。他說,曾經身為被告的人,都明白長期與外界隔絕的心情,「以前我哋覺得 1 年都好沉重,而家講緊嘅係 10 年,可能有啲人係 10 幾年,當然係非常沉重」,盼望大家互相鼓勵、互相支持。
他又指,據他與黃的書信來往及從朋友口中得知,黃在獄中積極生活,亦有運動鍛煉身體,「雖然環境好差,但係心態上都慢慢調節。」

11:56 瑞士籍攝影師:旁聽是我的責任
曾捲入 2019 年示威案的瑞士籍攝影師 Progin Marc Gerard 今日到場旁聽,對黃之鋒被判囚 10 年感到可惜。他表示,欣賞黃之鋒自知其作為是正確的,仍願意面對法律後果。他指自己今年已經 81 歲、居港已 50 年,希望 10 年後能見到黃之鋒出獄,亦希望可以到獄中探望黃。
被問到今日為何特意到場旁聽,他指:「我今天來這裡,因為我覺得這是我的責任,我是香港正發生的事情的一部分,我為何不來?(Today I come here because I think this is my duty. I’m part of what’s happening in Hong Kong. So why should I not come here?)」他指,即使不懂廣東話,今日亦要到場見證到底發生甚麼事。
Gerard 早前涉 2019 年 10 月 4 日中環「和你 LUNCH」案,該案中,有在港工作的內地男子疑在現場拍攝兼大叫「我們都是中國人」,而 Gerard 被指當日以相機拍攝情況時,關門阻該男子返回辦公室大樓,致對方其後遇襲。他在原審及覆核聆訊,均獲裁定罪名不成立並獲訟費。律政司其後就訟費命令上訴得直。

11:45 李桂華:歡迎法院「重判」黃之鋒
黃之鋒周四(5 日)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被判囚 10 年。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回應指,國安處歡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重判」黃之鋒十年監禁,認為這顯示法庭確定了其罪行重大。
李桂華引述案情指,在《國安法》實施前,黃之鋒已經在 2016 年 11 月訪美推動《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內容包括制裁及凍結資產等。在 2019 年 9 月,黃之鋒與羅冠聰在美國國會聽證會上,就法案作證。近乎同一時間,黃之鋒亦前往德國遊說當地政府,要求延緩對中國貿易的談,及向香港警方禁售設備。黃之鋒又透過視像,遊說意大利國會議員及歐盟要員,作出相同要求。
李桂華又指在《國安法》生效後,黃之鋒仍在香港推動對特區及中國的敵對行動,包括推動外國公司停止向警方出售調查用的工具。
李桂華指,黃之鋒及其黨羽是希望挾洋自重,以制裁手段令特區政府屈服,顯然是徒勞無功,「但他對香港 2014 年的非法佔中,到 2019 年的黑暴亂象,實際上是難辭其咎」。李桂華指,黃犯案纍纍,不懂或不願守法,「連法庭都唔放在眼內」,希望他在獄中反省對香港及國家做過的壞事,抓緊機會培養守法精神,好好認識國家。
他指自 2023 年開始通緝羅冠聰,並在 2024 年將羅列為指名潛逃者,如相關人士與羅有經濟活動或商業往來,亦可能有刑責。李桂華呼籲羅回港自首,面對司法程序。被問到為何黃之鋒一案於 2020 年發生,但至 2025 年才被起訴,李桂華稱警方在 2023 年根據情報開始調查案件,在 2 年後獲律政司指示,最終將黃之鋒送上法院,「其實時間合適,並沒有任何拖延」。

11:30 前學民成員離開法院
前學民成員錢詩文、Louis 離開法院時未有回應記者提問。他們在庭內聽到法官宣判一刻均情緒激動,其中錢在庭內與朋友相擁而哭、Louis 則雙眼通紅。


11:18 劉公子:我哋呢代睇唔到(黃之鋒出獄)
「劉公子」劉定成表示,判刑是意料之內,但認為屬重判,「大家都唔開心」。他指黃之鋒已經在囚 2160 日,「仲要坐⋯⋯我哋呢代睇唔到(黃之鋒出獄)」。他續指,「一個後生仔,剛剛踏入 30 歲,啱啱 10 月 13 日生完日,next ten years,佢已經係 40 歲」。
劉定成反問:「人生有幾多個十年?已經唔見咗咁多年,再出嚟,思想、精神、智慧,點繼續行落去?」他形容,黃之鋒選擇留在香港面對,其勇氣和精神「浩氣長存」。

