屹立香港仔避風塘逾 40 年的珍寶海鮮舫,在 2022 年 6 月被拖離香港期間沉沒,「姊妹船」太白海鮮舫早前獲批閒置船隻允許書,有望繼續留港營運。有船廠於 2022 年 11 月入稟高等法院,指原與持有該 4 艘船的公司達成協議,以象徵性 4 元購入船隻,會在處理船隻後獲得 540 萬元。惟珍寶海鮮舫沉沒後,協議不了了之,故要求法庭頒令賣方公司繳付處理費餘款及交出船舶。
高等法院去年頒下臨時保存令,下令珍寶海鮮舫持有人盡力保留船底部件,當時未有處理太白海鮮舫的保存問題。高院周一(8 日)正式下令太白海鮮舫持有公司保存船隻,直至訴訟結束為止。
判詞透露,太白海鮮舫於 2023 年 3 月被拖至中山維修,並已拆解至只剩下船殼。珍寶海鮮舫及太白海鮮舫的持有公司爭議,協議旨在付費讓船廠處理船隻,並非出售船隻;原告方船廠則強調,船隻蘊含獨特歷史背景,一旦損毁難以逆轉,無法以金錢衡量損失。
太白海鮮舫被拖往中山維修
拆解至只剩船殼
原告為建輝船廠有限公司,被告分別為太白海鮮舫有限公司及香港仔飲食企業有限公司。
暫委法官萬可宜在判詞透露,原告在 2022 年 11 月入稟後,於 2023 年 3 月 29 日發現太白海鮮舫已不在避風塘停泊,後來得知太白海鮮舫早於 3 月 7 日被拖至中山維修,拆解後只剩下船殼(torn down to its bare shell),被告指維修費用達 700 萬元。
同年 4 月,香港仔飲食企業有限公司亦開始拆解珍寶海鮮舫的船身,被告解釋此舉是應海事處要求,以便打撈船隻上水面。
原告早前申請保存令(preservation order),要求法庭下令保存太白海鮮舫,以及珍寶海鮮舫的船底部件。高院去年 4 月頒下臨時保存令,下令保存珍寶海鮮舫的船底部件,由原告支付保存費用,但未有處理太白海鮮舫的保存問題。原告於是申請延續上述保存令,以及要求頒令保存太白海鮮舫,直至訴訟結束為止。
被告:協議是原告提供處理船隻服務
並非出售船隻
判詞歸納雙方理據,被告質疑原告誤解雙方的協議,其申索不會成功。被告主張,協議並非原告購買珍寶海鮮舫等船隻,而是向被告提供處理船隻的服務,費用為 540 萬元,被告同意轉讓船隻,只是為了方便原告合法處理船隻。被告亦爭議,協議列明若未能按照相關時間表完成轉讓程序,協議會自動失效,即在 2022 年 6 月 1 日已失效。
此外,被告亦指現時他們仍持有珍寶海鮮舫,並按海事處的要求繼續打撈船隻,費用至今已達逾百萬元;而太白海鮮舫急需維修,若頒下保存令,被告便需要把船隻停泊在海上。
原告:船身一旦損毁不能逆轉
傷害難以彌補
原告方則回應指,到底協議是旨在出售船隻,或是提供處理船隻服務,這是本訴訟審訊將處理的事宜,而被告可按需要,及在海事處的批准下維修船隻,亦可選擇盡快將持有權轉讓給原告,便毋須為船隻承擔潛在的法律責任。
原告方又強調,船隻蘊含獨特歷史背景,無可取替,一旦損毁帶來的傷害無法逆轉,更難以金錢彌補;珍寶海鮮舫的船底部件亦可以用作重建珍寶海鮮舫,以及調查沉沒事故起因。
法官同意,保存令對被告帶來的潛在不公,可以透過金錢衡量,但若沒有保存令,船隻理論上可以被棄置,帶來的損害難以補償,平衡雙方利益後批出保存令,下令被告保存太白海鮮舫,以及珍寶海鮮舫的船底部件。
因應船隻若留在水面,船身可能有更大風險受損,法官請雙方進一步商討如何保存船隻,是否留在水面。
入稟狀:珍寶海鮮舫沉沒後
原告表明願意繼續交收
原告在 2022 年 11 月入稟高等法院,指雙方在 2022 年 5 月達成協議,原告會以象徵性 4 元購買珍寶海鮮舫、太白海鮮舫等 4 艘船隻,並協助辦理船隻轉名等手續,被告則需支付 540 萬元作為處理船隻的費用。被告其後支付了 60 萬元定金。
原告得悉珍寶海鮮舫船隻沉沒後,向被告表明仍願意履行合約,並尋求達成進一步補充協議,以打撈船隻及完成餘下 3 船的交收,但被告一直未有回覆,至 7 月底才告知協議已自動中止。故原告入稟要求法庭,頒令賣方公司須續履行協議,繳付餘下 480 萬元處理費、訟費和相關損失,以及交出有關船舶。
HCA1494/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