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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法律 101 | 何謂「簽保守行為」?如何決定撤控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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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讀者一定聽過「簽保守行為」,但其實甚麼是「守行為」?會否留有案底?如果違反守行為條件,會有甚麼後果?

另一邊廂,部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案件,都是因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撤控。究竟律政司是基於甚麼考慮撤控?法院可否干預其檢控決定?

「簽保守行為」

「簽保守行為」屬預防性質,目的是保證被告遵守法紀及不會破壞社會安寧。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都有權容許被告「簽保守行為」(bind-over),即容許被告以特定金額(裁判法院不超過 $2,000),自簽擔保或由其他人簽保,保證被告在擔保期內(最長 3 年)「遵守法紀」及 / 或「保持行為良好」。

法庭頒令守行為時,須具體指明被告不得干犯哪些行為。例如被告被控「普通襲擊」,命令則會指明被告在擔保期間,不得干犯與暴力有關的罪行。

頒令「簽保守行為」時,被告毋須即時繳交擔保金。但如果他在擔保期內違反簽保條件,法庭便可執行該簽保命令,下令被告繳交上述擔保金。若違反的情況嚴重,有機會被控藐視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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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時適用?會否留案底?

「簽保守行為」最常適用的情況,是被告被起訴後、答辯之前(即正式向法庭表示是否認罪),辯方可向控方提出,在被告同意下,以「簽保守行為,換取控方不提證供起訴」的方式結案(offer no evidence on the condition that the defendant is bound over,簡稱 O.N.E.B.O.)。

由於舉證責任在控方,若控方不提證供,被告技術上不會入罪。這情況下的守行為,被告不會留有案底。惟須注意,法庭審視案情後,仍有最終酌情權決定,是否接受以此方式結案。

程序上,被告會在公開法庭表示同意控方所述案情,然後控方撤回控罪。律政司《檢控守則》第 10.7 段列明,這種形式的「簽保守行為」,特別適用於初犯者及輕微罪行個案。控方決定是否接受簽保時,會考慮繼續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被告的年齡、犯罪紀錄等多項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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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種「簽保守行為」,是被告被裁定罪成後,法官判以「簽保守行為」作為刑罰。這種經定罪後的守行為,稱為「有條件釋放」(conditional discharge)。由於是罪成後的處罰,因此這種「簽保守行為」會留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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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控」有沒有準則?

上文提到,控方接受「簽保守行為」最常見的情況,是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撤控。控方撤控與否,過去幾年曾引起不少討論。究竟有沒有法律原則,規管律政司的檢控決定呢?

《基本法》63 條訂明「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案例指這是律政司司長的憲制權力,容許他自由作出是否起訴、控告甚麽控罪、在哪級法院審訊,是否介入私人檢控、是否終止檢控等檢控相關的決定。

案例亦指,所謂「不受任何干涉」,是包括「政治干預」(political interference)及「司法入侵」(judicial encroachment)。換言之,即使法庭也難以控制控方的檢控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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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守則》第 5 段 列出律政司起訴時應考慮因素:

  • 證據是否充分(即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及
  • 起訴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第 10 段則説明,若情況有變,使得無法滿足以上兩個因素其一,便應停止檢控。一旦決定撤控或不起訴,亦須充分理由才可重新檢控。

但須注意,《檢控守則》只具指引性質,不是法律條文。若律政司違反《檢控守則》,或可面臨司法覆核挑戰。但根據目前案例(例如近年數宗關於「私人檢控」的司法覆核案),判詞指只有在極度例外(truly exceptional)的情況,顯示律政司司長僭越了其憲制權力,法院才會干預其檢控決定,否則法院不會輕易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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