11:13 曾健成盼黃「頂住」 繼續進修未來仍可有作為
「阿牛」曾健成散庭後神情凝重,提到判刑一刻,延伸庭內眾人嘩然,隨即鴉雀無聲。他指心情難過,覺得刑期很重,認為在《國安法》刑期本應「有重冇輕」。
他又指,現時是「由治及興」的年代,大家都需要謹言慎行,「你行錯一步呢,可能係終身監禁,所以唔好講咁多喇,唔敢講嘢、唔好講嘢」,又哽咽指希望黃之鋒可以「頂住」,在獄中繼續修讀多一些學位,「出嚟仲係可以有作為嘅。」

11:05 散庭
有旁聽人士上前往被告欄,想與黃之鋒握手,黃縮手稱「喂喂我唔得⋯⋯」,有懲教人員上前阻止。黃向公眾點頭,雷玉蓮在法庭內哭泣,稱「我哋等你出嚟呀」,黃說「多謝你哋」。錢詩文在庭內哭泣,有親友攬着她一同哭泣;陳皓桓拍肩安慰另一家屬,Louis 眼紅。
11:01 官:判囚 10 年
兩月兩天同期執行
官指,因應黃之鋒認罪,令刑期扣減至 10 年,為「罪行重大」一級的下限,法庭沒空間給予更多減刑。法庭亦考認整體性,指黃之鋒在 47 人案被干犯《國安法》罪行而服刑,雖然與本案性質有別,但適合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故下令與其 47 人案餘下的兩個月兩天同期執行。
黃之鋒在法官讀出量刑考慮及最後刑期時,不時緊張望向法官、公眾及記者席,亦不時皺眉。
記者計算,扣除同期執行後,即黃之鋒被加監 9 年 10 個月,他須服刑至 2036 年 11 月才刑滿。
10:49 官將量刑起點定於 13 年
針對量刑起點,官指辯方建議參考「黎智英案」中,非主腦串謀者所採用的 15 年量刑起點。但法官認為,該案主腦黎智英所採用的 18 年量刑起點,是更合適的參考。
法官指出,正如黎智英是該串謀案的主腦,黃之鋒與羅冠聰在本案亦是兩名主要帶領者。兩人與黎智英相似,均站在最前線,倡議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
法官續指,《國安法》下「罪行重大」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經仔細考慮,法庭不會採用黎智英案 18 年的量刑起點,綜合本案所有情況,將量刑起點定為 13 年監禁。
10:35 官:不接納黃之鋒角色有限
官指,不接納辯方指黃之鋒在《國安法》生效後的角色有限,認為黃與羅冠聰在本案均擔當關鍵角色。
法官指,黃之鋒完全知悉羅冠聰呼籲外國制裁,並透過在本地及海外發表文章,支持相關訴求,而兩人持續推進呼籲制裁的工作,歷時 4 個月零 3 星期。黃之鋒其後並非主動退出,而是於 2020 年 11 月,因涉及未經批准集結的案件被定罪,繼而還押,才停止參與。
法官認為指,相關訊息顯示,若非被還押,被告無疑會繼續推進制裁訴求。
記者現場觀察,黃之鋒一度皺眉。
10:29 官裁案件屬「罪行重大」
法官指,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須整體考慮案情。在考慮辯方陳詞後,法庭認為本案屬「罪行重大」。此時,旁聽席有人倒吸一口氣,黃之鋒則繼續抄寫筆記。
官指,案發時社會動盪,法治面臨重大風險。在如此關鍵的時刻,黃之鋒與羅冠聰呼籲制裁及其他敵對措施,無疑加劇中國及香港特區當時須應對的困境,而兩人完全沒有改變共同意圖,並繼續推行其涉及外部勢力的計劃。
10:15 官:量刑須考慮本案屬否「罪行重大」
法官指,量刑的第一步,是確定被告的罪行,在《國安法》下是否屬「罪行重大」。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在書面陳詞中提出,本案不屬「罪行重大」,但承認其嚴重程度接近次一級的偏重一端,即 10 年監禁。
官又引述辯方指,黃之鋒並不迴避本案屬嚴重罪行這一事實。然而,辯方仍請法庭裁定,本案未達「罪行重大」的門檻。
官指辯方提到,被告在《國安法》生效後參與串謀的程度有限,角色屬次要,又指「黎智英案」的情節較本案嚴重,在涉及的外國政府及人物、所使用的平台等,均與本案有實質分別。
法官指,辯方另希望法庭考慮以下因素:
(a) 被告在最早階段認罪,並因其他案件的刑期,已在羈押期間接受更生近 6 年。
(b) 被告的個人背景、品格以及長期參與社區服務的紀錄。
(c) 本案延遲近 5 年才提出檢控,對被告造成嚴重不利影響。
(d) 按整體量刑原則,法庭須整體考慮被告的犯罪行為。
(e) 被告未有意識到其行為違法,屬真誠對法律理解錯誤。
(f) 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的行為與控方所援引的制裁措施,有任何直接或間接因果關係,且部分制裁措施已被撤銷。
辯方邀請法庭採納次一級的量刑級別,並建議以接近 10 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給予全數認罪扣減,再按整體量刑原則進一步減刑,讓被告盡早獲釋,使他能在仍可對社會作出有意義貢獻之時,重新融入社會。
