巿建局 2022 年公布九龍城衙前圍道/賈炳達道重建計劃,地政總署去年刊憲收回土地。律政司司長早前先後入稟區院,向至少 21 名佔用人提出民事訴訟。其中一名佔用人的案件周五(7 日)在區院處理。
庭上透露,該佔用人拒絕政府提供的特惠津貼及公屋單位,稱難以接受政府安排的「共用廚廁」公屋單位。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指,經雙方同意下,下令被告須在 9 月 30 日或之前交還房間及公用地方的空置管有權,並支付至少 3.9 萬元的中間收益及訟費。
被告:獲安排公屋需共用廚廁
故拒絕接受
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陳華麗,周五沒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案件由司法常務官宋泳琛審理。原告方申請「簡易判決」(Summary Judgment),即認為對方沒任何合理抗辯,要求直接裁定對方敗訴。
原告方陳詞指,就被告所租用的物業,政府已按《收回土地條例》完成收回程序,惟陳一直佔用有關處所,期間陳亦拒絕政府提供的特惠津貼及公屋單位,陳又指「只要找到合適處所就會遷出」,但陳至今沒有遷出。
司法常務官宋泳琛關注陳搬遷的情況,以及拒絕公屋的原因。陳解釋「我仲努力搵緊個地方」,而政府安排的公屋為「長者屋」,「係共用廚廁,我係接受唔到呢啲單位」,暫時未知何時能遷出。
官最終指,經雙方同意下,下令陳須在 9 月 30 日或之前,交還位於九龍龍崗道的處所空置管有權,並支付由 2025 年 10 月 18 日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的中間收益 23,153.8 元及本案訟費 16,323 元,即合共 39,476.8 元。被告另需支付 2026 年 8 月 1 日至交吉為止每月 2,475.89 元的中間收益。
入稟狀:去年 7 月刊憲
令 3 個月內交吉
入稟狀指,港府委任巿建局作為其代理人,協助收回被告人佔用的處所的空置管有權,截至 2025 年 10 月 17 日午夜前,被告仍為九龍龍崗道某房間及公用地方的佔用人。
入稟狀續指,2025 年 7 月 18 日地政總署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的規定,刊憲宣布收回龍城衙前圍道/賈炳達道的土地,供巿建局實施相關發展計劃,並向相關業主及擁有權利的人發出通知,說明該些土地須收回作公共用途,行政長官已下令 3 個月內須收回該等土地,歸還政府擁有,被告佔用的處所包括在內。
根據《收回土地條例》第五條,由 2025 年 10 月 17 日午夜起歸還政府,該處所的擁有人、其承讓人或代表及任何其他人,就該處所或任何部分或在該處所上或其任何部分上所擁有的權利均已絕對終止。
入稟狀:曾發律師信 要求今年一月交吉
入稟狀指,政府透過巿建局在 2025 年 12 月 22 日向被告發律師信,要求在 2026 年 1 月 22 日下午 5 時或之前,將該處所的管有權在空置情況下交回巿建局,否則政府將向被告採取法律行動,包括收回管有權、追討收益。
基於被告未能及/或拒絕交回處所,由 2025 年 10 月 18 日至被告交吉日為止,政府遭受損失及損害,包括被剝奪使用、管有、佔用及享用該處所的權利。
原告在 2026 年 3 月 18 日提出申索,要求收回該處所的空置管有權,並要求被告支付由 2025 年 10 月 18 日至被告交吉為止,當中以現行巿值計算的收益、利息,及本案的訟費。
DCCJ1415/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