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四(3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24 天審訊。認罪被告、自稱「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早前已完成作供,周四由控方讀出承認事實。承認事實列出眾被告被捕時間及被搜獲的物品等,又描述警方在灣仔華仁書院附近發現的土製炸彈。
警方於 2019 年 12 月 9 月,即「國際人權日集會」翌日,在華仁附近發現兩個土製炸彈,由金屬釘、燃油、炸藥及電子引爆裝置等組成。案件押後至周五(31 日)續審,預計播放被告李家田的錄影會面。
承認事實:嚴文謙家中有多張餐廳現金券
控方由高級檢控官伍永杰讀出承認事實,列出涉案各被告的被捕時間及檢獲物品等。承認事實指,警方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進入灣仔一大廈單位,發現黃振強、張銘裕及嚴文謙,並搜出黑色頭盔、面罩、防彈背心及膠盾。
警方拘捕 3 人,並把張銘裕押回葵涌住所,在其家中搜出 24 厘米長的刀具、透明護目鏡、護肘及面罩等。警方亦把嚴文謙押回葵涌住所,在其家中檢獲多張肯德基、唐記包點、麥當勞等現金券。至於張俊富,警方於同日上門到其葵涌住所拘捕他。及至 2020 年 6 月 11 日,警方於上水古洞拘捕李家田,同日進行錄影會面。
承認事實:吳智鴻被搜出手槍、彈藥
承認事實續指,警方於 2020 年 1 月 17 日到荔枝角「3C 維修工作室」,拘捕賴振邦,並發現防毒面罩等物品。賴兩天後獲警方保釋,須每月到警署報到一次,並於同年 6 月拒絕繼續保釋,獲警方釋放,但於同年 9 月 5 日再次拘捕賴。
針對被告許湛榮,警方於 2020 年 1 月 17 日到許寓所拍門,但當時他不在家,翌日許到灣仔警署被捕。至於唯一獲保釋的被告劉佩凝,警方於 2019 年 12 月 9 月在機場拘捕她。
承認事實又提及,警方於 2019 年 12 月 8 日拘捕吳智鴻,並在其家中搜出一把黑色手槍、共 106 發彈藥、6 張地圖、對講機、戰術背心、兩把短氣槍連彈匣及軍刀等。在其中一份地圖中,警方發現有吳智鴻及許湛榮的指模。
承認事實:涉案貨倉有煙花、避彈衣等
至於認罪被告蘇緯軒,警方於 2019 年 12 月 20 日,當蘇緯軒與同案被告鐘雪瑩離開大埔翠屏花園時,被警方尾隨截停。警方檢獲一把手槍、彈匣連 13 粒彈藥、彈膛有一粒彈藥。
隨後警方在附近發現一枚發射過的槍彈殼。翌日,警方於翠屏花園一單位內,搜出一把長槍、 載有 61 發彈藥的彈匣、5 個彈匣,內有共 150 發彈藥、兩個手槍彈匣,內有共 30 發彈藥,以及防彈背心。警方於 2020 年 1 月 17 日,到彭軍壕寓所拘捕他 。
承認事實形容,2019 年 12 月 3 日凌晨,黃振強及張俊富把煙花爆竹存放於荃灣的貨倉。警方於貨倉發現,有 13 塊防彈板、煙花、多個濾罐、防毒面罩、黑色背心、電鑚及避彈衣等。
承認事實:警於灣仔發現兩土製炸彈
內含金屬釘、引爆裝置
針對土製炸彈一事,警方於 2019 年 12 月 9 日於灣仔華仁書院附近發現兩個一大一細的土製炸彈。小炸彈內有 2 公斤硝酸銨及燃油、26 克 HMTD 炸藥及由電話組成的電子引爆裝置、24 根金屬釘。至於大炸彈則有 8 公斤 ANFO 炸藥、145 根金屬釘、及電子引爆裝置等。
警方於附近再發現一個黑色背囊,內有圍巾及電筒等,當中的 DNA 可能來自吳智鴻及彭軍壕。事隔 4 個月後,警方於 2020 年 4 月 8 日,於現場附近發現 3 個煙頭,經檢驗後其 DNA 可能屬吳智鴻及彭軍壕。警方於 2019 年 12 月 18 日亦到摩星嶺一帶搜查,發現一把手槍、兩個彈匣及 8 發彈藥。
承認事實:「育龍」 TG 頻道曾發
《立場》及《蘋果》訪問報道
承認事實另提及,《立場新聞》曾發有有關「屠龍小隊」的專訪報道。而名為「育龍」的 Telegram 頻道中,亦曾發布《立場》及《蘋果日報》的相關訪問報道、「屠龍小隊精華片」的連結。
針對被告的財政紀錄,承認事實指黃振強的戶口於 2019 年底的存款總額為 112 萬港元、提款總額為 104.5 萬,馬會戶口則有 66 萬存款。至於劉佩凝方面,其戶口存款總額為 35.2 萬、提款總額為 32.9 萬。
案件由法官張慧玲及 3 男 6 女陪審團審理。7 名被告為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起訴時年齡介乎 20 至 29 歲不等。
HCCC164/2022、HCCC255/2023