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三(26 日)於高院踏入第 59 天審訊。
O 記警員供稱,調查時曾看過第六被告張琸淇的錄影會面及 TG 訊息。庭上訊息可見,張曾被加入一個「無名群組」,成員曾討論易容,使用假髮、假鬚,張曾在群組稱,「但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見到鬚」。辯方指不代表機主有閱讀訊息,警員回答,「我唔能夠完全確定,但根據 D6 喺群組入面嘅對話,佢係知道嘅」。
拘捕第八被告周皓文的警員則供述拘捕過程,指破門進入周的單位,惟同意周的態度合作。證物警員亦供稱,在周家中搜出 3D 打印機、化學品、1.9 萬港元現金、兩本記事簿。庭上可見,記事簿內畫有一些草圖及算式。案件周五續。
第 58 天審訊|警署警長指凌晨錄口供因需查有否其他炸彈 辯方質疑:但係你冇問
O 記警署警長否認
教被告提出轉污點證人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署警長郭君鵬,周三續接受第六被告張琸淇的代表大律師林國輝盤問。郭在盤問下否認,進行首次錄影會面前教張提出想與警方合作,以及轉為污點證人。
辯方又指,郭曾向張表示,「如果你宜家跟咗律師,我就當你唔同我哋合作,律師在場嘅話,之前講話轉做控方證人嘅嘢就作廢」。郭均否認。
控方另重召時任 O 記警員溫文鏡(現駐守警方國安處)作供。溫確認,調查時曾看過張的錄影會面及 Telegram 訊息。
控方其後展示從張的 iPhone 7 plus 所拍攝的相片及訊息截圖。庭上展示其 TG 帳戶頁面,名稱為「大西北騎牛仔」,並是 Telegram 群組「烘焙同好會0.3」 的管理員。
調查警認為張對群組討論知情
庭上訊息可見,張曾被加入名為「無名群組」的 TG 群組,「夠鐘改名」(被指為第三被告吳子樂)曾發出訊息稱,「我女朋友」。
控方讀出部分訊息,顯示有成員曾討論化學品的比例。控方問,相關訊息是否在「大西北騎牛仔」的手機中截取?溫確認。控方亦問及,當機主為管理員,不想接收訊息或離開群組,是否可自行做到?溫稱,「係可以自己離開個群組。」
控方亦提到,「無名群組」成員曾討論易容,使用假髮、假鬚,而「大西北騎牛仔」曾稱,「但其實戴咗口罩,仲邊度見到鬚」。
辯方盤問時指,訊息的右方看到有個剔號,但指有剔號不代表機主有讀取訊息,只代表有收取訊息。溫答稱,「我唔能夠完全確定,但根據 D6 喺群組入面嘅對話,佢係知道嘅」,指成員長時間討論假髮、假鬚,故從上文下理的訊息及張的回覆,認為張是知情。
拘捕警員供述
第八被告被捕經過
控方另開始傳召有關第八被告周皓文的證人。拘捕警員張建成現駐守國安處,案發時駐守 O 記。
張稱,2020 年 3 月 7 日,與另外 4 名警員約晚上 11 時 47 分到達九龍灣利基大廈、周住所的單位。張稱,聽到單位裡面有聲音,拍門並表明警察身分,但沒有人開門。張遂對屋內人作出警告,指如果再不開門,警方會破門。另一名警員 8447 則奉命以工具破門進入單位。
張稱,當時客廳有兩名男子,警員控制兩人,其後知悉為周的父親、哥哥。張續稱,在右邊的房間看到周皓文,控制他及確認其身分後,並作出拘捕。而周在警誡下稱,「我喺 TG 度係睇過整炸彈嘅資料,但我冇整過同放過炸彈」。
周皓文的代表大律師麥健明盤問時問及,警員以用鐵筆打開周父母的房門,張稱沒有印象。麥另問,是否同意周與警方合作?張同意。
證物警供稱從單位
搜出 3D 打印機等物
控方另傳召警長 8143 葉嘉駿,為當日拘捕行動的證物警員。葉同樣現駐守國安處,案發時駐守 O 記。
控方展示周單位內的相片,問是否有警員,用鐵筆打開周的父母房門?葉稱沒有。
控方亦展示從周單位搜出的物品,包括一件有花紋的軍綠色長袖外套、啡色背囊。控方播放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指周曾穿戴上述服飾,與首被告何卓為等候升降機及在走廊步行。
控方亦展示一部 3D 打印機、一枝聚氨脂樹脂、氧化鋁粉、氧化鐵粉、次氯酸鈣粉末、1.9 萬港元現金、兩本記事簿、八達通卡、電器五金鋪單據等。葉確認為當時搜出的證物。
庭上可見,記事簿內畫有一些草圖及算式。葉完成主問,周四將接受辯方盤問。
7 被告被控《反恐條例》控罪
1 被告控以企圖製作炸彈
8 名被告依次為何卓為(37 歲,無業)、李嘉濱(26 歲,裝修工)、吳子樂(28 歲,金融從業員)、張家俊(30 歲,程式工程師)、楊怡斯(29 歲,文員)、張琸淇(25 歲,入境處登記主任)、何培欣(23 歲、浸大四年級生)及周皓文(25 歲、測量員)。
首 7 名被告被控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一項交替控罪;李嘉濱另被控以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HCCC186/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