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6 日)於高院踏入第 29 天審訊。
辯方盤問負責第四被告張家俊證物的警員,指其口供沒提及破門後,見到張躺在地上「不斷咁撥」,質疑他事前有與他人討論。辯方又指,警員亦沒記錄曾對張作出兩次警告。警員稱「我個人認為,唔需要每個警告都寫落去記事冊度。」
另一名搜車警員供稱,警方破門入單位後,見到張躺在地上,「身上都有啲木碎木條」。辯方盤問時問及,張當時身上有多少粒木碎。法官聞言笑指「我覺得你呢個問題,我難以理解個智慧,可能我太蠢…」審訊周二(7 日)續,搜車警員續接受盤問。
第 28 天審訊|庭上展示被指第四被告TG訊息 「整咗30kg蛋糕」「最少兩三隻狗死」
辯方質疑有人教警員作供
處理本案證物警員、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偵緝警員白智峰(現駐守警方國安處)完成控方主問後,接受第四被告張家俊代表大律師張志輝的盤問。白確認,他在 2020 年 3 月 8 日下午 6 時曾作補錄工作,另於同年 4 月 7 日、2021 年 11 月 9 日、2024 年 5 月 21 日作出 3 份口供。
辯方問,白在主問時提及,一進入單位見到張家俊「瞓係地下,不斷咁撥」,但其口供指張不斷郁動掙扎,問白在庭上作供時提及「撥」,是否有任何特別用意?白答「冇特別用意嘅,其實都係郁動。」
辯方續質疑,白在事隔 4 年半後仍然記憶深刻。白解釋,「其實『撥』都係郁動嘅一種,如果我上庭講郁動,就唔會知佢當時動作點樣做。」 辯方再追問,「點解 4 年半後講個『撥』字呢?定係你出庭作供之前同人討論過,有人教你用個『撥』字?」白答稱,「絕對冇。」
警員:唔需要每個警告都寫落去
辯方另稱,白在主問時曾提及,對張作出兩次警告,並著張「唔好郁」,指白沒有在證供記錄。
辯方問,為何白在 4 年半後,仍記得有兩次警告並著張「唔好郁」?白答稱,當進入單位進行拘捕行動,見到一名不知名男子,「當時當然要畀警告啦」,又指張沒有理會他們,故上前控制他,指張郁動及反抗,「咁嘅情況下,我哋當然要畀第 2 次警告啦」。辯方追問,為何沒有紀錄。白稱「我個人認為,唔需要每個警告都寫落去記事冊度。」
辯方:張提供的密碼非 TG 密碼
辯方另問,為何要將兩部手機放在同一個防干擾訊號袋?白稱,當時是把兩部手機分開放在兩個貴重物品袋內,因當時只有一個防干擾訊號袋,故放在同一個袋內。
辯方又指,張當時提供的密碼「249542」是手機密碼,不是 Telegram 密碼,而 Telegram 密碼是 4 位數字。白否認。
辯方續稱,白在首次補錄口供時,記錄被告的手機密碼,質疑白在事隔 18 小時後,沒有任何文件下,單憑記憶仍記得 6 個數字?白答稱,「首先想講呢 6 個密碼係開 Telegram,同埋 1800 補錄,成個過程我地做緊同一單案件,而呢個密碼係第四被告提供畀我哋開呢個 Telegram,所以我好記得。」辯方指出,白實際上「講大話」,質疑有人為他補錄。白否認。
辯方問及手機處理方法
辯方問及,白在 3 月 8 日早上 9 時半從網罪科警長 6158 手上取了張的兩部手機,至同日晚上 7 時半,將電話交到網罪科及拍攝取證,「呢 10 個鐘頭,個電話點樣處理?」白稱,都是放入防干擾訊號袋,由他保管;手機當時是開機狀態。
辯方問,「即係 10 個鐘頭冇人用過部電話,就咁開著?」白答,「會定期檢查睇吓,即係打開睇睇有冇熄到機,去到 2130 網罪科檢查時仲係開住」。白不同意手機沒用一段時間會閉屏,但提到網罪科交還手機時,手機是關機狀態。
辯方:有警員大力踩被告左膝關節
