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詞速讀|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判囚10年 判詞:被告屬罪行重大 與羅冠聰同屬主謀

判詞速讀|黃之鋒認串謀勾結判囚10年 判詞:被告屬罪行重大 與羅冠聰同屬主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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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引辯方求情:被告有真誠悔意

判刑摘要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已認罪、有真誠悔意,「且對改過自新的渴望,務實而由衷」﹐指被告在 47 人案服刑期間,已為改過自新採取具體行動。摘要續引述指,被告接納案件性質嚴重,即使法庭判刑從寬,仍要面對另一段長期監禁。

儘管如此,辯方盼法庭裁定本案低於「罪行重大」檔次,以基本檔次範圍內傾向或接近 10 年監禁為量刑起點,並予以認罪及求情的全數扣減,同時應用總刑期原則,將刑期進一步下調,使被告早日獲釋重投社會。

判詞:本案屬「罪行重大」

判刑摘要提到,《國安法》不具追溯力,被告不應因他在《國安法》實施前的行為或活動,或他的政治理念而受到懲處。被告被定罪,純粹基於他在《國安法》後持續與他人串謀作出危害國安的不法行為。而《國安法》前的行為作為犯案背景,用作評估罪行的嚴重性及程度。

摘要指,被告屬「罪行重大」,包括案發時香港正僅社會動盪及暴動帶來的嚴重影響,國安及法治承受極高風險;在此關鍵時刻,被告與其有聯繫人士繼續串謀,與外國主要或高級官員、境外勢力直接會晤,公然呼籲他對中港官員實施制裁。

摘要指,被告不僅透過自己的社交媒體帳戶,更經由西方主流新聞媒體或機構繼續傳播呼籲,涵蓋本地及國際受眾;《國安法》實施後,被告仍實行他們的計劃,持續作出危害國安行為,刻意調整各自角色,以助長相關罪行。

判詞:黃之鋒角色關鍵

摘要指,雖然被告與羅冠聰角色不同,但同樣關鍵,被告完全知悉羅持續在海外呼籲制裁,被告則在本地及海外發布訊息和文章支持,以聲援有關行為,指兩人是主謀或主腦,可被視為呼籲對中港制裁的「最前沿倡議者」。

摘要指,兩人曾促成外國實施制裁,在當時地緣政治的氛圍下,他們持續呼籲確實有可能令制裁及不利措施得以落實。

摘要續指,鑑於本案情況,法庭認為 13 年量刑起點為恰當,基於被告認罪、求情,法庭將量刑下調 3 年,即監禁 10 年,為「罪行重大」範圍的最低刑期。總量刑方面,法官指本案兩個月零兩日的刑期,與 47 人案刑期同期執行,終判 10 年監禁,即加監 9 年 10 個月。

摘要指,懲罰須與罪行嚴重性相稱,法庭有必要就被告夥同其他人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安的計劃及行為,表達社會對計劃及行為的厭惡,並達致判刑須具阻嚇性的目的。

HCCC181/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