09:55 官:黃非因國安法前行為被判刑 生效後續打國際線
法官強調,被告並非因《香港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或其政治理念而被判刑,指正如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所指,《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可接納為背景資料,以評估串謀的嚴重程度、涉及範圍,以及被告的角色。
法官接着讀出黃之鋒承認的案情,指在《國安法》生效後,黃之鋒、羅冠聰等人維持共同目的,繼續履行協議。羅冠聰等已離港人士會繼續推進「國際線」、發起聯署活動,促請對中國及香港特區實施制裁,例如停止向香港警務處提供軟件或設備。
黃之鋒則留在香港繼續透過外國媒體及社交平台,支持「國際線」,包括分享羅冠聰的帖文,以引起外國關注。
法官指由此可見,正如被告承認,《國安法》頒布後,他與羅冠聰等人並未退出「國際線」,亦未停止呼籲制裁。相反,他們繼續推進相關工作,只是調整了各自在危害國安活動中的角色。
09:40 官:《國安法》前行為構成犯罪背景
法官指,《國安法》生效前的行為及活動,構成涉案罪行的背景,量刑時須考慮犯罪背景,以評估罪行的嚴重程度及被告的罪責,強調這是既定原則。
法官遂覆述案情,提到《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要求美國政府檢視香港自治程度,並容許美國總統制裁在香港被指違反國際準則的人士。
而黃之鋒於 2016 年 11 月曾訪美,與前美國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等人會面,游說美國通過該法案。約於同年 6 月,香港爆發「反修例」示威,黃 9 月與羅冠聰等人再次訪美,尋求外國干預。
2019 年 12 月 17 日,黃之鋒到美國國會聽證會作證,促請美國按擬制定的《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機制,檢視香港的特殊地位。
法官指,這些《國安法》生效前的活動,反映黃之鋒、羅冠聰及相關人士之間的協議,即開展「國際線」,尋求外國採取敵對行動,以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
官又指,他們與外國高層官員接觸,並呼籲施加制裁或其他敵對措施,對象不僅包括中國及香港特區政府,也包括官員。
官指,他們又呼籲外國政府制定法例,以便實施上述制裁及敵對措施;主張撤銷香港的特殊地位,並進一步促請外國政府,在與中國訂立貿易協議或進行貿易磋商時,施加不利條款。
法官認為,這些訴求所帶來的經濟或其他後果,會對中國及香港特區造成極不利的影響。而黃之鋒、羅冠聰等人,曾直接接觸外國政府部分高層領袖、官員或機構,指他們不僅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也透過多個外國新聞媒體傳播政治訊息,推動外國干預。
09:31 開庭
《國安法》指定法官譚耀豪指現在宣判,請黃之鋒站立,黃之鋒回應:「OK。」
法官指,在今年 9 月 2 日,被告在庭上承認一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並同意案情摘要。辯方資深大律師陳政龍為他求情,法庭其後押後判刑。
法官續指,《國安法》第 29 條訂明,被告一經定罪,可處 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屬「罪行重大」,則可處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終身監禁。而上述量刑下限屬強制規定,除《國安法》第 33 條適用的情況外,最終刑期不得低於條例訂明的量刑下限。
記者觀察所見,法官宣判期間,黃之鋒一度望向法庭的時鐘,神情看似緊張,似是咬緊了牙。
09:24 黃之鋒入庭
黃之鋒入庭,他身穿藍色深裇衫,戴黑框眼鏡、啡色褲,拿著一本書和一疊綠色簿。入到被告欄後,他隨即拿起耳機戴上,坐好之後逐一向錢詩文、公眾席和記者席點頭。
有公眾和家屬看到黃之鋒一眼,向他點頭之後,換飛換人再入內。黃之鋒拿起筆抄錄幾句。他看似有些疲倦,望向公眾時有些發呆,但凡有人經過他都會點頭示意。
黃浩銘短暫在公眾席出現,向黃之鋒揮手說了「走喇」,黃之鋒點頭回應。
岑子杰其後進入正庭,向黃之鋒揮手。黃點頭示意,臨近 9 時 30 分,他看了一下法庭內的鐘,吸了一口氣。
09:25 前學民成員:希望之鋒盡快獲釋
前學民思潮成員 Louis Lee 表示,希望黃之鋒可以盡快獲釋,「佢已經喺監獄度過近 6 年時間,希望佢早日見到屋企人同朋友」。他表示,上個月尾有探望黃之鋒,對方狀態「OK」,但仍對刑期感到擔心。他指黃之鋒仍對世界有好奇,亦期待收到好友的信件。

