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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獲委任區院法官 曾審理「612基金註冊案」、中槍「健仔」案等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獲委任區院法官 曾審理「612基金註冊案」、中槍「健仔」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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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舜儀自 2002 年擔任常任裁判官,2020 年獲委任為主任裁判官。

稱若社團與政治團體有聯繫
需透過註冊制度監管

在「612 基金案」裁決中,嚴舜儀強調,有鑑於香港近年的社會事件,政治活動可能造成社會不穩,若社團的運作與政治團體有聯繫,可對公共秩序甚至國家安全構成潛在影響,有需要透過法定社團註冊制度監管。嚴終裁定所有被告一項「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傳票控罪罪成, 5 名基金信託人包括陳日君、吳靄儀等罰款 4,000 元;負責秘書職務的施城威則判罰款 2,500 元。

裁「健仔」暴動罪成
指抑鬱、中槍非減刑理由

嚴舜儀擔任區院暫委法官時,亦處理中槍青年「健仔」曾志健涉荃灣暴動,及與另 3 名涉反修例案青年,於西貢擬潛逃時被捕一案。曾志健承認暴動及襲警罪,並與另 3 人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嚴舜儀指,曾志健與其他示威者對落單警員窮追不捨,恃人多勢眾行使暴力,性質惡劣,又指曾志健患抑鬱、受槍傷非減刑因素,終判曾志健囚 47 個月,其餘 3 人則就妨礙司法公正罪分別判囚 12 個月、10 個月以及判入教導所。

常任裁判官葉樹培
同獲委任區院法官

司法機構指,嚴舜儀 1966 年在香港出生,1988 年於英國利茲大學取得法學士學位,1995 年於澳洲新南威爾斯大學取得法學碩士學位, 1989 年通過英國 Holborn 法律學院大律師公會期終試,同年分別在英格蘭及威爾斯(林肯律師學院)及香港獲大律師資格,1990 年在澳洲首都領地最高法院獲大律師及事務律師資格,1995 年在澳洲新南威爾斯最高法院獲註冊為法律執業者,1990 年起私人執業。

另一名獲委任區院法官的葉樹培,則於 1969 年在香港出生,1993 年及 1994 年在香港城市大學分別取得法律學榮譽學士學位及法律學深造證書,1994 年在香港獲大律師資格,1995 年起私人執業,直至 2009 年獲委任為常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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