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底有一宗案件,一名持雙程證男子透過「高才通」來港時,教育局發現其管有的學歷文件,所述的院校未有在港註冊,最終被判「管有虛假文書」罪名不成立,理由是控方未能證明文書的製作過程屬虛假。此案引起公眾對「虛假文書」法律定義的討論。
若有人冒簽、偽造文件、或以假文件騙財,法律會如何處理?《刑事罪行條例》專門就「虛假文書」 訂立了一系列罪行,包括偽造、使用及管有等。一旦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可達監禁 14 年,是相當嚴重的罪行。本文談談有關這些罪行的基本定義及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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