09:19 囚車抵達高等法院
黃之鋒案將於今早 9 時半在高等法院(5 日)判刑。在早上 9 時 19 分,有囚車駛入高等法院。

09:15 警務處副處長江學禮到庭
律政司代表到庭,包括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檢控官楊澄。另外,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江學禮、警務處助理處長(國家安全1)王忠巡、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亦進入正庭,坐在律政司代表身後兩排。
正庭旁聽席滿席,旁聽者包括大黃伯、雷玉蓮等。記者席正庭 28 席亦全數爆滿,部分記者需坐在延伸庭。
09:09 李桂華到高等法院
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早上約 9 時抵達高等法院。

08:45 多國領事到場旁聽
早上 8 時45 分,多國領事人員到達高等法院外,準備旁聽案件,包括瑞典、意大利、荷蘭及歐盟的代表。


08:00 19歲青年到庭旁聽:想了解下發生咩事
19 歲的 Leo 早上約 7 時到場,他稱自 2019 年一直留意社運案件,「我都想叫做聽下,同埋了解下發生咩事」。他指,預計黃會被判 5 年至 10 數年監禁,「都遺憾嘅,都戥佢可憐」,並慨嘆時代變遷,「覺得我哋都要為民主去出一分力。」

07:45 警方拉橙帶劃出採訪區
早上 7 時許有警員在公眾排隊區外拉起橙帶,並逐步將橙帶推至輪候區逾 5 米外,劃出採訪區,要求傳媒留在採訪區拍攝,並阻止記者在採訪區外拍照。有記者欲訪問旁聽人士,由警察傳媒聯絡隊人員陪同,在輪候區旁邊採訪。

07:30 雷玉蓮帶「金心」:大家「甘心」支持佢
早上 7 時半,約 50 人在高院外輪候旁聽籌,排在第八位的「女長毛」雷玉蓮本周二已開始輪候,她手持一張寫上「黃之鋒」的字條及一個金色心形蠟燭,代表「世界嘅朋友同埋支持佢嘅人,都係『甘心』去愛黃之鋒同埋關心佢嘅」。
她憶述 10 多年前認識黃之鋒,黃拿着相機雀躍地跟她拍照,因她當時沒有智能電話,所以黃在紙上寫下「黃之鋒」3 字及其電話號碼,她形容黃「當時係一個𡃁仔、唔起眼,今日呢世界各地都知道呢個係黃之鋒。」
她一度哽咽,自言「嚟到呢度,心情呢⋯⋯即係好似自己個兒子被判入獄咁樣」,希望黃可以盡快出獄,照顧年紀逐漸老邁的父母,但不論結果如何,她都會繼續支持黃之鋒,「黃之鋒,香港嘅朋友、世界嘅朋友、所有人,都支持你嘅,你要努力、你要出返嚟,你係我心目中好好嘅黃之鋒。」





被控與羅冠聰串謀勾結

黃之鋒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指他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3 日,在香港與羅冠聰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案情指,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在《國安法》生效前已展開「國際線」,要求外國制裁香港、中國政府,方式包括與外國政要見面、發起聯署等。而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改變共同目的(common intention),繼續參與「國際線」。
案情指,羅冠聰離港後,黃之鋒繼續留港,指香港需要有人留守,在本地繼續抗爭、爭取國際社會關注。他又在 Facebook 發帖,稱不會刪除舊帖文、不會放棄政治立場、亦不會放棄打「國際線」。
HCCC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