辯方終指出案情,當警員破門進入張家俊單位時,張當時是站立。多名身穿黑色背心的警員衝入單位,有警員戴著口罩,將委任證反轉或沒有展示,亦有警員手持長槍。
白稱,印象中沒有警員戴口罩,自己沒有戴口罩,亦不知悉是否有警員將委任證反轉。辯方續指,白與警員 8315 、警長 53953,一見張隨即衝向他,將他「㩒係地下、背脊朝天、面向下」,有人用長槍指住張的身體,沒人表露過警察身分,亦沒人講解搜查令。白一概否認。
其後,有人把張從後反鎖,白與 8315 拉張起身,有警員突然從後用粗言罵張「整炸彈呀啦?」並用腳大力踩張的左膝關節位置,致其左膝骨折受傷。白否認。
辯方:警長拳打被告心口
辯方續稱,張其後與 8315 拉張入廁所。官問,白有否帶過張入單位廁所?白稱「第四被告係我哋入單位之後,從來都冇入過廁所。」官指出,白不同意辯方提出的大前題。
辯方則指出,從來沒有任何警員向張作出任何警誡,另有警員取電話、電腦給張解鎖;期間警長 53953 問張是否認識「五飛」、「大角咀隻揪王」,張稱不認識。警長又曾用右拳頭打張的心口,又說過如果不合作,會「搞埋第四被告住喺對面街嘅女朋友」,張則回答其開機密碼。
另警員 13483 寫記事冊,著張抄寫聲明及簽名,辯方稱內容均由 13483 杜撰,亦從沒向張覆讀內容。白一概否認。
搜車警員:破門後見到
被告身上有木碎、木條
控方另傳召案發時駐守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C1-2 隊偵緝警員曾康然(現駐守警方國安處)。曾主問下確認,2020 年 3 月 7 日到張家俊位於屯門啟豐園的單位,作出拘捕。他當日負責駕駛警方私家車,在破門進入單位後,有份控制張。曾稱,破門後見到張「瞓喺地上面,佢係有掙扎,身上都有啲木碎木條」。
法官一度關注,張身上木碎、木條的尺寸。曾稱,木條長度約為手肘位置、估計不多於 20 厘米,木碎約幾厘米。控方另展示一張木鞋櫃的照片,地上有木碎及木條,問是否反映曾當時看到的情況?曾稱「地下嗰度會比較似。」
搜車警員否認
曾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
至 3 月 8 日約凌晨 1 時半,曾與偵緝警長 53953、警員 13483、另一警員到啟豐園樓下停車場 ,近美樂里位置搜車,當時警方有搜查令。曾稱,在車上搜出兩隻 USB、兩套車牌、防毒面罩 、膠水、綠色電路板、電池板連電池等,其後返回張的住所,將證物交予白,期間沒干擾證物。
曾稱,張整個過程自己行走,沒投訴過身體有不適,亦不察覺張有異樣。控方問,由第一次見到張,至 3 月 8 日晚上返回青山警署的,有否對張作出武力威嚇或利誘的行為?曾稱沒有。
辯方問及有多少粒木碎
官:我難以理解個智慧
張家俊一方盤問時問及,曾於 3 月 8 日作出補錄口供,並有兩份證人口供,指口供僅提及木條,沒提及木碎。辯方問,為何 4 年半後,會記得有木碎?曾答稱「正如我哋頭先睇嘅相片,木條以外一地木碎,道門並撞至接近粉碎,何來冇木碎?」、「所以有木碎係好正常。」
辯方指,20 厘米木條並非短,質疑曾沒有紀錄。曾稱「如果相比一道門嚟講,20 cm 係好短」,又指當時僅看到一兩條。
辯方續問「木碎幾多粒呀?」法官即笑稱,要趁張起身時數有多少粒木碎,辯方回應「佢(證人)好記憶呀嘛…」官笑言「我覺得你呢個問題,我難以理解個智慧,可能我太蠢…」
辯方其後轉問,當時哪名警員為張上手扣。曾稱,不是由他上手扣,指當時有兩名同事,包括偵緝警長 53953、偵緝警員 8519,但他當時沒為意,但確認口供寫了由警員 8519 上手扣。
《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