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歲青年馬家健因「企圖販毒」罪,一度被判監 23 年,服刑 5 年後上訴得直。其後揭發律師行「師爺」陳強利涉嫌游說馬家健認罪,陳與處理案件的大律師張曉惠,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陳強利周四(24 日)於區域法院認罪。 案情指,馬家健為友人借出地址收取包裹,被捕後始得知包裹內藏危險藥物。被告陳強利自稱由馬父親聘請,指案件沒機會脫罪,遊說馬家健在控方撤銷針對友人的所有控罪下,選擇認罪;稱他獨自認罪可減低案件嚴重性,有機會輕判;及後被告又要求馬記下講稿內容,向海關表示友人與案無關,實際上自己是按他人指示收取包裹以賺取酬勞。 辯方求情指,被告行為對案件沒實質影響,指被告不是主腦,又稱根據案例,被告已還押逾 2 年,或已實質服畢刑期。法官張潔宜指,即使被告不是主腦,據承認案情,其參與程度亦不低,並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4 日判刑,期間被告續還押候判。
案情:馬家健借出地址予友人收包裹
被捕後方得知內藏危險藥物
案情指,馬家健於 2013 年因工作認識友人洪智謙,馬在 2016 年 7 月借出地址予洪智謙收取包裹,當時馬不知包裹內容。馬應洪的要求,沒有簽收包裹,並將領取郵件通知卡轉交予洪的朋友。
於 2016 年 11 月 3 日,海關以「販運危險藥物罪」將馬拘捕,馬在調查期間首度得知包裹內藏有危險藥物。他於警誡下指,按洪智謙指示收取並轉交郵卡,並否認對包裹內容知情。案件兩日後於裁判法院提堂,馬申請保釋被拒,他及後作保釋覆核申請亦被拒絕。
案情:被告自稱由馬父親聘請
指案件沒可爭辯性、遊說認罪
案情指,案件於 2017 年 1 月 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聆訊前馬於囚室與 3 人會面,即自稱為鍾卓生律師行刑事訴訟部主管的被告陳強利、大律師張曉惠,及一名女文員。會面期間主要由被告與馬家健對話,被告聲稱由馬的父親聘請。雖然馬沒延聘任何私人律師,但他相信被告說法而簽下授權書,正式延聘鍾卓生律師行為其法律代表。
案件同年 3 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聆訊前馬再與被告會面,被告向馬稱,案件沒可爭辯性,沒機會脫罪,而洪智謙則有機會成功脫罪。被告遂出示聲明書,遊說馬考慮認罪,並指認罪可獲減刑。
案情續指,被告提出「一招一放」,即馬認罪,法庭便有機會釋放洪智謙;被告又指案件牽連洪,對馬亦沒有好處。若馬獨自承擔刑責,會降低案件嚴重性,法庭有機會輕判。馬當時表示不想認罪和被囚,因為他沒有干犯控罪,亦不知包裹內容,而是被洪指示協助收取包裹。被告則著馬考慮清楚,期間大律師張曉惠在場,但沒向馬提供任何意見。
最終馬簽署認罪聲明書,內容提及必需在控方撤控洪智謙下,馬才會認罪。案情指,會面中馬從未表示洪智謙無辜,或與案件無關,亦沒表示願意獨自承擔刑責。
案情:大律師要求馬抄寫「指示」
隨後向控方發信作答辯商討
案情指,大律師張曉惠同月在懲教所與馬會面,要求馬在白紙上抄寫「指示」,即馬經諮詢法律意見後,自願提供補充證供,及澄清沒有受任何人指示接收包裹。由於馬不懂法律,加上張曉惠及陳強利分別表示案件沒有可爭辯性,馬因而相信意見,並抄寫有關指示。
同月張曉惠向控方發信,作答辯商討,指馬願意協助洪智謙,即洪沒要求馬收取包裹,在控方撤銷針對洪智謙的所有控罪下,馬將承認「販運罪」。案情指,馬從未指示作出有關答辯商討,亦沒見過上述信件。
案情指被告將講稿交予馬
錄口供指友人與案無關
案情續指,案件在 3 月 17 日,再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馬聆訊前與被告及大律師張曉惠會面,期間被告指海關有機會向他再錄取口供,並將講稿交予馬,要求馬記下內容,海關錄取口供時,馬可按講稿內容回答。講稿內容大意指,馬早前在口供稱由「阿謙」指使收取包裹,是因「阿謙」欠債而沒還款,而事實上馬是按「強哥」指示,收取藏有危險藥物的包裹,以賺取酬勞。
馬當時不同意講稿內容,被告及後兩度將講稿交予馬,並指案件將進入交付高院程序。及後控方將控罪修訂為只控告馬,並將控罪詳情的「可卡因」修訂為「粉末或固體」。案件先後 4 次在東區裁判法院作交付程序,期間被告提議在案情撮要上,將洪智謙改為「阿謙」。最終馬簽署聲明書,承認「販運罪」,案件交付高等法院判刑。
及至 2017 年 11 月 21 日,馬向法庭表示希望撤回認罪答辯,並停止延聘張曉惠。經聆訊後,法庭於 2018 年批准撤銷認罪申請;案件於 2019 年經陪審團審訊後,裁定馬被控的經修訂後的「企圖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馬不服定罪上訴, 2021 年 7 月,上訴庭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馬獲當庭釋放。
控方透露被告有搶劫等 15 項案底
辯方求情指被告不是主腦
控方指,被告陳強利現年 60 歲,學歷為中學預科程度,曾任多間律師行職員,他於 2021 年 8 月被捕後還押至今。控方指,被告共有 15 項案底,其中 8 項與不誠實罪行相關,包括搶劫、入屋犯法等罪。
辯方求情指,被告有長期病患,身體多處患有嚴重疾病,包括缺血性心臟病和肝病,現時已被還押逾 2 年,有深切反省和感到後悔。辯方指,被告的行為沒有對案件有實質影響,控方決定不起訴洪智謙,並非基於當時所發的答辯商討信件。
辯方指,馬家健最終沒有認罪,而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亦沒有向海關補錄口供;又指案中沒證據顯示被告為主腦。法官張潔宜則稱,據承認案情,即使被告不是主腦,但其參與程度不低。
辯方同意,但強調洪智謙沒有被起訴,在沒有審訊和定罪下,不能確定他有否犯罪;另指被告第一時間認罪,日常亦會作義務工作及捐助復康機構,並呈上案例指被告或已服畢刑期,「實質坐多咗」。法官將案件押後至 9 月 14 日判刑,期間被告續還押候判。
翻查報道,洪智謙終獲撤控;他另因家中被搜出少於10克可卡因,判囚兩年。至 2021 年 8 月,陳強利及張曉惠被捕,後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陳強利被捕後還押至今,張曉惠則獲准保釋。
涉案大律師擬不認罪 10 月開審
被告依次為陳強利(58 歲,報稱退休人士)及張曉惠(33 歲,大律師),被控一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指他們於 2017 年 1 月 27 日至 11 月 21 日,串謀馬家健等人妨礙司法公正,即在荃灣法院 2016 年一宗刑事案件中,虛假表示洪智謙沒要求馬家健接收郵包,以及聲稱洪不涉及案件。
張曉惠早前表明擬不認罪,排期至 2023 年 10 月 5 至 13 日審訊。
DCCC37/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