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101| 甚麼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法律101| 甚麼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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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一名西醫涉濫發「免針紙」,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等罪,准保釋候訊。相信各位讀者也聽過這項控罪,但注意!控罪正確名稱不是(常稱的)不誠實「使用」電腦,而是「取用」電腦。這不僅是字眼上分別,更是關乎控罪的定義。其實直至 2019 年,終審法院才一錘定音解釋了兩者的分別……

控罪元素?

任何人有以下任何意圖而取用電腦,即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最高可處監禁 5 年:

  • 不誠實地意圖欺騙;
  • 目的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 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

根據案例,智能電話也符合「電腦」的定義。「獲益」及「損失」,則包括暫時或永久、金錢或非金錢。例如黑客入侵電腦、披露客戶資料等,便很可能符合此罪的定義。

如果有意圖犯罪(而非單純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則屬「有意圖犯罪而取用電腦」罪,最高刑罰同樣是監禁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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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能 Key」?

政府於 1993 年修訂《刑事罪行條例》時,新增了「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第161條),目的是「對進入電腦以進行犯罪前準備工作,但又不足以構成詐騙罪的行為,予以懲處」。

較觸目的檢控,例如 1999 年,一名瑪麗醫院研究室助理,披露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病歷,原審罪成被判監 6 個月,上訴後改判 100 小時社會服務令。本年 5 月 3 日,無綫新聞流動應用程式於凌晨時分,推送 20 多個內容異常的訊息,警方同日以此罪名拘捕一名男子。

此罪曾為人詬病是「萬能 Key 控罪」,有人認為此罪被濫用,指案件一旦涉及以電腦進行不誠實行為,從「影裙底」以至網絡詐騙,控方都能以此罪提告,檢控範圍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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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用」vs 「使用」

直至 2019 年 4 月,終審法院在「協和小學試題外泄案」,裁定當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不涉及取用另一人的電腦,該行為不會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這裁決大大收窄了此罪的覆蓋範圍。

判詞解釋,「取用」(access) 與「使用」 (use) 詞義不同,因為一個人只能「取用」一些他本身並非正在使用的東西。就此罪而言,「取用」是指「未獲授權下使用電腦」,因此不應包含使用自己電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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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算「不誠實」?

就各刑事罪行而言,香港法院目前沿用英國案例《R v Ghosh》對於「不誠實」(dishonest) 的定義。簡單而言,法庭須依次考慮兩個問題:

(1)按照客觀標準(即一般明理而誠實人士的標準)衡量,被告的行為是否不誠實?
(2)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根據上述客觀標準,他的行為會被一般人認為不誠實?

關乎主觀標準,但即使被告聲稱他不知道其他人會認為其行為不誠實,法庭仍可審視其他環境證供,去斷定他所言是否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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