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歲婦人涉去年 8 月在區域法院第 49 庭偷拍法官郭偉健,被控「禁止在法庭處所內作出紀錄等」罪。她周一(13 日)坐輪椅往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應雙方提出,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結案。被告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
承認案情指,婦人患白內障,當天陪同男友應訊,因好奇法官模樣於是拍照。官指相信行為沒惡意、屬單一事件,囑日後勿再干犯。
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官囑勿再犯
被告陸佩玲周一坐輪椅,由他人推入法庭應訊。她由大律師唐樂山代表。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在書記讀出案情後表示,觀乎案情相信本案是單一事件,「好似案情所述咁無其他惡意」,應控辯提出,准被告以 2,000 元簽保守行為 24 個月結案,並囑她,「記住喇,呢個行為係嚴重行為,唔好再干犯」,尤其是禁止在庭內拍攝。
案情:警誡下稱患白內障
案情指,案發當天被告的男友就一宗串謀詐騙案在區院應訊,被告陪對方出席,期間她把 iPhone 前置鏡頭對着法官郭偉健的方向,其後被保安員發現她拍攝,隨即報警。她在警誡下承認拍照,稱沒任何惡意,並表示「阿 Sir,我係有影相,因為我有白內障,純粹好奇心,想睇下法官個樣。」
案情續指,該照片只見到法庭內法官、律師,沒有任何可疑之處。
控罪指未經授權拍攝法官
被告陸佩玲(65 歲,退休人士),被控一項「禁止在法庭處所內作出紀錄等」罪。控罪指,被告於 2025 年 8 月 28 日,在香港灣仔港灣道 12 號區域法院 15 樓 49 庭,未經合法授權拍攝法庭內人員的照片,即法官。翻查資料,案發當日區院 49 庭的主理法官為郭偉健。
ESCC2517/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